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虚拟财产的权利保护
--以网络游戏为例
21世纪是网络经济的时代,网络游戏玩家人数与日俱增,网络游戏交流所衍生的虚拟交易日渐频繁,其交易主体“虚拟财产”也随之产生。对虚拟财产的社会关系加以明确,对虚拟财产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无论是对保护玩家的权益,还是对促进网络游戏业健康发展,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比较广,本文将其定义为一切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受游戏玩家支配的,具有通过交易获得现实利益可能性的虚拟游戏资源,以及其他存在于虚拟空间、电磁记录的一切财产形式,其典型的表现为: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角色”等财产。本文主要是针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从法律角度探讨有关虚拟财产的争议。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兴的财产形态,除具备一般财产的特征,即有可支配性、稀缺性、可转让性等,还具备自己独有的特征:1.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与现实财产一样具有特定的使用价值,并可以通过货币为价值标准进行衡量与交换。所以它既具备价值又含使用价值,具有价值性。2.依附性和时限性。虚拟财产基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而存在,基于特定的网络游戏而存在,因而其具有依附性。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因而具有明显的时限性。3.虚拟性和现实性。虚
拟性是与传统的财产形态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依附于网络的虚拟环境,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之中,而非现实世界。但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运营商之间转让,因而又具有现实性。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单纯的将网络虚拟财产界定为物权、债权或知识产权,已无法适应越来越复杂的社会关系。在这里,我认为应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为具有一定物权特征的债权请求权,因其产生是基于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并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形成了一定的物权特征。
二、现阶段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虚拟财产权利归属错位。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属于玩家,玩家在游戏过程中付出了精力和时间,付出了必要的劳动,创造出这些财产,理应归玩家。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属于运营商,这些虚拟财产是在游戏中取得的,是按照游戏规则获得的,是游戏的一部分,虚拟财产是运营商设计开发出来的,因此,虚拟财产属运营商所有,玩家只享有使用权。而现实世界中,大量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存在,从一定角度暗示着玩家多虚拟财产拥有所有权。
(二)虚拟财产交易大多游离于法律调控之外。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事实上已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链。由于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虚拟财产交易,也缺乏统一的交易平台以及交易规则,买卖方对所购物品的可靠性全靠个人的信用,经常发生交易虚假现象。虚拟财产交易秩序混乱不规范,交易过程缓慢复杂,缺乏基本的安全保障,透明度低,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合法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存在。
(三)虚拟财产纠纷中举证责任难以界定。在网络游戏中,玩家是消费者,相对运营
商来说,玩家是弱者。运营商具有明显的资金、技术优势,并且在游戏的维护中起着全局的作用。因此,根据公平原则,运营商基于其优势,应当对其自身不存在游戏维护、管理上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应当推定运营商存在过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若运营商可以证明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证明用户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该相应的负责。在这种情形下,运营商承担的是一种“过错推定”的责任。
(四)电子证据取证困难。游戏玩家处于客户端,游戏运营商处于服务器端。网络中所有电子数据都存放在运营商的服务器中,而运营商从维护成本考虑,对这些数据一般都有一个 维护周期,每一至两个月会对原有的数据进行删除,数据一旦丢失或删除,就很难找回。一旦玩家取证时间较晚,运营商不会愿意付出较大的成本来提供相关证据。从而造成司法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电子取证困难。
三、关于虚拟财产权利保护的完善措施
加快进行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立法工作,不仅可以弥补我国在法律上的空白,而且对解决纷争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明确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立法明确虚拟财产权利归属时,应更多的考虑保护玩家的权益。玩家在游戏的时候,必须与运营商订立合同,这些合同就如同虚拟世界中的法律,规范和限制玩家在虚拟世界中的行为。而在虚拟世界中,玩家对虚拟财产的排他占有,对盗取或以其他方式不法侵占、损害其虚拟物的人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等请求权,这种保护实质上是确定在虚拟环境中虚拟财产属于网络用户所有。虚拟财产虽然产生于特定运营商的服务器,但是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变化、具体虚拟物品的种类选择和数量的增减,完全取决于玩家自身的付出以及具体的活动,网络运营商只是提供具体的游戏服务平台以及相关的保管工作,所以,从这个角度考虑,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当属
于网络用户,立法应明确该财产的归属并保护因此给网民所带来的利益。
(二)明确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及交易规则。对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进行立法,明确合法的虚拟财产交易形式,让虚拟财产交易抬上“桌面”,结束“地下”交易状态。在刑法层面上,也应承认计算机网络空间的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明确盗窃、诈骗、抢劫虚拟财产属违法行为,如达到一定数额,则为犯罪行为,应受到刑事制裁。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各网络游戏的官方网站建立专门的交易网页,同时建立统一的第三方虚拟财产交易网站。由这些交易平台提供完整的交易服务,让运营商、玩家、中间商在网上完成交易,并将交易情况的电子数据予以记录和保存。对于玩家之间、中间商与玩家之间的虚拟财产交易行为,法律还应在交易数量和交易金额方面予以限制。
(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的举证原则。第一,运营商的科技能力比玩家强得多,当玩家的权利被侵害时,当运营商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玩家又无过错,应该由第三者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不明确,双方又都无过错,可以根据情况,分别承担责任。第二,第三人不明确,而运营商也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由运营商来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如果是玩家自己的疏忽,因错误的操作而泄露了密码,除非是自己故意泄露密码,或者是运营商已经多次通知玩家帐号存在风险而玩家不理睬的情况下,否则运营商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笔者认为,这里可以借鉴《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来分担责任。
(四)设立虚拟第三方证据保管制度。取证难是虚拟财产保护上的一个技术难题,可借鉴现实司法制度中“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模式,在网上设立一个虚拟第三方,专门用来保存商家或其他网络用户自愿发送来请求保存的信息(可简化到类似现在游戏中的“存档”模式),在需要时提交给司法机关作为原始证据来使用。
四、结语
要有效的调整网络虚拟财产这一特殊的法律关系,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技术和管理为防范,才能更好地保护日渐增多的虚拟财产,切实的保护玩家的权益,维护网络世界的安全,使网络游戏产业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内实现平稳、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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