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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汉语词汇系统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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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词汇

一、 古汉语词汇系统构成

(一) 汉语基本词汇及其流变

词汇是语言中词的总汇,是语言的建筑材料。词汇可以分成基本词汇和一般词汇两大部分。“语言的词汇中的主要东西就是基本词汇,其中就包括成为它的核心的全部根词。基本的词汇比语言的词汇少得多,可是它的生命却长久得多,它在千百年的长时期中生存着,并且为构成新词提供基础。”斯大林《马克思主义和语言学问题》。基本词大多标志着与人们世世代代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事物,在词汇系统中地位至关重要,与一般词汇相比它具备全民常用性、稳固性(主要体现为基本义位的稳定)、构词能力强的重要特点。基本词汇是语言词汇发展的基础。基本词汇以外的词汇就叫做一般词汇。一般词汇稳定性就差一些,构词能力比较弱,也不具备全民常用性。一般词汇与基本词汇之间可以相互转化。

基本词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表示人们最熟悉的自然现象的一些词、表示生产和生活资料的一些词、表示时令和方位概念的一些词、表示事物最基本的性质状态的一些词、表示最基本的动作变化的一些词、表示人体部位器官的一些词、表示数量的一些词以及表示人称和指代关系的一些词。

甲骨文时代基本词汇、一般词汇的界限一般讲不太清晰。基本词汇包括名词、动词、形容词里的一部分和代词、数词、联结词等。名词里的基本词包括自然现象的名称、肢体的名称、方位、时令的名称、亲属的名称、关于生产及物质文化的词。

1、 自然现象的名称

自然现象的名称是上古基本词汇的一个主要部分。如“风”、“云”、“雨”、“露”、“水”、“火”、“山”、“土”等。如“北风其凉,雨雪其雨旁。”(《诗经·邶风·北风》)“出其东门,有女如云。”(《诗经·郑风·出其东门》)“履霜坚冰至。”(《易经·坤卦》)“禹平水土。”(《书经·吕刑》)〖JP〗

2、 肢体名称

肢体名称,例如:“手如柔荑,肤如凝脂,领如蝤蛴,齿如瓠犀,螓首娥眉。巧笑倩兮,美目盼兮。”(《诗经·卫风·硕人》)这类词作为基本词其稳定性不如表示自然现象的词高,词义也与时流转,参差龃龉,沿用下来的多数做了双音词的词素,如“颈”与“项”、“面”与“脸”、“眼”与“目”、“牙”与“齿”、“肌”与“肉”、“皮”与“肤”等。“颈”与“项”初不同义,《广韵·清韵》云:“颈在前,项在后。”刎颈不可说刎项,望其项背也不可说望其颈背。汉代以后“颈”开始孳生“脖子”之义。上古脸用“面”一词,“脸”第六世纪才出现,而且意思也仅指颊。颊有二,因此可说“双脸”;颊以施粉,所以又多以“脸”代指妇女。陈后主《紫骝马乐府》:“红脸桃花色。”再看“眼”与“目”。《说文》云:“眼,目也。”

“眼”字是战国以后出现的,最初仅指眼球,《战国策》、《庄子》中就有“抉眼”的用例。至于“牙”与“齿”,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云:“统言之,皆称齿称牙,析言之,则前当唇者称齿,后在辅车者称牙。”“肌”与“肉”最初也有分别:段注云:“人曰肌,鸟兽曰肉。”“肉”与“骨”相对时也可用于人,但“肌”却始终未能进入“鸟兽”王国。“肤”与“皮”的用法也在人与兽之别,到了汉代“皮”开始也能指人的皮肤。

3、方位和时令

方位、时令概念的形成要晚于表示自然现象和肢体的概念。例如“年”,原始意义是“谷熟”。五谷每年一熟,“年”遂转为时令。《诗经·豳风·东山》:“自我不见,于今三年。”“岁”最初指木星,再表示一年中收获的季节,由此孳生出“谷熟”、“年成”,最后才转为表时令的年岁,“年龄”一义是汉代出现的。“秋”,《说文》:“禾谷熟也”,本义与年相近,后由谷物成熟发展为指收成的季节。“春”,指播种的季节。《说文》:“从日从?,春时生也。”古人最初把一年分为“春”、“秋”两季,故春秋也可代表四时。“夏”初指作物长大,遂称这个季节为“夏”。“冬”,《说文》:“四时尽也。”夏冬之分是春秋时产生的。从此一年开始分为四季。

4、亲属称谓

“父”与“爸爸”、“母”与“妈妈”上古音近,可能同源。“儿”在先秦意为孩子,汉代兼有“儿子”一义。《广雅·释亲》:“儿,子也。”“祖”初指祖父及祖父以上的先辈。

“伯”“叔”上古只用于排行,亦指长幼,并通用于男女。伯、仲、叔、季依次指老大、老二、老三、老四。上古父亲的兄或弟称为“伯父”或“叔父”。《释名·释亲属》:“父之兄曰世父„„,又曰伯父„„父之弟曰仲父„„仲父之弟曰叔父„„叔父之弟曰季父”。中古开始单用“伯”“叔”来代表父辈。如:“诸姑伯父,犹子比儿。”(梁·周兴嗣《千字文》)

5、关于生产及物质文化的词

农业词汇和渔猎词汇有历史联系。“畋猎”的“畋”上古作“田”,既指畋猎,又当耕田,还把所耕土地称“田”。畋猎、耕田本是当时主要的生产方式,反映在语言上也密不可分。畋猎所得称“获”,耕田所得称“”,二词语音无别。这种联系往往使得原始时期的名词和动词合而为一。“田”既可作名词,又可作动词。“鱼”亦相仿,除作名词外还可作动词:甲骨文里有“王其鱼”。《左传·隐公五年》:“公将如棠观鱼者”。“渔”“鱼”只是后来人们在字形上所作的分别。“兽”也一样,甲骨文“王弓弓渔其兽”,“兽”是动词。这个动词后作“狩”,反而掩盖了它和“兽”的联系。如《诗经·郑风·叔于田》:“叔于狩,巷无饮酒。”这一类基本词汇会发生历史流变。渔猎时代对鱼类、禽类、兽类分得很细,指称这些小类的词后来却消失了。如“猪”的总称叫“豕”,小豕叫“豚”,豚生六月叫“?”,牝豕为“?”,牡豕称“瞫”。现代汉语中只留下“猪”一个基本词了。

