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筏尚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筏尚旅游网
附件: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送审稿)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提高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加强食品检验机构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执业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及其检验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资质认定原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价和认定,并有利于食品检验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检验机构执业行为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和程序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未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 第【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第九条【资质认定主体】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地方级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资质认定程序】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资质授予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二)资质授予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资质授予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四)资质授予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日内,根据技术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信息公布】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及其检验范围、技术能力等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渠道。 第十二条【资质认定证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 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资质授予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第十三条【变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向资质授予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一)食品检验机构变更资质认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的; (二)食品检验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以及技术管理者发生变化的; (三)食品检验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化的。 第十四条【突发事件和应急情况规定】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时,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增加检验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资质授予部门提出申请,资质授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资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符合资质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 第三章 技术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准则】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程序和准则。 第十六条【评审组】资质授予部门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组成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管理体系和检验能力等资质条件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组应当由2人以上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七条【检验能力确认】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进行技术评审时,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具备必要的符合要求的检验人员、设施环境、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检验方法及试剂耗材等; (二)申请人具备申请检验项目的检验经历或者通过相关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测量审核证明其具有申请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三)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要求的,应当通过现场试验。 第十【评审结论】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程序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 技术评审组完成评审后,应当提出评审意见并制作评审报告,及时报送资质授予部门。 第十九条【评审规则】技术评审组实施评审时,应当遵循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资质授予部门报告。 技术评审组组长对评审结论负责,评审人员对其所承担领域的评审工作负责。 第二十条【评审员资格】从事技术评审的人员应当具有食品检验、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和较强的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表达能力,并经资质授予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评审员管理】资质授予部门应当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组以及评审人员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评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评审人员的评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评审人员禁止性规定】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授予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从事评审的处理决定: (一)未依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程序和准则的规定实施评审活动的; (二)同时对同一实验室既实施评审又提供咨询的; (三)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五)收受当事人的钱财和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评审结论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国家认监委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其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食品检验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查处,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协调处理。 有关部门依法对其所属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活动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国家认监委。 第二十四条【地方监管部门职责】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实施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地(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对所属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复检机构】依法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和要求,复检机构名录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二十六条【认可规定】国家鼓励食品检验机构通过实验室认可。认可机构应当对通过实验室认可的食品检验机构实施有效的认可监督。 第二十七条【能力验证】国家认监委、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食品检验机构开展能力验证或者实验室间比对,以保证食品检验机构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并鼓励食品检验机构参与国际组织或者行业部门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实验室间比对,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公正性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二十九条【检验人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进行食品检验,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 食品检验人应当具备与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 食品检验人不得与其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检验判断的性和公正性的活动。 第三十条【检验负责制度】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三十一条【注销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授予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资质认定证书注销手续: (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批准决定的; (三)食品检验机构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举报】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申诉和投诉机制,依法处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或者消费者提出的检验结论争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资质授予部门举报,资质授予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瞒报的处罚规定】申请人在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或者复查换证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资质授予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骗取批准的处罚规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授予部门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十五条【未经资质认定的处罚规定】未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资质认定暂停处罚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资质授予部门应当暂停其资质认定证书3—6个月,责令其予以整改,证书暂停期间不得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 (一)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 (二)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从事或者参与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活动的; (三)利用承担食品监督抽查任务乱收费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检验人员处罚规定】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给予其开除的处分决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第三十【资质认定的撤销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授予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出具虚假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严重不实的; (二)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 (三)聘用国家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人员的; (四)资质认定证书暂停期间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 (五)逾期未整改或者证书暂停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依法撤销资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处罚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资质认定工作人员监督规定】从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以及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其他处罚规定】对于食品检验机构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适用规定】从事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添加剂检验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除外规定】食品安全法施行前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在批准或者认定有效期内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四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一)深入贯彻实施《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需要 及其实施条例的需要 食品检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技术基础,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是保护消费者生命和健康的技术支撑。