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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毕业实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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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毕业实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校教发【2008】13号

为了合理使用、科学管理毕业实习经费,保证实习教学的正常开展,促进实践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毕业实习经费开支应本着有利于教学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二、毕业实习经费是指在毕业(教育)实习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主要用于学生实习单位的指导费(35%)、实习学生和指导教师的交通费与住宿费(30%)、实习办公费与管理费(35%)的支出。

三、交通费、住宿费报销办法

1.交通费:在城区外实习,尽量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每个学生可以报销一个往返的火车硬座席位或长途公交车票。城区内只能报销公交车票,出租车票一律不予报销。

2.住宿费:在外实习期间应自带行李和实习所必需的书籍资料。住房原则上由实习单位协助解决。

四、在保证毕业实习质量的前提下,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就地就近选择实习场所,建立一批质量较高、相对稳定、布局合理的校外毕业实习基地,并通过技术服务、合作研究、人才培养等方式争取实习单位在管理费、讲课费、指导费等方面为学生实习提供优惠条件。

五、其他费用

1.除特殊专业外,公园门票、旅游车票、参观券等均不得报销;

2.实习期间,因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一律由肇事者赔偿,不得报销;

3.实习期间,因病在实习单位或当地医院治疗费用,按学校医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4.实习过程中,实习单位派师生外出执行任务时,其费用由实习单位承担。

5.实习经费中不得列支实习指导教师的课时费或其他补助费用。 6.若报销时个别项目没有票据,须由带队教师写出书面说明材料,材料上要有参加实习的每名指导教师的签字并由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六、各实习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实习经费管理,严禁挪用实习经费;不得虚报实习天数和多报差旅费。凡违反财务制度者,除追回已报的经费外,并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务处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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