物质文化的基本词汇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如,“宫”“室”与穴居相关,殷代有了版筑堂基上栋下宇的建造以后,“室”与“穴”就分流:《诗经·王风·大车》云:“谷则异室,死则同穴。”生前所居为室,死后所埋之处为穴。“屋”初指帐幕之类,同“幄”,《诗经》时代就逐渐用于指版筑房屋。《说文》:“房,室在旁也。”段注云:“凡堂之内,中为正室,左右为房,所谓东房西房也。”战国出现两层房,即“楼”。《荀子·敷篇》:“志爱公利,重楼疏堂。”又如服饰方面的词。先秦人们穿“裳”。《说文》:“常(裳),下(裙)也。”《诗经·魏风·葛

屦》:“可以缝裳”,笺:“男子之下服。”另外可顺便看一下表示家具的词。古人很早就有床,坐卧两用,床前有几,另有上食用的案。南北朝出现坐具,叫“坐”(座),宋代还出现了桌子。杨亿《谈苑》:“咸平景德中,主家造檀香倚卓一副。”“桌”本作“卓”。

(二)对于古汉语词汇系统的考察

1、 义位的有无和结合关系

“义位”是属于语言的深层结构的,反映人们思想中对客观事物的分类。词可以视为词义系统的“分子”,义位相当于词义系统的“原子”。研究词义,应该以义位为基本单位。词汇系统的流转变迁实际主要体现为义位“原子”的生灭有无和义位结合为“分子”结构的差异。基本词汇的稳定性也主要体现在其基本义位的稳固上。

2、 词的聚合关系

词不是孤立存在的,相互关联的词组成一个动态分布的语义场。例如,古代汉语中“婴儿”、“童子”两个词(“少年”指“青年男子”,不在此语义场),构成表示未成年人的语义场。这个语义场的组合分布古今多有变化。秦汉时“婴儿”既可指刚出生的小孩,如:《老子》“专气致柔,能婴儿乎?”也可指七八岁十几岁的童子。可见“婴儿”、“童子”两个词的义域是交叉的。到了唐代这种交叉状态结束:《父母恩重经讲经文》云:“婴孩渐长作童儿。”现代汉语中则用“婴儿”、“儿童”、“少年”来分别表示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

同义关系和反义关系是词汇聚合关系中重要的两类,它们也相互关联,处在不断的变化过程当中。

3、词的组合关系

词的组合关系即搭配关系也是处在不断的变化中。主要体现为两方面: 第一,词义基本不变的同一个词在不同历史时期组合关系不同。例如“拔”,上古时主要有两个义位:①攻下。这个义位后来消失。②拔擢。这个义位古今没有什么变化。但五代时期的《祖堂集》中却有“以手拔帽带”这样的搭配形式。这是当时特有的,现代汉语中“拔”就要改为“抽”了。

第二,在某一时期的语言平面中,既有前一时期的旧词和旧语法成分,又有新产生的新词和新语法成分,新旧的组合关系往往有所不同。例如,据蒋绍愚先生研究,《祖堂集》中“木”、“树”二词并用,前者算是旧词,后者算是新词。二词中只有“树”能和词尾“子”组合,如“树子”、“枯树子”、“柏树子”,“木”就不能。

4、词的亲属关系

词汇系统中新旧词之间可能会存在三种亲属关系:1)同源关系,即由语义引申或语音变化而从旧词产生新词。由于语音、词义的变化,同源关系也处在动态变化中。2)由原有的词加上词尾而构成新词。3)由原有的词作为语素而构成新词。上古由孳生而形成新词这种方式非常能产,中古以后由合成而产生新词这一方式越来越重要。由两个同义词或近义词复合而凝成的合成词在中古产生得很快。

二、 词义分类、义位、义素

这里所谓的词义指的是词的词汇意义。词的意义指的是用语音形式固定下来并加以体现人们对客观事物的一种认识和评价。

(一) 词汇意义的语义学分类

1、 理性意义

理性意义又称概念意义,它反映人们对客观对象的基本认识,是词义的核心部分。如《说文》对“相”、“川”的释义:“相,省视也。”“川,贯穿通流水也。”

2、联想意义

联想意义又称隐含意义,指因词的基本特征而联想生成的意义。例如,“女”,《说文》:“妇人也。”“女性”一义是其理性意义。女性是弱势群体,于是具备了“柔弱”、“幼小”的联想义。唐代孔颖达释《诗经·豳风·七月》中“猗彼女桑”云:“女是人之弱者,故知女桑柔桑。”朱熹《诗集传》亦训“女”为“小桑”。又,古诗文称城上小墙为女墙、女垣,也是取其“小”的联想意义。

3、社会意义

社会意义指由社会环境、时代背景、思想观念、职业阶层等的不同而产生的意义。如“朕”,最初为通用的第一人称代词,人人可自称,屈原在《离骚》中就说:“朕皇考曰伯庸”。但后来秦始皇将这个词掠为己有,《史记·秦始皇本纪》云:“天子自称曰朕”,他人再也不能使用。这种意义的形成与社会变化密切相关。

4、色彩意义

色彩意义主要指词的感情色彩(褒义、贬义)和风格色彩(语体义)。

进行词义分析时要注意以下几种关系:(1)词义与概念(指逻辑上的概念。下同)的关系;(2)词义与所指事物的关系;(3)词义与语音的关系;(4)词的组合关系和聚合关系;(5)词义与汉字的关系。

(二) 词汇意义的几对关系

1、 词义和概念的关系

词义属于语言范畴,是语言系统中词这一级语言单位的内容部分,具有确定的语音形式;概念则属于逻辑范畴。概念有真假之别,词义本身却并没有正误之分。

2、词义与所指的关系

词义与所指虽有密切的关系,但并不相同。例如“车”、“船”古今制造工艺和用材均发生了巨大变化,可词义并没有发生变化。又如“侄”,《颜氏家训·风操》云:“按《尔雅》、《丧服》经、《左传》经,侄名虽通男女,并是对姑之称。”“侄”的含义是在与“姑”的对立中确立的。可见词义是个词与其它相关的词构成的对立关系中确立的涵义。有时候所指对象虽然不同,但词义互有差异。《诗经·小雅·大东》:“东有启明,西有长庚。”朱熹《诗集传》云:“以其先日而出,故谓之启明;以其后日而出,故谓之长庚。”其实二者所指没有变化。另外,从言语和语言的角度来区分,词义以及后面将要论及的义位、义素均系语言义。古人训释典籍有随文释义的情形。例如:《诗经·齐风·东方未明》:“狂夫瞿瞿。”毛传训“瞿瞿”为无守之貌;而释《诗经·唐风·蟋蟀》“良士瞿瞿”一句中的“瞿瞿”为“瞿瞿然顾礼仪也。”段玉裁云:“(毛传)各依文立义,(瞿瞿)而为惊遽之状则一。”随文释义实际上解释词语的言语义。而段玉裁“惊遽之状”则是对词义的概括。语言义是对言语义的抽象和概括。从言语义中提炼词义应遵循王力先生所讲的“因文生义”原则:“我们只应该让上下文来确定一个多义词的词义,不应该让上下文来临时‘决定’词义。前者可以叫‘因文生义’,后者则是望文生义。二者是大不相同的„„因文生义比较有客观的标准,各家注释比较容易趋于一致;望文生义则各逞臆说,可以弄到‘言人人殊’,莫衷一是。”①

