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建 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业务活动环境,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网 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 会公众公示公司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 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将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显著位置 设置信息披露专栏, 展示信息披露内容。 披露用语准确、 精练、严谨、通俗易懂。
第四条 公司其他互联网渠道包括公司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 媒体渠道及公司授权开展信息披露的其他互联网平台。 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将 保持一致。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遵循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原则,不做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将向公众披露如下信息:
1、公司备案信息
1)公司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信息;
(2)公司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 (3)公司资金存管信息;
(4)公司取得的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 (5)公司风险管理信息。
2、 公司组织信息
( 1)公司工商信息, 应当包含公司全称、 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经营期限、经营状态、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 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经营范围;
(2)公司股东信息,应当包含股东全称、股东股权占比; (3)公司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
( 4)公司分支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分支机构全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分支 机构成立时间、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员工 人数;
(5)公司官方网站、官方手机应用及其他官方互联网渠道信息;存在多个官方 渠道的将逐一列明。
3、 公司审核信息
(1)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2)公司经营合规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 (3)公司上一年度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公司将于每年 1 月 10 日前披露本条款 1、2 项信息;将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本条款 3项信息。若上述任一信息发生变更,公司将于变更后 10 个工作日内更 新披露信息。
第 公司将在每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经公司撮合 交易的如下信息:
1、自公司成立以来的累计借贷金额及笔数; 2、借贷余额及笔数;
3、累计出借人数量、累计借款人数量; 4、当期出借人数量、当期借款人数量;
5、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 6、关联关系借款余额及笔数; 7、逾期金额及笔数;
8、逾期 90 天(不含)以上金额及笔数; 9、累计代偿金额及笔数; 10、收费标准 ; 11、其他经营信息。
第九条 公司将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如下信息:
1、借款人基本信息,应当包含借款人主体性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借款人所
属行业、借款人收入及负债情况、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情况;
2、项目基本信息,包含项目名称和简介、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 款方式、
年化利率、起息日、还款来源、还款保障措施;
3、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4、已撮合未到期项目有关信息,应当包含借款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
及财务状况、 借款人逾期情况、 借款人涉诉情况、 借款人受行政处罚情况等可能 影响借款人还款的重大信息。
本条款 1、2、3 项内容,公司应当于出借人确认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前向出借人 披露。 本条款 4 项内容,若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公司应当按月 (每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
向出借人披露;若借款期限超过六个月,公司将按季度(每季度前 5 个工作 日内)向出借人披露。 若已发生足以导致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期限足额还款的情形 时,公司将及时向出借人披露。
出借人应当对借款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借款人个 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借款人个人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公司将于发生之日起 48小时内将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向公众进行披露。
1、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 2、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3、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
4、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
行政处罚;
5、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及重大诉
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措施;
6、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存在欺诈、损害出借人利益等其他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将向公众披露咨询、 投诉、举报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公司将在其官方网站上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其年度报告、 相关法律法规及 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 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三条 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确保信 息披露专栏内容可供社会公众随时查阅。
第十五条 公司将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书面留存,并应自披露之日起保存五年以 上。 第十六条 公司将按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其工商登记注 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 并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尽职,保证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信息披露专栏内容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确认。 第十 借款人应当配合公司及出借人对项目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保证提 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有效。
第十九条 不披露相关信息可能导致借款人、出借人产生错误判断的,公司将相 关信息予以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公司可以 不予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按要求及时将信息披露内容报送监管机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 暂行办法》及本办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金融 监管部门的监督
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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