食品检验结果和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与食品安全关系密切,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资质认定,是规范和管理食品检验行为,提高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和水平,保证食品检验数据的科学、准确和公正的有效行政管理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以及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的执业规范等有关内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依照《食品安全法》赋予的监管职责,根据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拟起草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得到切实有效施行。 (二)规范我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食品检验活动的监督规范我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管理,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国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和水平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国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和水平的需要 提高我国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和水平的需要 食品检验机构承担着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和结果的工作,其出具的数据和结果是否公正、科学、准确,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得到长足发展,近几年的发展尤为迅速。根据国家认监委的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我国各类从事食品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机构近5700家,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近5100家,占全部食品检测机构的90%左右,分布在卫生、质检、农业、轻工、科教等多个行业系统。这些食品检验机构对提升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国家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尽管我国食品检验机构的绝对数量庞大,拥有的仪器设备和从业人员数量也很可观,但也存着总体检验水平不高、管理复杂、应急反应能力较低、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并存等突出问题。在管理方面,对于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始终存在条块分割、资源和信息难以共享等问题。另外,还有部分检验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也在开展检验活动。目前,这种机构数量众多、运行低效、管理被动的局面,已经造成了食品安全管理的巨大风险,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 《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因此,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资质条件的要求实施统一的认定和技术评价,并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从而有效保障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食品检验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的技术保障作用。 二、起草过程 早在《食品安全法》制定阶段,我委就成立了由谢军副主任任组长,成员包括实验室部、法律部的《办法》起草工作组,着手进行《办法》的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 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公布,明确了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3月6日,我委召集卫生部、农业部、地方两局、认可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和技术专家,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以及《办法》的整体框架、监管制度等内容进行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工作组完成了《办法》初稿。 3月16日,工作组再次召集卫生部、农业部、地方两局、认可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和技术专家,对《办法》初稿进行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完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4月10日,我委印发《关于征求<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向卫生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药局以及地方两局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来自卫生部、农业部、工商总局、食药局等4个部门,以及18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20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家检验机构和国家认可中心的书面反馈意见。 4月21-23日,我委在辽宁省沈阳市组织20个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从行政监管的角度,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管理、后续监督管理、罚则等内容进行研究论证。 5月11-12日,我委在北京邀请25家食品检验机构,以及农业、卫生和实验室评审领域的技术专家,从技术评价的角度,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中的技术评审管理、食品检验机构执业规定和行为规范、食品检验人执业管理等内容进行研究论证。总局法规司有关领导和同志也参加了会议并给与指导。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法律部和实验室部共同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办法》送审稿。 经5月18日委务会议审查后,按照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办法》送审稿修改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资质认定原则、食品检验机构执业行为要求等内容。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规定了资质认定条件、资质认定主体、资质认定程序、资质认定证书、变更情形、突发事件和应急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技术评审”,规定了评审准则、评审组、检验能力确认、评审结论、评审规则、评审员资格、评审员管理、评审人员禁止性规定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规定了监督检查、地方监管部门职责、复检机构、认可规定、能力验证、公正性规定、检验人员规定、检验负责制度、注销规定、举报等内容。 第五章“罚则”,规定了对食品检验机构瞒报、骗取批准、未经资质认定、检验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以及暂停资质认定、撤销资质认定、资质认定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特殊要求、除外规定、解释权、施行时间等内容。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 关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及其检验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地方级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地(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国家认监委对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实施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关于食品检验机构关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管理 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管理 《办法》突出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中技术评审管理方面内容: 1.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程序和准则;2.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组成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管理体系和检验能力等资质条件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技术评审;3.明确了检验能力确认的具体要求;4.明确规定了技术评审组的行为规范和评审规则;5.明确了从事技术评审的人员经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技术评审活动;6.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组以及评审人员的评审活动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评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评审人员的评审能力和水平。 (三)关于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以往的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存在着“重认定、轻监管”的现象,而通过资质认定授予部门对获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有效监管,是保证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重要途径。因此,《办法》从以下方面强化了对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1.明确规定了国家认监委、有关部门和地方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家认监委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其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对其所属的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活动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地(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对所属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食品检验机构通过实验室认可、能力验证或者实验室间比对、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和能力,以保证食品检验机构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 3.明确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公正性要求,保证其出具检验报告的客观公正。 4.明确规定了获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注销资质认定和撤销资质认定的情形和对食品检验机构检验活动的举报制度。 (四)关于对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关于对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办法》对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制度,解决了以往工作中行政处罚无法可依的问题。 《办法》主要对以下情形设定了罚则:1、申请人在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或者复查换证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3、未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4、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5、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6、从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以及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办法》同时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暂停、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的情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