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研究 经济条件下,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是有获 得适当报酬的权利的,这就要求政府要做好支付资 料报酬的心理准备,把这一部分的资料费用纳入修 志经费投入的预算中去。 9.地方志报送制度的规定。《条例》第十四条“地 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 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在1997年的《规定》中没有 提出这方面的要求。此次《条例》该条款则明确了两 点,一是报送期限,二是报送单位。至于报送多少则 没有明确规定,这是要由各省实施细则具体决定的。 依我个人之见,报送的志书中除了上级地方志机构 保存的外,还应包括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四 套领导班子及省档案馆,这些部门的志书应统一由 上级地方志部门转送,其余则不在报送范围之内(即 需要购买)。由于《条例》第三条已讲明地方志包括地 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所以这里的报送包括地方 综合年鉴,而从以往的情况看,各地的年鉴大多未建 立正常的报送制度,这是今后各地需要注意改进的。 l0.地方志资料的保存问题。1997年的《规定》没 有明确这一点。现在的《条例》第十四条则规定:“在 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 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 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 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 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 人不得据为已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该条款的含 义有三:一是对地方志编纂过程中的资料必须进行 统一管理,防止散失,过去这一方面的意识不是非常 明确,资料被丢弃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强调了地方 志机构专人集中统一管理(其中包含对资料进行集 中登记的意思),而不是由个人据为己有或分散管 理;三是修志完成后,资料要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 方志馆。以我个人所见,如果修志完成了,地方志机 构被取消,那么这些资料的确要移交到档案馆,但是 现在随着地方志机构的常设和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地方志机构不存在被取消的问题。那么地方志部门 就应当承担起管理和利用这方面资料的职能,《条 例》第五条所提及的地方志机构的职能中有一项为 “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从地方志资源的角度 来看,最终出版的志书和编纂过程中搜集的资料是 两码事。由于志书容量的原因,志书原始资料的资源 价值要超过志书,这是一个值得开发的资源。既然地 方志部门承担有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的职责,那么 这个资源就不应当移交给其他部门。如果地方志部 门保管条件不具备的话,从对国家文献资源负责的 角度出发,移交则是必须的。 l1.明确了地方志作品著作权归属。县级以上行 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在过去 一直没有明确,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 《著作权法》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 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 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 者奖励。地方志是地方志编纂人员按照地方人民政 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要求编纂的,而且主要 利用了上述机构提供的资料、经费和物质技术条件。 为此,《条例》与著作权法作了衔接,第十五条规定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 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 署名权。”这一条款对修志人员的权利有两方面的影 响,一方面是肯定了参与编纂人员的署名权,另一方 面又明确了这是职务作品,根据国家著作权法的精 神,职务作品所获得的报酬和纯个人作品的报酬是 有所区别的。 (责任编辑吉文成) 皿 i | | | | | l 谴 志l |? 戡 一3 撅 纲要 2006 ̄1)1 20 N.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地方志工作被列入其 中第/ 章第三节建设文化大省 第一目“加快文 化事业建设,, 之中,提出了“做好地方志编纂工 作 ’。尽管只有9个字,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地 方志工作的重视和关心。纲要把做好地方志编纂 工作与文化大省建设联系起来,并把它作为加快 一文化事业建设的一项工作 这是我省第一次将地 方志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 0 。 墨茂、 生堑 塑 塞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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