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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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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是否为国家规定序号 产品名称 生产厂家 规格 方法的快检产品 评价结果 评价机构 备注 □符合 □不符合(不符合项: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产品使用管理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 序号 条款 意见建议 建议将第一句修改为:“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及其产品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不能替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1 第二点 部署的食品抽样检验”。建议文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表述保持一致。 建议修改为“监管人员或采取购买服务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操作人员应当严省食品检验2 格按照快检产品使用要求规范操作...” 建议删除“对定性检测、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第三点 品,应当依法进行抽样检验。”。 3 理由:一是与省局快检工作方案冲突,“对快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基层监管机构会同市场开办者向经营者送达快检不合格结果告知书,通知经营广州市局 不采纳 所 采纳 综合协调处 不采纳 提出单位 采纳建议

者立即暂停销售。经营者认可快检结果的,市场开办者或监管部门监督经营者进行销毁,对销毁过程进行拍照保存,填写销毁记录表,由经营者签字确认,防止不合格农产品回流市场。经营者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进行抽样检验,根据检验结果依法处理”(详见省局粤食安办食农[2017]16号文“(八)加强后续处理,追查源头责任”),也就是说,经营者如果认可快检结果的,可以直接进行销毁处理,如在接下来的3天再次快检不合格的,属地监管部门进行抽样检验。二是本管理通知主要是对快检产品进行规范,因此无需对快检不合格如何处理进行规定。三是如果按照本文的要求做,以后只要有快检不合格的都要抽样送检,工作量大大增加,而且如何解决抽检费用。 明确评价对象“包括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快检服务时所使用的快检产品”,4 和领导要求的必须监管人员做快检也不矛盾,该《通知》中也有“三、监深圳市局 管人员、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快检产品使用要求规范操作”的描述,只不采纳

是监管人员做快检需要按《通知》的第四点做好后续处理。 “被抽查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对快检结果无异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置”修改为“被抽查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对快检结果无异议的,抽查省局食用农5 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抽产品市场安采纳 查检测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全监管处 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点 建议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用国家规定的快检产品对食用农产品进不采纳,根行现场抽查检测呈阳性的,应当及时跟进监督检查,防控风险。被抽查食据总局20用农产品经营者对快检结果无异议的,市场开办者或监管部门监督经营者6 进行销毁;对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十一条不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产品。根据检验结果依法处理。检验期间,责令予以采纳 经营者暂停销售快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珠海市局 号令第四

建议删除本段。 理由:一是《食品安全法》原文为“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7 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广州市局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现在的写法对快检和监督抽检2种方法表述不清,容易引起歧义。 二是本管理通知主要是对快检产品进行规范,因此无需对快检不合格如何处理进行规定。 “对未经评价或评价结果显示不符合相应要求的快检产品,要立即停止使省局食用农8 第五点 示不符合相应要求的快检产品,要立即停止使用或者不得采购”。 9 建议第一句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表述征求人事部门的意见。 全监管处 综合协调处 不采纳 用或者不得采购”修改为“2018年5月1日后,对未经评价或评价结果显产品市场安采纳 部分采纳

针对“省局和广州市、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属的食品检验机构...”一是建议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属的食品检验机构是什么单位,是指食广州市局、省10 检所吗(包括本管理通知的第六、七、八点请一并明确)?二是如果是,局稽查局 建议修改增加社会检验机构(包括本管理通知的第六、七、八点请一并修改),因为仅是食检所,难以承担该工作量。 建议明确进入《食品快检已评价产品目录》的食品快检产品应通过覆盖全11 部品种的评价。 针对“委托食品快检产品评价机构完成2017年度拟采购、采购后使用中快第六点 检产品的评价工作,”,我局今年已按总局要求开展了快检产品评价,如12 要求市食检所承担,则我局要重新开展,除了没有经费,同时还涉及到人广州市局 力等问题,另外,出于全盘工作考虑(详见第五点修改意见),建议省局不对评价机构进行。 13 第七点 建议删去“对于临时急需的少量快检产品(货值少于5000元)可以采取书省局食用农采纳 不采纳 综合协调处 不采纳 采纳

面评价或免于评价”。 产品市场安全监管处 考虑到东莞特殊行政架构、快检工作量大而工作人员较少等现状,按照我市的预算安排现状,如由市所承担,快检产品评价经费不需要采购;其次,东莞2018年预算编制(一上)已结束,新增项目实属困难,且所需经费规模无法预计,因此使用公用经费解决快检产品评价也应符合要求。综上, 东莞市局 将第七点将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快检产品的年度采购计划,按照‘谁采购、谁评价’的原则,快检产品评价经费纳入预算或由公用经费解决。计划采购的快检产品应在采购后进行1次评价,对于快检产品(单价少于1万元)可以采取书面评价或免于评价。” 建议改为“为避免同企业、同品种、同规格快检产品的重复评价,省局负省食品检验14 第八点 责统一收集汇总并按季度通报全省食品快检产品评价结果。省局通报的评所 价结果自通报之日起计有效期一年,监管部门可以自愿采信。自愿采信省不采纳,根据本《通知》第,监管部门可以自愿采信省局评价结果 采纳

局通报评价结果的,监管部门无需进行评价。各地级以上市局应于每季度末将本辖区《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结果汇总表》(附表)报省局科技和标准处;省局应于每季度首月向系统内通报。 建议修改为“2018年4月30日前”,主要是考虑《关于明确今年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食药监办食农〔2017〕228号)15 的要求“全省2000家农贸市场农产品快检工作开展至2018年4月底”的时间要求。同时让快检评价工作有个筹集资金和申请预算的缓冲期。 第九点 建议修改“九、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得采购未经评价或评价结果显示不符合相应要求的快检产品”,主要是规避已采购产品万一评价不合格所带16 来的行政追责风险,因为原先已采购的产品没有经过采购前的评价,但采深圳市局 购后毕竟还是要使用的,并要接受审计;同时已采购产品的评价经费无法落实。 17 附件 建议:在《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结果汇总表》中增加“生产企业”、“规广州市局 采纳 不采纳 深圳市局 不采纳

格”等信息。 18 19 其他 建议由省局专门下达2018年快检产品评价经费并制定资金使用方案。 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产品使用,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升我省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考虑现实操作性,由于食品快检产品变化快,产品更新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具有评价能东莞市局 力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评价时,要充分考虑食品检验机构评价能力和及时更新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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