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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报告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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笫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鼓 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关 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 48号)等文件精神,健全和完善民办学校终止退出管理机制,保障民办学校终止 清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学校师生、债权人、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办学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统称为民办学校)财务清 算适用本办法。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I匕或因其他原因,经相关 当事人申请,由人民组织清算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是指民办学校在审批机关的监督指 导下,自行组织清算或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第四条民办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自行组织清算: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者按照章程规定终止办学;

(二) 理事会或董事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决定终止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三) 分立、合并; (四) 举办者变更; (五) 其他非法定强制终止。

第五条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应在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优先、全面保障的基础上 开展各类清算工作。在审批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对资产、债权、债 务全面清理,编制财产LI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 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等工作,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条民办学校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 织清算。 第七条民办学校除举办者变更清算外,其他清算原则上应在该学校教学周 期结束后开始清算,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清算议案之日,或者审批机关 核准学校清算之日为清算基准日。

第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应当自清算基准日起5日内,组建清算组,并在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发布清算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的,应 书面通知审批机关。

第九条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的,应成立山举办者、理事会或董事会代表、 学校行政班子代表、教职工代表、律师、会计师参加的清算组,人数不少于5 人,且为奇数。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的,清算组成员由审批机关指定。

笫十条民办学校清算时间一般不超过180日,如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 应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清算组成员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 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笫十二条民办学校清算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 成立清算组;

(二) 编制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 (三) 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

(四) 清查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五) 在对民办学校的资产进行估价的基础上,制订清算方案; (六) 执行清算方案。 笫十三条清算组职责:

(一) 拟订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必要时向审批机关提出将学生安置到其他 学校的申请;

(二) 清理民办学校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三) 向教职工、社会、债权人发布清算公告,书面通知债权人; (四) 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的业务; (五) 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汁算依据; (六) 清缴所欠税款; (七) 处理债权、债务;

(八) 处理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九)代表民办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十)清算结束时提出清算报告。

第十四条清算组成立后,学校财务部门应按清算组的要求将会计报表、财 务账册、

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等清算相关资料,移交给清算组。

笫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在发布清算公告的同时,书面通知 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45日内,在有区域影响力的媒体 上发布两次公告,两次间隔时间不少于20日。

清算公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学校名称全称、清算原因、联系人、联系 地址、电话、邮箱、清算起止期间、清算组成员名单等。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或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书面申报债权,提交纸质证明材料。截止清算结束日还未申报债权的, 视为放弃债权。

第十六条清算组应在清算基准日起90日内,将申报的债权核实结果书面通 知债权人,并在与清算公告相同媒介渠道公告。

第十七条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实的债权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 之日起3日内,要求清算组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 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清算组不 得对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分配。

笫十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有权监督学校清算工作,必要时可以调阅特定 事项相关文件资料,并提出监督意见。

第十九条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 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收入或者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二十条清算期间发生的管理、变卖和分配学校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 公告、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等费用,清算组办公费用以及其他清算工作必须 开支的费用,应当在清算损益中优先列支。

第二十一条清算基准日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 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该债权数额超过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的部分,视同普通债 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相关各方权益,离学校章程规定的终止日前的180日内 或者因异常情况出现清算情形但尚未进入清算程序前,学校不得无偿转让或捐赠 学校财产、非正常低价出售学校财产、新增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 弃本学校债权等。

第二十三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中介机构审 计、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确认后,连同清算收支报表、各项账册、剩余资产分配 方案一并报审批机关审批。

笫二十四条清算后的财产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它与学生相关的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

(三) 应缴纳的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用; (四) 其他债务。

上述同一顺序不足以清偿,则按同顺序应偿付资金的比例清偿。

第二十五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本办法笫二十四条规定分配后的剩余财 产,按以下顺序处置:

(-)按照民办学校章程规定执行;

(二) 按照理事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并报经审批机关核准,捐赠给其他非营利 性学校继续用于办学;

(三) 作为社会公共资产,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程序清偿后剩余的 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学校章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2016年11月7日)之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 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 学。终止时,其清算后的财产按照本办法笫二十四条规定程序清偿后有剩余的, 学校所在地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一定额度的补偿或奖励。补 偿和奖励后的剩余资产属于社会公共资产。

第二十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 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其中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形成的资产属于社会公共资产。 第二十九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清算后的社会 公共资产,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处置:

出让。可以按照不低于资产评估价协议岀让给该学校经重新登记后的营利 性

民办学校;或者直接以评估价为底价,向社会公开出让。

1.

2. 出租。可以按照不低于租金评估价协议租赁给该学校经重新登记的营利性 民办

学校;或者直接以租金评估价为底价,向社会公开出租。

3. 参股办学。可以按照不低于资产评估价入股,参与该学校经重新登记后的 营利

性民办学校办学。

笫三十条清算后的社会公共资产,各地应加强监管,可探索通过学校所在 地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托管等方式进行管理,统筹用于民办教育事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3日起实施。 一、 受理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二、 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令笫251号,一九九八 年十月二十五日)。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一九九九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

三、 申请注销登记条件

(-)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二) 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规定条件的; (三) 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四) 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五) 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 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 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天内找不到新的业 务主管单位的;

(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九)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四、申请注销登记程序

(一) 召开理(董)事会会议决议。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注销登记的,应依照章 程履行程序,召开理(董)事会议对变更事项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

会议的理(董)事审阅、签名。

(二) 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批文。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理(莆)事会会议决议 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 注销登记申请书(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申请书应载明注销的理 lib

并附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与会理(董)事会成员签名〉。 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申请书的,须由申请单位提交不能签署理111的文件);

2、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2112表,一式三份。表格可从本网站“表 格下

载”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栏LI直接下载。请如实填写后双面打印成纸质 文本);

4、 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签字。报告书 须

经董(理)事会成员及清算小组成员签名,并附上在省级报刊发布的《注销声明》) 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

5、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和空口财务凭证(民办学校的印章和空白财务 凭

证交业务主管单位销毁);

6、 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7、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8、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重要提示: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 算以外的活动。

五、核准注销登记程序

(一)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材料之 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 企业单位。

(二) 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并在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 或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六、收费标准

注销登记不收费。.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 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及XXX《章程》的有关规定, 于X年X月X日召开的理(董)事会,决议注销XXX,并成立清算组于X年X月 X日开始对X X X进行清算。现将X X X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 清算工作基本情况:

1、 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住所、登记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业务主单位、发证时间、开办资金、出资者及出资金额、业务范圉、 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的原因。

3、 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成立时间、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清算组成员 的

身份、职务)

4、 公告的情况。(公告的时间、报纸类别)

二、 清算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状况(清算开始日的财产构成包括:货币资产、 实物资产、其他资产)。

三、 清算民办非企业单位债权、债务的审定情况:

1、 债权的追收情况及对未收债权的处理; 2、 债务的申报、审定情况。

四、 清算财产分配情况:

1、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 2、海关、税务部门税款交纳情况; 3、民办非企业单位债务的清偿情况;

4、剩余财产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处理的情况;

五、其它情况: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帐本凭证、印章、证书和清算的等重要文件资料,交由妥 善

保存。

2、 举办人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 完整,

并承担曲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X X全体理(董)事法人(含其他组织) 理(董)事盖章:自然人理(董)事签字:

XXX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签名:

二X X X年X X月X X日这就是民办非企业清算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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