《训诂学上的一些意见》,见《王力文集》十九卷,山东教育出版社,1990。

3、术语义和语文义的关系

一个词可以有不同的意义,一种意义可能揭示一种科学概念,这类意义称作词的术语义。另有一类意义反映一般的是人对事物的认识和评价,甚至是不符合事物本质的认识。这类意义是词的语文义。它是语言社会性特质的体现。古人训释典籍时还不能分出语文义、术语义、文化义的差别。就连《说文解字》的释义方式也多有变化。例如,“陆,高平地。”“光,明也。”从现代语义学的角度看,这是语文义。“王,天下所往归也。”“鬼,人所归为鬼。”从现代语义学的角度看,这又是文化义。术语义一般情况下多为某个领域的专家所掌握,普通读者首先应该重点掌握的是一个词的语文义。

(三) 义位

词的每个意义即义位。义位是词这一级语义单位下的又一级语义单位,大致相当于词典所列义项。不过义位和义项还是有所不同:义位是针对每一个词而言,不是对字而言;字典、词典对字词的划分往往并不严格,每个字对应的经常不属于一个词,其所列义项也可能归属各异。同义关系、反义关系等词义关系的梳理都要以义位为单位。所以要研究古汉语词汇的系统及其变化,首先应确定包括义位在内的语义单位。

对义位进行划分与归纳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将言语义和语言义区别开来。义位是语言义,而非言语义。划分、归纳义位时应着眼于语言义。例如《中华大字典》对“为”的解释中有这样三项:

(4)学也。《论语·述而》:“抑为之不厌,诲人不倦。” (7)敷也。《礼纪·曲礼上》:“则主人请人为席。” (9)解说也。《孟子·告子下》:“固矣,夫高叟之为诗也。” 这三个义项其实都属于言语义。“为”可以视为泛义动词,意为从事某种活动,具体含

义要靠上下文语境来确定。《左传·隐公元年》:“不如早为之所”,“为”在这里意思是“安排”;《商君书·农战》:“善为国者,仓廪虽满,不偷于农”,“为”在这里又是“治理”;《战国策·齐策》:“孟尝君为相数十年”,“为”在这里又成了“担任”。这三个意义其实都是言语义,可以抽象为一个义位就可以了。值得一提的是,像“为”这样的动词,现代汉语中也有,如“做”、“搞”等。其他语种中也照样存在,如英语中的“do”、“make”、德语中的machen等。

第三,义位的划分要与实际事物的差别区别对待。“臭”,《玉篇》释为“香臭之总称。”有各种各样的气味,事物本身的这种区别可以通过上下文语境来显示,但不一定就相应要切分出多个义项。

第三,词义的转移是词义范围的一种变化,它可能会影响到相应义位的切分和归纳。例如,“汤”初指热水,后来出现“菜汤”一义,据此应切分为两个义位。

第四,词义由个别到一般、由具体到抽象的变化也会影响到义位的切分和归纳。例如,《说文》:“奋,也。”又:“,大飞也。”《淮南子·时则》:“鸣鸠奋其羽。”引申为有力的做某个动作,经常通过后跟宾语来表达具体动作的含义,如“奋臂”、“奋笔”、“奋袂”、“奋戈”等。词义抽象化后应切分为另一个义位。

第五,还可依据语用中是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来帮助切分和归纳义位。一个意义可否归纳为一个义位,使用的稳定性是一个重要的参照标准。

(四) 义素

义素又叫语义特征,是词义的最小语义构成成分,是对义位进行切分后的结果。进行义素分析时要把具有共同语义特征的一组词或义位放在一起作比较。通常把有共同语义特征的一组词称为聚合词群(聚合义群)。值得注意的是,进行比较的聚合族群应是同级关系。例如,《诗经·豳风·七月》:“言私其?,献?于公。”旧注:〖FJF〗?,一岁的猪;?,三岁的猪。对这两个词可做如下的义素分析:

?,[一岁]+[豕] ?,[三岁]+[豕]

以上形式常被称为语义表达式。其中?和?是同级关系,但这两个词与“豕”构不成同级关系:因为“豕”是其上位词。同理,“豕”的上位词是“畜”,它们二者也不能构成同级关系。但“豕”与“鸡”、“狗”、“羊”、“牛”、“马”等可以构成同级的聚合关系。义素是在词与词(这里指同一个聚合词群中的词)、义位与义位的对立关系中确立的。词与词的对立关系不同,语义成分的构成也就不一样。

如果把一个语义表达式简括为两项,就会发现:其中一项表示义位指称的对象,这就是指称义素;另一项表示区别性特征的义素就是区别性义素。一些具备共同指称义素的词(或义位)才能构成一个聚合词群(或义群)。区别性义素可以体现这个聚合词群(或义群)中词与词(或义位与义位)的对立关系。

对义位进行义素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词义,比较词与词的异同关系。后将对利用义位、义素理论分析词与词的同级关系作门论述。此处仅举一例加以说明。《礼记·曲礼》:“天子死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在表示死亡这一义位上这组词构成同义关系。将其转换为用语义表达式后其同义关系会更加清晰:

崩:[天子]+[死] 薨:[诸侯]+[死] 卒:[大夫]+[死] 死:[庶人]+[死]

中心义素“死”充当了将这组词绾合为词群的纽带,限定性语素又确立它们之间相互对立的关系。同是表达“死亡”,却因死者身份地位有别,这组词各有特定使用对象,区别宛然可辨。

