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xx(以下统称机构)薪酬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参照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机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构薪酬管理遵循按劳分配、注重公平的总原则,坚持分配与绩效挂钩,更加注重公平、更加体现机构用人导向,努力构建和谐的分配格局。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构全体职工。
第四条 机构薪酬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各部门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发放
第五条 薪酬构成
1、在编人员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
2、编外人员执行所部自定的绩效工资标准,主要由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
3、退休退养职工按国家地方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在编人员基本工资:按所聘岗位、工龄、职称等参照《事业单位薪级工资套改表》、《省直二类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表》计算确定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
编外人员基本工资:员工转正次月起,按所聘岗位、工龄、职称等确定等级,根据等级确定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根据职称、任职年限、工龄并参照《事
业单位新级工资套改表》计算。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
a、应届毕业生基本工资执行本制度规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 b、实习生基本工资执行本制度规定的实习工资标准。
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业绩指标、目标责任进行考核计算的工资。 a、试用期职工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增享租房补贴; b、实习生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六条 发放时间:
基本工资定于每月8号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月考核计算后,于次月20日发放。工资支付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支付。
第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机构不可代扣职工基本工资,且扣发后不得低于用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代扣代缴的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扣代缴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因职工过错给机构造成经济损失而应当支付给机构的赔偿;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职工薪酬待遇由办公室填写薪酬待遇审批表(包括《职工薪酬待遇初定审批表》、《职工薪酬待遇变更审批表》、《职工薪酬待遇中止/终止发放审批表》、《非全日制人员加
时工资审批表》等),经以下程序审批并取得本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
(一)因人员入职、离职或岗位变动而引起的薪酬初定、调整、中止或终止,由办公室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所长批准;
(二)因政策法规原因而引起的薪酬待遇调整由办公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所长批准;
(三)对本制度已确定的薪酬待遇标准进行细化或追加补充,应由办公室提出申请、所长同意后,提交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非政策法规原因对本制度已确定的薪酬待遇标准的变更,应由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所长同意后提交所办公会议,经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职工大会,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职工薪酬核算表(包括职工月度工资表、职能部门效益工资执行系数表、年度职工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申报表等)以及主管部门要求的与职工薪酬待遇相关的数据报表等,由办公室负责编制,所长批准后生效。经批准的核算表或数据报表不得随意更改,必须更改的,应书面说明更改事由并按原程序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办公室应按法定保存期限保存《员工级别评定表》(包括更改记录)批准件,并在保存期限内做好相应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职工可向办公室查询与本人有关的薪酬待遇标准及执行情况,如对待遇标准及执行情况持有异议的,也可通过工会提交书面质疑,办公室对工会方面提出的核查或整改要求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章 月度工资
月度工资是每月8号所发职工薪酬项目的统称。其中在编人员和退休退养职工的月度工资计算期间为当月的第一个工作日至最末一个工作日,编外职工月度工资计算期间为上月的第一个工作日至最末一个工作日(第一个月基本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确定发放)。
第十二条 编外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
生活补贴:(含原同城物价补贴、生活补贴、交通补贴300、误
餐补贴200)
职称等级 正高 副高 中级(含科级) 初级 初级以下 1360 1305 1230 1145 650-950 元/人/月 原同城 450 415 360 295 原生活 410 390 370 350 原交通、误餐 500 500 500 500 500 50-200 100-250 岗位津贴:(含原岗位津贴、通讯补贴)
岗位级别 所长助理 部门正职 部门主持工作副职 元/人/月 2000 1700 1650 原岗位 1500 1400 1350 原通讯 500 300 300 部门副职 部门助理 责任工程师 主管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初级 1600 1550 1100 1000 900 700 400 200 1300 1250 1000 900 800 600 300 100 300 3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接触有毒有害物品补贴发放标准如下:
人员类别 接触有毒有害物品为工作实践2/3以上的 接触有毒有害物品为工作实践1/3以上的 零星接触有毒有害物品的 元/人/月 50 25 10
第十三条 试用期职工工资:合同规定的试用期职工,一律发放试用工资。
试用期工资标准如下:
人员类别 博士 (副高) 硕士 (工程师) 学士 学士以下 元/人/月 1750-2500 1600-2200 1450-1900 1000-1300 说明:a.试用期满3个月考评,考评结果为优秀的转为正式职工;考评结果为良好的试用期延长1个月;考评结果为合格的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b.试用期职工只发放试用工资不发放绩效工资,属于单位引进人才的除外。
第十四条 实习期职工工资:尚未毕业的在读学生在本单位实习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发放工资。特殊情况给予500-1000元/月的生活补助。实习期、初期及试用期满后,职工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部分,职工转正次月起,按所聘岗位、工龄、职称等确定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根据职称、任职年限、工龄并参照附件事业单位岗位薪级工资套改表计算;津贴根据生活补贴、有毒有害补贴、岗位津贴等合并计算。 套改完成后,依照职工的年度考核结果或岗位变动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聘用职工岗位发生变动的,自变动次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如下办法确定:
