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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条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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濑场亡探索-。。i 穗 0篇  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在具体确定时还 交易的有效性也不可能实现。主体、客体、中介机构、及公开、公平、 公正的交易规则。只有在完备的市场 要重点考虑时空因素。如大气中污染 物的最大容量,多风季节与少风季节 三、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公平性 排污总量确定后,如何把排污权 上,才有充分的竞争性,有众多的卖 就不一样;上风向的地方与下风向的 公平公正地分配给企业是目前争论的 者和买者,排污权才能像其它商品那 地方就不一样。水中污染物的最大容 热点,也是我国排污权交易研究最多 样被买入和卖出,企业能自由进入市 量,枯水期与丰水期就不一样;河道 的题目。现在大致上有两种观点,一 场进行交易,排污权的价格由市场决 的上游与下游就不一样。在确定时, 种是主张采用有偿分配,一种主张无 定,才会有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这 一定要保守地估计,千万不能使最大 偿占有。但这两种办法,都有一个如 排污量超出了环境容量。 何保证公平的问题。没有公平的排污 二、排污权定价的约束性 权分配,必然没有公平的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项环境经济手 排污权初次分配如果失之公平,不仅 段,之所以能够有效运用,其理论根 无法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同时可能 据是通过排污权的交易,能够使企业 会使一些无法得到排污权的企业冒险 在价格的约束下,自觉地采用先进技、・违规排污,从而造成失控局面,加剧 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从而来获取减 污染严峻状况。笔者认为,要做到公 排污染物的收益。作为经济人,企业 平,原始排污权就不应该采取管理部 是否愿意买卖排污权取决于交易后成 门无偿分配的方式,必须采取企业有 本与收益的对比。如果企业卖出排污 偿获得方式。原因在于排污权属于公 权的收益大于治理污染的成本,受利 共资源,企业对公共资源不能无偿使 益驱动,企业自然会加大治污力度。 用。如果是无偿取得,作为排污企业, 如果说排污权的价格低于治理污染的 一方面排污对环境造成了污染,而同 费用,那么企业的选择自然是购买排 时还可以通过出售排污权而获利,这 污权。因此,排污权的定价必须具有 与“污染者付费原则”也是完全背离的。 约束性。如果排污权的定价过低,企 同时排污权的无偿分配也容易出现“寻 业的选择就是后者,这就达不到环境 租”现象,即企业通过向排污权发放 保护的目的。只有形成了成本约束的 单位“寻租”而获取排污权。排污权 排污权定价才是合理的定价。从经济 初次有偿分配要筛选出治污效率高的 理论上分析,排污权的最优定价,是 企业享受排污权,而不应该根据企业 企业购买排污权所获得的边际收益等 排污需要来分配,以此促进产业结构 于边际成本时的价格。在考虑排污权 的调整和清洁生产的普及。在此基础 的定价时,重点要注意的是企业初次 上,再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实现污染 有偿获得排污权时的价格,也就是政 源之间排污权力的重新分配。 府有关部门初次分配排污权时的卖出 四、交易市场的完备性 价格。只有这一价格具有约束性,排 排污权交易是基于市场,依赖于 污权二次交易价格才会合理。如果企 市场的经济手段。与其它交易一样, 业初次取得的排污权是无偿的,不仅 完备的市场是排污权交易体系的核心。 从理论上说不通,在实践中,排污权 作为完备的市场,必须有独立的市场 也是排污权交易能否顺利进行的前提。 五、监管机构的权威性 在排污权交易中,必须充分尊重 市场的主导地位。但这并不是说就可 以放弃政府的管理。因为排污权是一 种特殊的商品,它的使用涉及的是环 境这一公共物品。按照公共委托理论, 政府作为公民环境权的委托方,拥有 环境容量资源的管理权,让政府进行 管理是完全合理的。但在现实中,环 境管理是由政府的环保部门具体实施 的。环保部门在排污权交易中担负着 重要的监管职能,离开了环保部门的 监管,排污权交易就无法实施。这种 监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排污单位 实际排污量的监测,二是排污权交易 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不能准确反映 排污的实际情况,即使排污权交易制 度是一种相当有效的环境政策,也不 可能显示出其优势。排污权交易过程 中的监督也同样重要,排污权交易不 可能完全由市场力量来达到,必须由 环保部门做出公正的裁决。因此,环 保部门的权威性就直接影响到排污权 交易的效果。如果环保部门缺乏权威, 就不能通过自己的权力保证政策的落 实,也不能保证排污权交易的顺利实 施。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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