三、 词义的发展变化

(一) 古今词义的异同

语言是社会的产物,既有稳定性、继承性,又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明朝陈第云:“时有古今,地有南北,字有变革,音有转移,亦势所必至。”(《毛诗古音考自序》)语言随着时空的不同而发生变迁,空间变异反映着语言发展的时间序列。依据时空结合的原则,历史主义地考察词义变迁,符合语言变化的客观规律。语言系统中变化最快的是词汇。词汇中基本词汇变化相对较小,如人、马、牛、天、地、日、月、东、南、西、北、轻、重、短、长等,古今词义差别不大,是语言稳态性的重要表征,但这类词数量很小。古今词义毫无关联的词更是少数,如“抢”,今作“抢劫”。但《庄子·逍遥游》中有一句:“以头抢地”,与“抢劫”没有任何关系。实际这里“抢”训为“突过”。一般情况下,大多数词的古今意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词义变化的范围和幅度并不均衡,既有迥别,又有微异。前者如“集”,《说文》云:“群鸟在木上也”。《诗经·葛覃》:“黄鸟于飞,集于灌木。”引申为“集合”。稍难者如“权”,从木,今主要用作权变等义,似无理据可寻。实际“权”本义为黄桦木。《说文》有解,可以查索。后者如“红”,上古仅指浅红,大红称为“朱”、“赤”。词义迥别的矛盾凭借字典就可轻松辨识,不易淆乱。微异的情况似是而非,甚至好象都讲得通。这种情况最易导致误读,最值得留心,也最重要。如“祥”,《说文》云:“福也。”段注:“凡统言则灾亦谓之祥,析言则善者谓之祥。”《左传·僖公十六年》云:“是何祥也?吉凶安在?”这里“祥”只当“预兆”讲。又如“臭”,《广韵·宥韵》云:“凡气之总名。”上古香气、秽气都称为“臭”。《易经·系辞》云:“其臭如兰。”意为气味象兰花一样芳香。后来由“气味”转为“恶臭”。再如“饥”,《说文》云:“谷不熟为饥。”上古饥、饥不同音:饥在微部,饥在脂部,后者指肚子饿。二者音、义俱有别。又如“幸”,戴侗《六书故》云:“福不当得而得,祸不当免而免曰幸。”《说文》云:“幸,吉而免凶也”,指一种偶然因素使应得祸的人免于灾祸。《左传·宣公十六年云》:“善人在上,则国无幸民。”意思是善人统治天下,国内就没有那些专做坏事而只是希望免于杀戮的人。现代汉语中“幸运”的指称对象显然扩大了。“不幸”与“幸”相反,指一种偶然因素使应得福的人反而遭殃。《论语·先进》云:“有颜回者好学,不幸短命死矣。”

历史主义地对待词义变迁,要求我们在阅读古籍时应将具体的词放在特定的时空范围中去做训解,切忌简单地以今训古,否则就可能歪曲古籍原义;同时应注意联系词与词之间的各种关系来作比较分析。如“劝”,《辞海》是这样解释的:“去怨切,音券,原韵。(一)勉也。礼表记:‘使民有所劝勉愧耻以行其言也’,此为劝勉他人;又《论语·为政》:‘举善而教不能则勉’,此为受教而知所劝勉。(二)俗谓以言说使人听从曰勉。”结合这种解释,再来看《左传·成公二年》中“以劝事君者”一句,如果解释为“拿这个来规劝事君的人们”就大错特错了。原因很简单,那时“劝”还没有这种意思。正确的解释只能是:“拿这个来劝勉事君的人们”。

另如“再”字,《左传·庄公十年云》云:“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僖公五年:“一之为甚,其可再乎?”《论语·公冶长》云:“季文子三思而后行,子闻之曰:‘再,斯

可矣。’”这几处的“再”字均既不能解释为现代汉语的“再”,也不能解释为“第二次”,更不能解释为“复”、“又”,而只能解释为两次。“再”表示同一动作重复两次,而“复”侧重重复,所以不止两次的重复也可用“复”,却决不能用“再”。“又”用来加强语气,带有感情色彩,同时还可表示意思上更进一层。上古表示动作的量“一次”到“十次”中只有两次用“再”,其它均用数目字。至于“第二次”之义是大约到了唐代才产生的。《辞海》对“再”“重也、仍也”的释义是不准确的。与此相关的另外两个词“两”、“二”,也并非简单的同一关系。徐灏《说文解字注笺》云:“凡双行者曰两,故车两轮,帛两端,履两枚皆以两称„„今直用为一、二之数,非古义矣。”可见“两”用于表示天然成双的事物。例如:《庄子·秋水》云:“两縵渚崖之间,不辨牛马”。《战国策·赵策》:“愿君坚塞两耳,无听其谈也”。《荀子·劝学》:“目不能两视而明,耳不能两听而聪”。“两”、“二”在先秦意义差别很大。汉代以后意义开始交叉,如《晋书·左思传》:“班固两都,理胜其辞;张衡二京,文过其意”。不过天然的单位前仍用“两”而不用“二”,零数用“二”不用“两”,基数和序数也有区别,“两级”“二级”意义不同。

再看一组词:来、往、去。同上,先看词义变迁,再附加性地辨析词义关系。来,与“往”相对,后面不跟宾语,用“来”目的地显然是可知的。《荀子·劝学》云:“荣辱之来,必象其德”。往,《说文》云:“往,之也”。“往”、“之”、“适”、“赴”都要求有宾语。用“往”时目的地是已知或无须知道的,除处所疑问词以外不接其它宾语。《墨子·兼爱下》云:“被甲婴胄将往战”。上古“去”有两种意思:第一种意思是离开,后接宾语,也可不带宾语,如《诗经·魏风·硕鼠》:“逝将去女,适彼乐土”。《诗经·大雅·生民》:“鸟乃去矣,后稷呱矣”;第二种意思是“除去”,如《老子》:“去甚,去奢,去泰”。现代汉语固定结构中还保留了这种用法,例如“去皮”、“去病”。

又如“恶”在上古不仅是“善”的反面,也是“美”的反面,所以“恶臭”、“恶衣”“恶食”都\"含有“不好”或“丑”的意思。到了近代意义范围才缩小,只指“善”的反面。词义变迁和词的同义、反义等各种关系相互钩连,更加大了词义辨析的难度。王力先生指出学习古汉语尤其要重视词义变化的微殊,对词义务必抱有求“甚解”的态度,确系剀切之言。

历史主义地对待词义变迁、历史主义地阐释典籍,不以今训古,这里的“今”,不仅仅指现代汉语的视角,其实任何脱离词义具体时空、以后出现的意义去解释前代经籍都是以今训古。如“信”,上古书信曰“书”,不称“信”,《左传·昭公六年》:“叔向使诒子产书”。中古时孳生“使者”一意,《世说新语·文学》云:“公卿将校„„驰遣信就阮籍求文”。《世说新语·雅量》云:“谢公与人围棋,俄而谢玄淮上信至。看书竟,默然无语”。“书”、“信”二词的含义宛然有别。到了中唐“信”才出现“书信”之义。白居易《谢寄新茶诗》云:“红纸一封书后信,绿芽十片火前春”。以“书信”解释“俄而谢玄淮上信至”中的“信”是以今就古,用“使者”一义去解释《老子》“信言不美”也是以今就古,都违反了历史主义原则。所以训解古书时不但要注意辨析古今词义的异同,还要区别先秦、两汉和唐宋以后的词义差别。