(一)在同一岗位类别中岗位发生变动的,属岗位晋升的,如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岗位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如薪级工资已达到或超过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执行原薪级工资。属岗位降级的,执行原薪级工资,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不影响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二)在不同岗位类别中岗位发生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机构职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不影响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三)职工学历变化后,现薪级工资不到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所定薪级标准的,按照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所定薪级执行,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第十六条 解除原岗位聘任待岗培训或转岗试用职工,其基本工资按原聘岗位所对应的岗位类别的最低岗位等级进行套改,但不应低于用工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交通补贴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人员类别 交通费(元/月) 日常交通补贴不包含差旅中交通费用。
所领导 中层 800 400 职工 200
第十八条 人才补贴主要用于补贴省局发文认定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一)经省局发文认定的学科带头人补贴标准为1000元/月,自省局发文认定的当月起执行,自省局发文终止的次月起或经机构考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次月起取消;
(二)经省局发文认定的学术骨干补贴标准为800元/月,自发文明确的当月起执行,自发文终止的次月起或经机构考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次月起取消;
第十九条 机构于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夏季高温费,根据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接触有毒有害物品工作时间或高温作业岗位应在相关的岗位说明书中予以明确。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可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经办公室确认、机构技术负责人及人事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岗位聘任人员变动的,原聘职工自变动次月起取消原待遇,新聘职工自聘任当月起执行相应待遇。 第二十一条 在编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的退休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编外职工按要求参加省社保中心组织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
第四章 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二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的20号。 第二十三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全成本核算的原则,由办公室按机构《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内部核算分配办法》(见本制度附件)进行测算。
第二十四条 岗位绩效系数:业务部门的岗位绩效系数由部门的二次分配方案确定,职能部门职工的效益工资由办公室按机构《年度效益工资内部核算分配办法》进行测算后确定,岗位绩效系数标准见下表:
1、所领导按部门正职平均奖金的系数计算,有兼职的奖金系数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所部效益工资执行系数表
岗位级别 所长级 副所长级 所长助理级
执行系数 1.4 1.2 1.1 2、各部门中层:根据本部门任务在完成情况按以下奖金系数计算:
岗位级别 部门正职 主持工作副职 副职 部门主任助理 1.5 1.4 1.3 1.25 执行系数 3、无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奖金系数参照如下:
岗位级别 执行系数 一级(一般指博士以上) 0.95-1.0 二级(一般指硕士以上) 0.75-0.9 三级(一般指本科以上) 0.4-0.7 初级(一般指本科以下) 0.1-0.3 无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试用期结束后按相应系数的80%计发奖金的时间为:本科以下6个月、本科以上4个月、硕士以上2个月。
4、其它人员根据其工作性质、重要程度、实际经验、工作能力和水平综合定级系数,参照如下:
岗位级别 责任工程师 主管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初级
执行系数 1.15-1.2 1.05-1.1 0.95-1.0 0.75-0.9 0.4-0.7 0.1-0.3 新员工的岗位和系数由所部直接确定,职工的岗级和系数
在必要时可由所长批准作小幅调整。
第二十五条 制定部门二次分配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二次分配方案由部门负责层在机构给定的部门奖金系数根据部门员工所承担的岗位职责确定各岗位系数,并在部门内公示征求本部门职工意见(职工意见可以无记名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提交),经办公室审核同意、部门分管/联系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业务部门二次分配方案须在部门内公示并征求本部门职工意见(职工意见可以无记名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提交),经办公室审核同意、部门分管/联系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部门二次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70%按本制度规定的既定分配方案为依据进行发放,30%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当月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等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情况进行分配。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机构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确定所缴纳社会保险的险种并执行法定缴存比例,每年将机构全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以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机构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执行法定缴存比例,每年将机构全年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以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持有《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女方产后含法定产假休满一年假期的除外),每年可凭《独生子女证》原件领取独生子女费,享受期间从领取《独生子女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父母双方均为机构职工的,夫妻双方领取的独生子女费不低于100元;父母仅一方为机构职工的,所领取的独生子女费不低于50元。
