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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生产企业实耗法核销问题及案例(发布日期:2014-06-06)

来源:筏尚旅游网


实耗法核销问题及案例 专题八

一、对于电子账册(E手册)核销时间的判定

1、例子:企业在海关那边的报核起始时间是2013-07-01至2013-12-31,海关在《联网企业报核申请表》中“海关意见”一栏签署日期为2014年2月16日,那么这户企业这个区间的数据需要报核吗?

答:企业要关注的是海关意见一栏的签署日期,如果签署日期在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之间则需要做核销处理。

2、对于使用E手册的企业来说,应当以“出口日期”还是“申报日期”作为核销区间? 答:海关在在《联网企业报核申请表》中“海关意见”一栏签署日期,税务机关不需要监控这个日期,以企业报核起始时间确定是否要进行核销。对于EDI企业应当以申报日期作为核销区间。

二、使用电子手册(C开头)核销时间的判定

1、例子:企业手册使用时间是2012-12-01至2013-11-30,海关出具的《结案通知书》日期是2014年2月13日,那么这户企业的这本手册应该在什么时候核销? 答:应该以企业手册使用时间作为核销的区间,不用监管海关出具的《结案通知书》的日期。

三、企业来办理核销取得第一次反馈回去后,如果发现和实际的关单数量差距很大,需要录入调整,能否一次性整合录入一笔调整数据而不用一张一张报关单录? 答:不需要一张张报关单录入,可以一次性整合录入一笔调整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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