四、词的本义和引申义

所谓词的本义,就是词的本来的意义。古人没有词的概念,段注云:“故知字本义为味长也”,“凡说字必用本义,凡说经必因文求义”这里说的本义是就字而言。

所谓引申义,就是从词的本义发展出来的意义。一个词的义位系统中,一般情况下有一个义位属于本义,另外一些为引申义。词义的引申与词义的更替不同:词义的引申新的意义不排除旧有意义,词义更替在产生新的意义的同时排斥了旧有意义,例如“脚”本义为“小

腿”,《说文》云:“脚,胫也”。后来“脚”变为指足,不再指小腿了。可见前者是新旧并存,后者是除旧布新。

词除了本义和引申义之外,还应注意假借义并非引申义。词的假借义即朱骏声所谓的“本无其字,依声托字”。这就是说,一个词的假借义与其本义并无联系。如“米”当度量单位来讲,“站”当驿站来讲,都只不过是同音借用。“米”转译自法语,“站”转译自蒙古语jam/jamci,蒙古语意思是骑马传送物件中用以换马、休息之驿站,元代从蒙古语中借入汉语,此后逐渐演变成今天的车站、宣传站、防疫站、广播站等基层性办事机构。而“站”的本义,《广韵》释为“久立也”,原来只有和“坐”相对待的意思。显然其本义和假借义毫不相关。“摆”当傣族佛教聚会讲时,转译自傣语pai55,也用的是假借义。再如,“来麦”的“来”假借为“来往”的“来”,“大头”的“颁”假借为“颁布”的“颁”;还有“解”字,《辞海》认为“解”字同蟹、獬,通邂(解后即邂逅)。这些都是假借同一字形而已,不是从本义引申出来的。

词的本义和引申义之间如同源与流、本与末的关系。在阅读古书时如能掌握本义就可以做到以简驭繁,纲举目张,彻底明晰词的义位系统之间的逻辑联系和引申线索。

且看段玉裁对“理”字的解释:“《战国策》:‘郑人谓玉之未理为璞’,是为剖析也。玉虽至坚而治之得其角思理,以成器不难,谓之理。凡天下一事一物,必推其情至于无憾,而后即安,是之谓天理,是之谓善治,此引申义也。戴先生《孟子字义疏证》曰:‘理者,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是故谓之分理。在物之质曰肌理,曰腠理,曰文理。得其分则有条而不紊,谓之条理’。郑注《乐记》云:‘理者,分也。’许叔重曰:‘知分之理可相别异也。’古人之言天理何谓也?曰:理也者,情之不爽失也,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也。天理云者,言乎自然之分理也。自然之分理,以我之情,挈人之情,而无不得其平是也。”段氏就是抓住了本义这个生发核心,彻底廓清纷繁复杂的引申义之间的关系。对有些看起来讲不通的句读,也可试从本义切入,怡然理顺地解释原文。如《诗经·豳风·七月》:“九月叔苴”一句,“叔”通常表示年少,但这里讲不通。实际此处用的是“叔”的本义。《说文》云:“叔,拾也,从又,声。”“又”表示与手的动作有关系,“拾”实际为其本义。年少不过是“叔”的假借义而已。同诗“塞向觤户”一句中,“向,《说文》:北出牖也。从宀,从口”。“向,交覆深屋也,象形”。“口”表示窗户。“向”指住房北面朝阴的窗户。黄河流域冬季刮西北风,所以要塞窗避寒。

有时利用词的本义甚至可以做到正确解读难以解读、容易误读的经籍,廓清错误,洞见本真。陆宗达先生《说文解字通论》中立足本义考证出了几则流行的误说,甚见精当。《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出于五鹿,乞食于野人。野人与之块。公子怒,欲鞭之”。“块”,晋·杜预注解为土块,后遂相沿成说。乞食而予土块,不合情理。《说文》:“鯴,?也。从土一屈,象形。苦对切。鯴或从鬼”。又“?,块也。从土声。匹角切。”是“块”之象形,用以盛土,类如筐篚。《说文》:“蒉”字下云:“?器也”。郑玄《礼记注》:“蒉读若鯴”,可见鯴蒉音同通用,蒉又作篑,均为土筐,只不过编制材料有草和竹子之别。司马迁《史记·晋世家》载录这段史事云:“饥,而从野人乞食。野人盛土器中,进之”,译“块”为土块,正是“块”字正体的本义。再如“宰”,《说文》云:“罪人在屋下执事者。从宀,从辛。辛,罪也”。清代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十一“说文”条认为许慎的解释“几于穿凿而远于理情”。这是因为顾氏受了《周礼》:“天官冢宰”和“宰相”词义的干扰,误判了许慎的解释。据《三体石经》古文春秋,“宰”作“”,从,从宀,从肉。者,仆之省形。从宀者,屋下执事之义。从肉者,宰本膻宰。《韩非子·说难》:“伊尹负鼎佩刀以干汤”,可见伊尹本为汤之庖人,是为膳宰。《左传·宣公二年》:“宰夫罞熊蹯不孰,杀之,置诸畚,使夫人载以过朝”。《诗经》云:“家伯维宰,仲允膳夫,取木子内史,蹶维趣马”,“宰”与做饭的(膳夫)、赶车的(趣马)、管理家中杂务的(内史)相提并论,足见“宰”为屋内奴隶。“宰”作奴隶主的近侍奴隶,得

其宠信,逐渐获取职权,成为官僚,执掌国政,这样才有“天官冢宰”的说法。因此《说文》对“宰”本义的解释并没有错,相反倒是顾炎武错了。

再看“毙”字。《左传·隐公元年》“多行不义必自”,“”多训为“死”、“毙命”。实误。《说文》:“,顿扑也。从犬,敝声。或从死”。《左传》用的其实是本义。这样也与后文中“不义不睲,厚将崩”相互照应。《左传·定公八年》:“阳州人出,颜高夺人弱弓。籍丘子?击之,与一人俱。偃。且射子?。中颊,殪”。颜高夺弓时,和对方被籍丘子?打趴下,颜高翻身射中子?,箭穿颊而出,子?死。这里“”也用的是其“扑倒”的本义,“殪”才表示死。