第三十条 按现行有效生育保险政策不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由机构参照企业聘用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 机构职工的未成年子女每年报销基本少儿医保办理费用。
第六章 休假期间薪酬待遇
第三十二条 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发放给女职工本人)。
第三十三条 按现行有效政策不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如其本人基本工资低于以下标准,由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足:
(一)参加养老保险的女职工,按其生育时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
(二)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女职工,以女职工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第三十四条 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基本工资照发。
第三十五条 职工探亲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及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 (二)符合规定可享受最长为六个月的出国探亲假的,前三个月基本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第三十六条 聘用职工病假期间基本工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基本工资照常执行;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职工病假在六个月以内,基本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第三十七条 聘用职工因私事请假出国期间的待遇: (一)半个月以上不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二)一个月以上不超过两个月(含两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三)两个月以上不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四)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第三十八条 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等的缓聘人员,在规定的治疗期内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对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高层次人才,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分配激励措施。
第四十条 属机构紧缺或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其薪酬按协议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外挂职、培训或借调的职工,其挂职、培训或借调期间的薪酬待遇,除上述条款已有明确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费用由机构承担的,一律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二)费用由挂职、培训或借调单位承担的,由挂职、培训或借调单位与机构协商确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有相应法规政策的一律按法规政策执行,无相应法规政策的按所办公会议决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当本制度所依据的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且异于本制度规定时,由办公室负责按修订并报批,在法规政策已经实施而制度修订版未正式发布前,按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原《薪酬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效益工资内部核算分配办法 薪酬管理制度附件:
奖励性绩效工资内部核算分配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机构科学发展,提升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绩效,根据机构《薪酬管理制度》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核算原则:
以成本核算为基础,根据机构实际运作情况及发展要求,统一确定核算办法和计奖比率,在保障机构发展积累的基础上确保职工收入的合理分配。
第三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核算计奖基数:业务部门目标责任书签订的考核结余。
奖励性绩效工资计奖基数计算公式:
奖励性绩效工资计奖基数=业务收入-营业、所得税金-科研基金-部门成本
其中:
1、业务收入为业务部门各项收入总和; 2、营业、所得税金:按业务收入的8.5%计提; 3、科研基金按业务收入3%计提;
4、部门成本包括职工基本工资、五险一金、福利费、房租、水电、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邮电费、车辆交通费、耗材成本、劳务费、广告宣传、维修费、零星装修等各项日常成本费用总和;
5、水电费按实际使用费用计算,房租按实际使用面积计
算;
6、业务招待费:参照机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对于超过机构额定比率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规定计算所得税费用,在年底效益工资决算中扣减上述所得税费用的50%部分;
7、科研经费管理参照科研管理办法执行,不计入效益工资计奖基数。
8、固定资产不计成本。
第四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计提比率:
1、完成年度创收任务的80%部分(含)提奖比例为15%; 2、完成(年度创收任务)的80%至100%部分提奖比例为17%;
3、超过年度创收任务部分,在17%基础上参照增长率确定提奖比例,比例由所办公会议确定。 第五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算:
业务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计奖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计提比率
同等系数下管理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所有业务部门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 0.95
第六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1、对于检测部独立承担业务受理等行政后勤工作的,机构根据其承担的情况,另行制定补贴方案,经所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2、各部门按《薪酬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部门效益工资二次分配方案并经机构批准后实施;
3、病假及事假奖金扣除算法:领导层与中层按实际事假及病假扣除月度奖金;综合部普通员工按实际事假及病假扣除月度奖金,扣除数(理论值)的一半补发部门员工;业务部门普通员工按实际事假及病假扣除月度奖金,扣除数(理论值)的80%补发部门员工
4、办公室于每月15日下发效益工资核算表;
5、各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效益工资分配发放明细表上交办公室审核;
6、办公室于每月20日发放效益工资; 7、上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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