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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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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一、 对高危孕妇进行专案管理,要求在Ⅱ级以上医院分娩住院分娩率达100%。

二、 凡筛选出的高危产妇,由医院统一管理,村卫生室保健医生配合追访、随访及保健指导等工作。

三、 对高危孕妇,根据情况针对性地纠正高危因素,必要时住院治疗对难以矫治的高危妊娠,一律要求提前住院待产,及早确定分娩方法。 四、 根据医院的医疗条件,对无条件诊治者转至上级医疗保健单位。高危因素环节或消除后可返回本医院继续管理。高危因素解除可转正常门诊管理。

五、 应加强对高危孕妇产后访视工作,提高访视质量,增加访视次数,产后42天到医院健康查体。五、产房、病房医师或助产士要在《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手册》中认真填写分娩记录,有专人员登记家庭住址以便及时进行产后视访。

六、 帮助产妇在产后半小时内开奶,鼓励按需哺乳,实行母婴同室,做好母乳喂养的宣传指导。

七、 凡有围产儿(指孕周大于28周的死胎,死产及产后七天内的新生儿死亡)死亡,产科和新生儿科医师要负责填写围产儿至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表,其中居住地址及母亲户口所在地要填写清楚,以便核对落实,同时做到不缺项、漏项。

八、 凡有孕产妇死亡(指怀孕开始至产后42天内),医院须填写山东省孕产妇死亡登记卡,并在24小时之内向本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同时提供孕产妇死亡的全部原始病历,接受核实调查。 九、 建立健全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定期进行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

十、 按时参加省、市、县围产协作组会议和活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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