如何来确认词的本义呢?主要是凭借字形分析,必要时也要因声求义。汉语是语素文字,字形结构中蕴涵着丰富的语言和文化信息。这与印欧语系等其它文字有所不同。汉字的这种特征为我们探求本义提供了切入口。许慎的《说文》主要是凭借字形来说明字的本义,段玉裁谓其阐述“字形之本始,字音、字义之所以然”;另外我们现在还可借助甲骨文、金文等来参证考校。例如《说文》云:“长,久远也,从兀,从匕。声。兀者高远意也;久则变化。者倒亡也。”误。按甲骨文“长”作像人头上的长发。久远不过是引申义。

再看口部和贝部两个系统的字。《说文》:“口,人所以言食也。象形,凡口之属皆从口。”以口为意符的字本义往往与口有涉。如:吻,“口边也,从口勿声”;吞,“咽也,从口天声”;咳,“小儿笑也,从口亥声”;呼,“外息也,从口乎声”;吸,“内息也,从口及声”;吹,“嘘也,从口从欠”,从欠也与口的动作相关;嘘,“吹也,从口虚声”;命,“使也,从口令声”;名,“自命也,从夕。夕者,冥也。冥不相见,故以口自名”,透漏出取名的由来;君,“尊也,从尹,发号,故从口”;哲,“知也,从口折声”。这些尚可了然。但“听”何以从口呢?似应从耳才有理据。听,“笑儿也,从口斤声,宜引切”。司马相如《子虚赋》:“无是公听然而笑”,用的是较近的引申义。而表示听见的“听”,确实从耳,只不过简化后二字同形,实际上两个词音义俱异。荀子《劝学篇第一》:“故不问而告谓之傲,问一而告二谓之?”,又云:“傲,非也;?,非也;君子如向矣”。唐·杨絫注:?,即硈字也,谓以言强硈助也。今赞礼谓之硈。“?”字从口,“言”与口相通,“言”本身也从口(《论语·公冶长》“于予与何诛”中的“诛”用的是“言语批评”这一本义)。今秦陇方言中尚保存此词本义,tsn,形容词,评价一个人喜欢用言语表现自己。

《诗经·卫风·氓》:“抱布贸丝”,《说文》云:“贸,易财也。从贝”;“贝,海介虫也。„„象形。古者货贝而宝龟,周而有泉,秦废贝行钱”。贝曾在交换史上作为一般等价物,云南到明代还使用一种“海”,也就是贝币的残余。所以从贝的字本义往往与钱有关,如贿(财也)、赂(遗也)、赏、赐、赢(有余贾利也)、赉、赊、质(以物相赘)等。《诗经》这里用的正是“贸”的本义。

《庄子·秋水》:“以天下之美为尽在己”,多有训“美”为壮美、美景者,均误。《说文》云:“美,甘也,从羊从大。羊在六畜,主给膳也,美与善同意。”徐铉补充说:“羊大则美”,解释“羸”时又说:“羊主给膳,以病为瘦”。先祖从羊身上观照到美,标志着华夏民族审美意识的滥觞。《庄子·秋水》中“美”用的是“大”这一较近的引申义。《老子》云:“知婴儿之未孩”,“孩”从子,释为小孩似合理据,实际上“孩”本义指小儿笑,此处即用本义。韩愈《答李翊书》“加其膏而希其光”,“膏”,从肉,本义为,这里指的是油脂;所以下文又说膏肥美(膏之沃者其光晔)。从字形入手往往能寻索到一个词的本义,联系本义又常常能准确地训解古籍原文。

确认了词的本义,找到词义发展的线索,就可进而缕析出一个词的义位系统。例如“封”,《说文》云:“爵诸侯之土也。从,从土,从寸。守其制度也。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封”字甲文、金文都与《说文》字形相似。从字形分析,“封”本义指培植土田的生产。《左传·昭公二年》:“宿敢不封殖此树以无忘《角弓》。”“封殖”连用,“封”正

用的是本义。封殖生产,必须聚土,所以《周官·封人》郑注说:“聚土曰封。”奴隶社会中大奴隶主将土地分封给小奴隶主,使其以土田进行生产的剥削,这就是《说文》所谓的“爵诸侯之土。”由聚土引申为诸侯边界,如《左传·定公四年》:“分之土田倍敦。”“倍敦”是用聚土的方法标志边界线,与蒙古语中“敖包”、“鄂博”义同。《左传·成公二年》:“无入尔封。”杜注:“封,竟(境)也。”《周礼》有“封人”,即管理边界的官员。另外,坟也是聚土而成。古代坟也叫封。《广雅·释邱》:“封,冢也。”并由此引申出封闭、封锁、封盖之义。这样,“封”以聚土为本义,孳生出一系列引申义,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开放性义位系统。

五、词义的引申方式和词义范围变化

(一)

词义的引申方式

词义变化的一般趋势是从个别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例如,“道”,《说文》云:“所行道也,从从首。一达谓之道。徒皓切。”可见“道”的本义为路。《诗经·秦风·蒹葭》:“道阻且长”,《离骚》:“羌中道而改路”,都用的是它的本义。由自然道路引申为达到道德标准的途径,《论语·里仁》:“朝闻道,夕死可矣”。又引申为正当的手段,“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同上)。

关于词义引申的方式,一般认为有三种类型:辐射型、连锁型和综合型。辐射型中指的是词义引申时以一个意义(往往就是词的本义)为核心向不同的方向生发出去,引申义之间处于同等地位。可以用图式表示如下:

例如“清”,《说文》云:“朗也。澄水之貌。”与“浊”相对。水清是其本义。《诗经·魏风·伐檀》:“河水清且涟猗。”然后以此为核心向四面发散,分别指称不同事物的一种明晰平衡状态:清净(环境),张衡《东京赋》:“京室密清”;清宁(心态),杜甫《大云寺赞公房》诗:“心清闻妙香”;清平(社会),李白《古风·羽檄如流星》:“澹然四海清”;清爽、清凉,《楚辞·九辩》:“寥兮天高而气清”。又如“引”,《说文》:“开弓也,从弓丨。”“君子引而不发。”引弓会将弓拉长,所以“引”又有延长之义。《周易·系辞》:“引而伸之”。开弓是将弓拉向后方,所以“引”又有“导”的意思。《诗经·大雅》:“以引以翼。”开弓既是向后拉,所以“引”又有引退的意思。《战国策·赵策》:“秦军引而去”。“引”从拉弓这一本义生发出不同的引申义。可图示如下:

