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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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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应用

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

预防物权冲突 增进企业信用

助推企业融资 促进经济发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简介

系统上线时间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与2007年10月1日上线运行。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物权法》第228条的规定,建设了我国首个基于互联网运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应收账款登记系统上线运行四年多来,运行平稳,为用户提供了良好的登记和查询服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法律制度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本票、支票;

(二) 债券、存款单;

(三) ……

(六) 应收账款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行长令形式于2007年9月30日公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细则》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应收账款的定义与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什么是应收账款进行了界定。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 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 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 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 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 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的应收账款的范围,要比一般会计学中的应收账款范围更广。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作用

应收账款登记系统是为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提供登记公示和查询的平台。系统基于互联网运行,用户通过互联网完成登记和查询操作。登记公示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告知应收账款已被质押的事实,从而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运行成效

截至2012年9月底,登记系统中累计审核通过常用户5,252甲,其中约63%为金融机构。

截至2012年9月底,应收账款登记系统中累计发生登记过68万笔,查询约89万笔,提供查询证明31万笔。其中,出质人为中小企业的初始登记累计超过44万笔,占系统初始登记总量的83%,累计共有约11万家法人类中小企业获得了应收账款融资,融资金额约占系统中登记的融资总金额的46%。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简介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建设背景

《融资租赁法》未被纳入立法规划,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亟待解决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障碍,因此,2008年8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副主任吴晓灵的关心下,以及人民银行研究局的推动下,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卓有成效的会谈。租赁业委员会代表业界提出依托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平台建立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要求。在人民银行行领导的支持下,为响应融资租赁业界的需求,征信中心秉着以登记实践推动法律完善的思路,与业界达成共识,建设了融资租赁系统。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应收账款登记系统上线运行后,其便捷、高效的公示登记服务很快得到用户的认可。为扩大登记范围,解决融资租赁登记问题,征信中心根据行业需求,在人民银行行领导的支持下,本着实践先行、以登记实践推动法律制度建设的思路,于2008年11月启动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

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建设工作,该系统于2009年7月20日上线运行。上线以来运行平稳,为用户提供了良好的登记和查询服务。

截至2012年9月底,共有189家融资租赁公司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登记用户。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累计发生登记过7万笔,查询2.5万笔。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作用

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了登记和查询平台。通过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可以保护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首先,出租人可以通过办理登记对外公示租赁物的权属状况,从而有效保护自身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关系的典型特征是租赁物的所有与占有分离,这一事实足以造成承租人即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假象。如果承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在租赁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则,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就可以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抵押权,从而对出租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并可能引发各种纠纷。因此,融资租赁交易需要以一定的公示方式披露各方当事人的权利状况,维护交易安全。

其次,融资租赁登记客观上使得承租人难以实现对登记租赁物的物权处分,因为第三人通过查询可以了解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避免交易风险。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特点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融资租赁系统,是一个基于互联网运行的、全国集中统一的电子化登记系统。该系统如实保存系统用户的所有登记信息,不对交易合同等材料进行审查。登记

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社会公众可通过互联网查询相关登记内容。

融资租赁登记法律环境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划、并由人大财经委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简称《融资租赁法》),融汇了融资租赁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行业监管、行业促进等内容,其中规定了租赁登记的对抗效力。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草最终没有被列入法律审议计划。而融资租赁交易中占有人和所有权人分离的特征,以及《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使得出租人面临丧失所有权或受到其他优先权限制的风险,出租人在动产租赁业务中所有权得不到保障,导致正在进入快速发展的融资租赁业面临很多发展阻碍。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介绍

(1) 用户范围

任何需要对租赁物之上的权利进行公示和查询的主体,都可以使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包括各类融资租赁公司、金融机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

(2) 登记的租赁物范围

登记的租赁物主要是机器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具体包括工程机械、运输设备、渡口设备、生产及动力设备、仪器等实验设备、办公设备等;但不包括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以及个人、家庭消费为目的使用的租赁物,也不包括飞机、船舶等国家法律已规定的租赁登记机关的租赁物

(3) 登记的作用

融资租赁登记可以保护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首先,出租人可以通过登记对外公示租赁物的权属状况,从而更有效保护自身的所有权;特别是,为了规避《物权法》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对出租人租赁物的物权保护的威胁,以及伴随增值税转型发生的于出租人不利的交易结构的调整,对融资租赁交易关系的公示更有必要了。其次,融资租赁登记客观上使得承租人难以实现对登记租赁物的物权处分,因为第三人通过查询可以了解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避免交易风险。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运行成效

截至2012年9月底,融资租赁系统已平稳运行两周年。累计接受登记70,716笔,查询25,623笔。其中,承租人为中小企业的初始登记有18,905笔,约占初始登记总量的28%,可估算承租人为中小企业的租金金额约占所有融资租赁合同累计金额的42%。使用融资租赁系统的用户主要为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分布在全国26个省市,其中以内资试点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登记最多。登记中涉及的租赁财产也较为多样,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设备、生产设备、医疗设备、印刷设备、纺织生产设备以及汽车和船舶运输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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