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交车辆的运行管理,提高公交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性,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和舒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交车辆运行管理分为运行组织管理、车辆调度管理、车辆驾驶员管理、运营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将本规定向车辆驾驶员、乘务人员、维修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宣传,确保其掌握并遵守。
第二章 运行组织管理
第四条 运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运行组织计划,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乘客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公交车辆的运行线路、班次和停靠站点等。
第五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公交车辆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对公交车辆的实时位置、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指挥调度,及时解决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运营单位应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的协作,及时获取道路交通信息,针对拥堵、事故等情况,及时调整运行计划,确保公交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车辆调度管理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按照车辆调度计划,合理安排公交车辆的运行班次和发车间隔,确保乘客的出行需求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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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在公交车辆上设置电子显示屏等装置,及时告知乘客当前车辆的发车时间、下一站等信息,提高乘客的出行体验。
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调度管理制度,对车辆调度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调度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管理
第十条 公交车辆驾驶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驾驶。
第十一条 公交车辆驾驶员应熟悉道路交通法规,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驾驶安全和乘客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公交车辆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和服务态度,对待乘客应诚实、热情、礼貌,不得有欺诈、骚扰等行为。
第五章 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公交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车辆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维修人员和设备,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维修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车辆故障,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事故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及时处理和上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 服务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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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提高乘客的服务质量,加强对车辆驾驶员和乘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设置乘客服务中心,及时解答乘客咨询和投诉,并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公交车辆的卫生管理,加强车内环境清洁,确保乘客的乘车环境整洁和舒适。
第七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运营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运等。
第二十条 严重违反本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将本规定向车辆驾驶员、乘务人员、维修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并对其进行培训,确保其掌握并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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