连锁型指的是引申义之间逐层生发、前后相承,形成一种递增繁衍的线性模式,相邻的两个义位之间可能会包含有共同的义素。如“责”,《说文》:“求也,从贝,声。”王筠说:“谓索求负家尝物也。”“责”就是“债”的本字,上古用为动词,兼有讨债之义。从贝,可见“讨债”为其本义。《左传·昭公二十一年》:“使有司宽政,毁关,去禁,薄敛,已责。”由索债引申出要求的意义。《左传·僖公十五年》:“西邻责言,不可偿也。”“责”“偿”对举,引申的痕迹清晰可见。进一步引申,就是指摘过失了:《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责无理也。”整个引申线路环环相因,形成连锁型的引申形态。可以表示如下:

A→B→C→D→„„

综合型引申模式中既有辐射部分,又有连锁部分。很多较为复杂的引申关系都是综合型的。例如“习”,《说文》云:“数飞也,从羽,白(自)声。”数飞即屡次地飞,这是其本义,《礼记·月令》:“鹰乃学习”;由多次地飞而引申为反复、重复,这是连锁型;但由反复、重复而引申为“练习”、“熟悉”、“习惯”等义,又呈辐射状态。

习

1数飞:[鸟]+[反复]+[飞] 2反复:[事物]+[反复]+[发生、出现] 3练习、温习:[反复]+[进行] 4熟悉:[反复]+[进行]+[通晓] 5习惯:[反复]+[出现]+[不易该变的行为] “习”的引申序列可图示如下:

数飞重复熟悉练习习惯 

(二)词义范围的变化

词义引申的方式,标示出词义变化的轨迹;词义范围的变化,显示出词的义位的增减。从变化结果来看,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义位的数量变化;第二,词义范围的变化,这是就词的义位的比较而言。

义位的数量变化大致有三种情况。

第一,一些词的义位从古到今没有什么大的增减。如“吹”,《说文》:“吹,嘘也。”指的是吹气。《韩非子·大体》:“不吹毛而求小疵”。引申为吹奏乐器,《韩非子·内储说上》:“齐宣王使人吹竽。”还指吹风。陶潜《归去来兮辞》:“风飘飘而吹衣。”古今义位无大的变化。又如“敌”,古汉语中有三个义位:①仇敌,敌人。贾谊《新书·大政》:“与民为敌者,民必胜之。”②抵挡,抵抗。《史记·项羽本纪》:“剑,一人敌,不足学。学万人敌。”③相当,匹敌。《孙子兵法·谋功》:“敌则能战之。”现代汉语中“敌”的义位没有变化。

第二,多义位词某些义位消亡,义位数量减少。例如“池”在古汉语中有“护城河”、“池塘”两个义位。现代汉语中只保留了后一个义位,前一个义位消失了。又如“厶”,音司,《韩非子》曰:“自环为厶”,即自私,厶为私之本字。公,《说文》云:“平分也,从八,从厶。八犹背也。韩非曰:‘背厶为公’”。厶字字形内敛,象自营;公字字形外散,象无私。这两个词的本义沿用至今。但“私”在古汉语中还有私爱的意思:《释名·释言语》:“私,恤也。”《战国策·齐策一》:“吾妻之美我者,私我也。”这种意义现代汉语中已没有了。又比如“国”,古代汉语中主要有两个义位:①国家。《商君书·更法》:“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周代诸侯国以及汉代以后侯王的封地也叫“国”。②国都,首都。《左传·隐公元年》:“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参国之一。”《战国策·齐策四》:“愿君顾先王之宗庙,姑反国统万人乎?”现代汉语中“国”的“国都”这一义位消失了。

第三,一些词义位增加,新的义位生成后一直沿用到现在。例如“家”,《说文》云:“家,居也。”后孳生出“人”这一意义。《论衡·雷虚》:“夫如是,画家之家画雷之状,皆虚妄也。”这一意义延用至今。

词义范围的变化有三种情况:扩大、缩小、转移。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第一,扩大

词义的扩大指意义由下位义变成上位义。比如:“江”本指长江,“河”本指黄河:《说文》云:“江,江水”;“河,河水”。这两个词起初均为专有名词。《孟子·滕文公上》:“决汝汉,排淮泗,而注之江。”西汉时已可用为普通名词。《书经·禹贡》:“浮于洛,达于河。”《晋书·舆服志》:“横汾河而祀后土。”“河”已经变为河流的通名。通过汉字的部首,可以发现很多词义扩大的例子。例如,“雄”“雌”都从隹,最初本限指鸟类,后来扩充到兽类。“转”,从车,初指车轮转动,后扩充到所有物体转动的行为。

第二,缩小

缩小是意义由上位义变成下位义。例如,“瓦”,《说文》云:“瓦,土器已烧之总名。”《礼记》云:“有虞氏瓦棺。”后来专指屋上所盖之瓦。又如“谷”,《说文》云:“谷,百谷之总名也。”这是“谷”的本义。《书经·舜典》:“汝后稷,播时百谷。”后来只缩小为指稻子的果实,不再是百谷的总称了。再如“宫”,最初指居室。《说文》云:“宫,室也。”《左传·庄公十九年》:“边伯之宫近于王宫,王取之。”秦以后专指帝王住的宫殿。若仍指普通人居室,则很可能是仿古。

第三,词义的转移

凡属引申的意义既非扩大,又非缩小的,都可以归为转移。如,“玄”,《说文》云:“黑而有赤色者为玄。”《吕氏春秋·有始》:“北方曰玄天。”王逸注:“北方十一月建子,水之中也,水色黑,姑曰玄天也。”“玄”由黑而引申为“不辨是非”,即道家所谓“玄妙”。《老子》云:“知其白,守其黑。”“守黑”也就是“守玄”。本指物体的颜色,转指对事理的一种态度。又如“汤”,《说文》云:“热水也。”《孟子·告子上》:“冬日则饮汤,夏日则饮水。”后来转指一种以汁水为主的一种食品。可见词义转移首先意味着指称义素发生了变化,而词义的扩大和缩小只是区别性意素发生了变化。

大体说来,词义的转移如王力先生所说的有两种情况:一种如蚕化蛾,一种如牛生犊。前者如“脚”,新义排除了旧义;后者如“玄”,新旧义并存。

六、词汇系统中的语义关系

古汉语词汇系统中词与词的对立和联系主要体现为组合关系和聚合关系。在表情达意的过程中,词与词相互结合,意义上彼此适应协调,这就是组合关系。语义场中词与词的意义存在着多种对立关系,即聚合关系,如同义关系、反义关系、类义关系、上下义关系。词的同源关系也是一种重要的语义关系。

