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税务局:
2011年11月6日,某企业申请退税,我们一行3人受平顶山地税局xxx税务分局的委托,对其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结果如下: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平顶山**区******是1995年9月1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集体企业,并于**年**月**日办理了税务登记,主营农村金融业务。生产经营地址为平顶山市********,从业人数1200人,核算形式为核算。法人代表为***,该企业2010年多交营业税金 24万元,申请退还。
二、调查意见
根据2009年新的《营业税条例》(财税[2009]16号)第二条规定,购置不动产对外销售的,以售价减除原购买价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金,该企业对此项不了解,2010年9月10日按照全额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30万元,税款已经申报并入库,开具了完税凭证。
如果按照差额销售不动产交税,销售收入369 万元,买价260 万元,差额109 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6万元。已交30万元,多交24万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0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年度多交税款的,自多交之日3年内发现的,可以申请退税,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及时退税。
根据调查,该企业的实际情况符合文件规定。因此,同意上报退税申请。
调查人:(两人手签名) 所 长:(签字) 201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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