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筏尚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第二节 监理合同

第二节 监理合同

来源:筏尚旅游网
第二节 监理合同

目前采用的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 监理合同的订立 (一) 委托的监理业务

委托人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可以非常广泛。从工程建设各阶段来说,可以包括项目前期立项咨询、设计阶段、实施阶段、保修阶段的全部监理工作或某一阶段的监理工作。在每一阶段内,又可以进行投资、质量、工期的三大控制,及信息、合同两项管理。但就具体项目而言,要根据工程的特点,监理人的能力,建设不同阶段的监理任务等诸方面因素,将委托的监理任务详细地写入合同的专用条件之中。如进行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范围可确定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各种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建筑设计标准、技术规范准备,提出质量保证措施等。

(二) 监理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订立监理合同时约定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完成工作的时间、地点以及结算酬金。在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时双方必须商定监理期限,标明何时开始,何时完成。合同中注明的监理工作开始实施和完成日期是根据工程情况估算的时间,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是根据这个时间估算的。如果委托人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委托工作范围或内容,导致需要延长合同期限,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监理酬金支付方式也必须明确:首期支付多少,是每月等额支付还是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支付,支付货币的币种等。

(三) 双方的义务和权利 1、 监理人的义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中监理人的义务有4条,最主要的义务就是“认真、勤奋的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的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合同对监理人的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工作技能、管理水平和所处的立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2、 监理人的权力 (1) 决定权

a、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b、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c、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d、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商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2) 审批权

a、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