(一) 同义关系

讨论同义关系时这里将绝对同义词排除在外。绝对等义词指的是意义上没有任何差别、任何情况下都可相互替代的词。因为多义位词可能在不同的义位层面上与不同的词构成同义关系,所以同义关系首先指相同义位而言,要求不但指称义素必须相同,而且部分区别性义素也要相同;另外,因为义位的层级性,构成同义关系的义位必须是同位关系。例如“女”和“妇”:《说文》云:“女,妇人也。”《广雅·释亲》云:“女子谓之妇人。”《正字通》:“女子已嫁曰妇。”《周礼·地官·媒氏》:“女二十而嫁。”故段注云:“浑言之,女亦妇人也;析言之,适人乃言妇人也。”《左传》夫妇男女并举。可见“女”和“妇”并不处在同一义位层级上,所以也就不可能构成同义关系。

在确定同义关系时因区别性义素有合有离,所以应细致辨识其差异。有些词在附属意义(如感情色彩、语体色彩)上存在着细微的区别。如“周”和“比”是同义关系,但并不同一:“周”以义合,“比”以利合。故《论语·为政》云:“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名词、动词、形容词的语义构成各有侧重,也应注意辨析。名词的语义结构常常牵涉到范围、规模、材质、功用等。唐·玄应《一切经音义》:“以土曰型,以金曰镕,以木曰模,以竹曰范。四者一物材别也。”分析动词的同义关系时应注意动作本身的状态、施受关系、动作凭借的工具等差异。如“灭”和“亡”在“灭亡”这一层级上构成同义关系,其区别性义素主要是内动、外动的不同:灭,《左传·文公十年》:“凡胜国,曰灭之。”注:“胜国,绝其社稷,有其土地。”《公羊传·僖公五年》:“灭人以自亡。”“灭”是外动,表示主体向对象施加

动作,常常后带宾语;“亡”是内动,说明主体的变化或状态。又如“诛”和“弑”在“杀”这一义位上构成同义关系,但“诛”常指杀有罪或无道者,“弑”却指臣下杀君上,这是施受事的不同。形容词的区别性义素主要分布在事物形状特征及性状所联系的事物的差别上。例如“燠”和“暑”构成同义关系。《说文》:“燠,热在中也。”“暑,热也。”二词构成同义关系。《尚书·洪范》:“曰燠,曰寒。”孔颖达疏:“燠是热之极,暑是热之极。”两个词在性状上有差别。再如“肥”与“裌”,段注云:“按人曰肥,兽曰裌。此人物之大辨也。又析言之,则牛羊得称肥,豕独称裌。”这一对词所联系的事物互有分野。

(二) 反义关系

作为聚合关系之一的反义关系,可以分为互补、渐进和相对三种表现形态。其共同特征是:同一语义范围中反义关系的两项相互对立。这种对立关系的各自独特性又使其表现为三个不同的子类。

互补关系,在语义逻辑上形成矛盾关系,二者既不能同时为真,也不可同时为假,由一个真可以推出另一个必假,由另一个假也可推出另一个为真。可表示为:A=-B,B=-A。

渐进关系或曰极性关系,构成反义的两极之间尚存中间状态,如智—愚、清—浊。可表示为:A←|—|→B。反向关系的两极互为前提,二者之间无过渡状态,如君—臣、取—予。可表示为AB。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基于义位,一个词可能因若干个不同义位而与若干个词构成反义关系。《孙子》云:“是故智者之虑,必杂于利害。”曹操曰:“在利思害,在害思利”,“利”在“利益”这一义位上与“害”构成反义关系。《韩非子·难一》:“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这个义位上“利”又与“钝”构反义关系。另外,同义关系、反义关系的义位必须有共同的指称义素,而且构成反义关系的义位也必须有相互对立的区别性义素。如:

买:〔付与对方货币〕+〔得到需要物品〕+〔行为〕 卖:〔付与对方物品〕+〔得到相应货币〕+〔行为〕 还有一点是,客观事物的对立关系与词义的反义关系没有必然联系,反义关系的形成是语言使用的结果。有些词之间虽有对立的区别义素,但语用中侧重于同;有些词之间虽有相同的区别性义素,但语用中侧重于异,这些都不一定能构成相应的反义或同义关系。

(三) 类义关系

表示同一大类下若干个互不包含的不同子类的词在意义上构成类义关系。《礼记·曲礼下》:“天子死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崩、薨、卒、不禄、死五个词在意义关系上构成类义关系。《荀子·仪兵》:“古之兵,戈、矛、弓、矢而已矣。”戈、矛、弓、矢同属“兵”,前者称下类词,后者称上类词,下类词处于同一平面上。与同义词关系作比较,构成类义关系的义位无显著相同的区别性义素,或者其相同的区别性义素在语义构成和使用中并不占重要地位。而且分析时应将义素与义位使用结合起来考察。大体来讲,语用中同义关系表现为同义连用,反义关系表现为对举,类义关系表现为列举。

(四) 上下义关系

大类的上位词与表示子类的下位词在意义形成上下义关系。如:山与菘、岑,羊与?、?均属上下义关系。再如,《尔雅·释义》云:“春祭曰祠,夏祭曰筤(馤),秋祭曰尝,冬祭曰蒸。”《说文》:“颁,大头也。”“,高长头也”。“颗,小头也。”后三个词均从页,《说文》云:“页,头也。”其语义表达式图示如下:

区别义素+指称义素 颁:大+头 颗:小+头 :高长+头

不过和任何语言现象一样,对上下义关系应持动态的观点考察。万物生生不息,语用中词义变化会导致上下义关系发生换位等种种变动。

关于词的同源关系也值得一提。如果一些词的语音有密切联系,意义上又都包含有所标示事物的共同特征,则称他们有共同的语源。同源词的构成条件有二:(1)语音(包括声母、韵母)相同或者相近;(2)有共同的语源义。

人们在给某些对象命名时有时以联想到的这些对象的某种特征为依据,这种命名时所依据的对象的特征体现在词义中,即所谓词的语源义。如刘熙《释名》:“梳,言其齿疏也。”“稀疏”一义即为语源义。其他义位相同或相近不一定是同源关系。如境、界音近义通,但语源义不同:“境”本作“竟”,《左传·宣公二年》:“子为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讨贼。”“竟”,《说文》云:“乐曲尽为竟。”可见“境”即取意终了。界,《说文》:“境也。从田,介声。古拜切。”声符介亦表分隔,实为“界”之语源义。境、界语源义各异,所以并非同源关系。境、界同源,界、介同源。

同源字指记录同源词的一组字。异体字、假借字与本字均不构成同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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