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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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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佚 名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会计版)》 【年(卷),期】2007(000)007

【摘 要】@@ 一、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rn(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页数】2页(P73-74) 【正文语种】中 文 【相关文献】

1.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J],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J],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J],

4.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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