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的发放标准是100—200元/⽉,6⽉⾄10⽉连发5个⽉。⽤⼈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温天⽓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温津贴,并纳⼊⼯资总额。
随着天⽓逐渐炎热,⾼温津贴补助的话题也提上了⽇程。⾼温津贴是为了保证⽣产建设顺利进⾏,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发放的⼀种补贴。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如出现不能有效将⼯作环境的温度降低⾄33摄⽒度以下的情况,须向劳动者⽀付⾼温津贴。⽬前各省都发布了的标准,那么⼴西⾼温津贴是怎样规定的呢?
⼀、⼴西⾼温补贴发放标准
【⾼温补贴发放标准】:连发5个⽉,每⼈每⽉不能低于100元。分别为6⽉、7⽉、8⽉、9⽉、10⽉。⼆、⾼温补贴怎么发?
⾃2011年6⽉1⽇起,⼴西已实施企业⾼温津贴。同年,⼴西⼈社厅、⼴西卫⽣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发布企业⾼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单位每年6⽉⾄10⽉安排。劳动者在⾼温天⽓下⼯作的,应当向劳动者⽀付⾼温津贴,⾼温津贴标准可在每⼈每⽉100元⾄200元之间,具体数额由企业根据⾃⾝情况⽽定。⾼温津贴标准属地⽅劳动标准,⼴西⾼温津贴标准只规定⼀个数值区间,⽽不是⼀个绝对值,各类企业应在规定的区间范围内,依法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或者专项等形式,对企业内部各岗位⼈员实施⾼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予以明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区⾼温津贴标准的区间⽔平也会适时调整。
使⽤、聘⽤⼯特别是环卫⼀线⼯⼈的单位是否也要⽀付⾼温津贴?记者了解到,有关明确规定,将环卫⼀线岗位纳⼊享受⾼温津贴的范围。⽽由于⼴西机关事业单位在实施规范津贴补贴时,已将防暑降温等福利性补贴纳⼊其中,因此,机关事业单位除环卫⼀线⼯⼈外,原则上不纳⼊⾼温津贴的实施范围。⽤⼈单位以形式⽤⼯的,也要依照规定⽀付⾼温津贴。由于⾮全⽇制⽤⼯的劳动者可以在⼀个以上的⽤⼈单位就业,因此其⾼温津贴应按⼩时折算⽀付。
三、怎样才能享受⾼温津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西实际情况,两种情况可享受⾼温津贴。⼀是⾼温,即劳动者在⾼温天⽓下(⽇最⾼⽓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是⾼湿,因⼴西⽓候特点,⾼温季节常有⾼湿现象伴随,且持续时间长,因此,同样适⽤于享受⾼温津贴。如⽓温超40℃停⽌室外露天作业,按照规定,⽇最⾼⽓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室外露天作业(因⼈⾝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最⾼⽓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点,最⼤限度地减少劳动者⾼温中暑事件的发⽣。
四、⾼温补贴是否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不包含⾼温津贴。在国家和⾃治区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温季节加班可暂不将这部分津贴计⼊计算基数,但必须按照加班时间折算另⾏⽀付⾼温津贴。⾼温津贴要以货币形式⽀付,不能以实物来代替。⾼温津贴与按照我区相关规定,实施⾼温津贴后,企业不得另以货币形式在其他项下向劳动者⽀付防暑降温费,但企业可以继续安排好⽣产(⼯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有关费⽤按现⾏规定在“劳动保护费”列⽀),以保证安全⽣产,确保劳动者⾝体健康和⽣命安全。⾼温作业,即劳动者在⾼温天⽓下(⽇最⾼⽓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凡是⼯作时间在⼯作地点因⼯作原因引起的⾼温中暑,都属于,经申请后,应享受。如果⽤⼈单位没有参加,由⽤⼈单位按照《》第62条第⼆款规定⽀付费⽤。
提醒各⽤⼈单位注意的是,在⾼温天⽓来临前需要组织员⼯进⾏体检,必要时安排专业⼈员对员⼯进⾏⾼温中暑急救措施的培训,以防意外情况的发⽣。综上⼴西⾼温津贴规定,从每年六⽉⾄⼗⽉期间,每个⽉应发放每⼈⾄少100元⾼温补贴,不计⼊最低⼯资标准,并且必须以现⾦形式进⾏⽀付,不可以其它实物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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