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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刑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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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 刑法的渊源、基本原则、解释1.我国刑法的渊源只包括: 刑法典(修正案) 、 单行刑法 、 附属刑法 (我国没有)、 变通规定,我国没有 附属刑法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1) 成文的罪刑法定:法律主义——禁止习惯法(2) 严格的罪刑法定 —— 禁止类推解释 ,遵循预测可能性原理。(3) 确定的罪刑法定 ——刑罚应当明确适当, 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4) 事前的罪刑法定 —— 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刑法解释的效力等级: 立法解释 > 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 没有效力。对一个刑法用语的解释,只能采用一种 解释技巧 ,但其 支撑理由可以多种多样甚至越多越好。解释技巧是结论的制造者,解释理由是结论的论证者。 第二天 刑法的解释和效力1.扩大解释:可以将法律条文的含义适度扩大化。但这种扩大也 不能超出可能的文义范围 ,符合 国民预测可能性 ,结论让人觉得“有道理”。2.类推解释:(1) 禁止类推解释 ,因为类推解释 违反罪刑法定原则。(2)但 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3)虽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但也 不能违反解释的说明性 ,完全乱解释,用类推解释使犯罪嫌疑人摆脱罪名。3.在中国境外犯罪的管辖:(1) 属人原则 ( 犯罪时或裁判时 是我国公民即可):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最高刑 3年以下 可不追究(轻罪),但 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除外;(2) 保护原则 :外国人在境外针对中国及公民犯罪;最低刑为 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重罪),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 犯罪地的法律 不受处罚的除外。(双重犯罪原则)(3) 普遍管辖原则 :针对国际犯罪;我国参加 国际条约 (我国只参加了部分);我国刑法也规定为犯罪;适用的是我国刑法而不是国际条约。处理方式: 或起诉 (适用中国法律)、 或引渡 。第三天 刑法的效力和犯罪构成1.司法解释效力:(1)之前没有司法解释,新出一个司法解释的情况:司法解释对于颁布之前和之后的行为 均可以适用 。(2)之前有一个司法解释,又新出一个司法解释,两个司法解释有冲突的情况:原则上适用 行为时 的司法解释(从旧),例外: 新的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 ,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从轻)。同理,此处只适用于 未决犯 , 已决犯 不受影响。2.刑法上仅有的一处消极构成要素:《刑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因 被勒索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没有 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3.规范(不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要有如下三类:① 价值的评价要素。② 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 。③ 法律的评价要素 。4.隔离犯(隔隙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有 时间或者空间 上距离。(1)犯罪行为完成后,在犯罪 结果 出现之前可以实施中止行为防止既遂结果出现,进而成立犯罪中止。(2)如果犯罪行为完成后,结果发生前,可能对其他人造成危险,隔离犯就既遂 。第四天 行为主体1.身份犯:(1)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不具有特殊身份就不成立犯罪。身份只是针对犯罪的 实行犯 而言的,至于 教唆犯与帮助犯 ,则不受特殊身份的。(2)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特定身份 不影响定罪,但 影响量刑 。2.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中, 私营、独资企业 要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 法人资格 ;单位的 内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 ,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要求: 以自己名义 犯罪, 违法所得 归该机构。单位犯罪既可以是 故意犯罪 ,也可以是 过失犯罪 ,。3.单位犯罪的分类:(1)纯正的单位犯罪: 单位行贿罪 、 单位受贿罪;(2)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纯正的自然人犯罪:自然犯,以及金融诈骗罪中的 贷款诈骗罪 、 信用卡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 。 第五天 不作为犯罪1.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 只能由 不履行义务构成的犯罪。常见的有:(1) 丢失支不报 罪;(2) 不报安全事故罪 ;(3) 逃税罪 ;(4) 遗弃罪 ;(5)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6)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7)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8)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2. 侵占罪 是积极的作为犯罪, 拒不返还 只是一种表现形式。3.不作为犯罪需要注意的内容:(1)有义务 不一定 成立不作为犯罪,还要有 因果关系 (结果是由于不作为行为导致的),如果危害结果直接是前面作为导致的,那么成立之前 作为的犯罪 。(2) 正当防卫 行为造成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后不救助的,不成为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3) 防卫过当有救助义务,但没有救助一般也不成立 不作为犯罪 ,因为结果是之前防卫行为导致的,属于 作为犯罪 。(4) 紧急避险 中避险者对于遭受损害的 无辜第三者 具有作为义务。(5) 结果加重犯 需要 整体评价 。(6)分则有特殊情况的, 分则优先 。第六天 犯罪客体和因果关系1.所有犯罪 都有客体 。犯罪客体是法益(抽象的),所有犯罪都会侵害到法益。 不是 所有犯罪都有 对象 。2.常考实害结果主要有:① 丢失支不报罪 :造成严重后果;② 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要求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③ 侵犯商业秘密罪 :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④ 滥用职权罪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故意犯罪中,因果关系是解决犯罪 是否既遂 的问题,并不是解决犯罪是否成立 问题。过失犯罪中有因果关系是 犯罪成立的条件 ,过失犯罪是 结果犯 ,没有因果关系, 不成立 犯罪, 无罪 。4.因果关系中犯罪构成的结果:一般犯罪需要 实害结果发生才既遂 ,但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只需要 达到危险状态就既遂 。一个行为可能导致多个结果,如果没有分则特殊规定,则按照 想象竞合犯择一重 。 第七天 因果关系和客观阻却事由1.介入因素和犯罪形态:(1)有因果关系(二重/重叠,或者介入因素 不中断 ): 既遂 ;(2)没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中断后 ): 未遂 ;(3)没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中断后 ))+ 有中止行为( 真诚努力救助 ): 中止。2.客观归责理论强调,在与结果有条件关系的行为中,只有当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 危险,而且该危险是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或在 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内 实现)时,才能将该结果归责于行为。相反,行为没有制造危险 ,结果的发生 不能归责于 该行为。3.正当防卫的成立只要是客观上的不法侵害,无论主观上是 故意、过失还是无罪过 ,也不论 侵害人是否有责任能力 ,都可以对之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须有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否则构成 假想防卫 ,对于假想防卫,有过失的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没有过失的,按 意外事件 处理(有争议),但是不成立 故意犯罪 。第八天 客观阻却事由1.通说认为正当防卫需要具有防卫意识,所以 偶然防卫 、 防卫挑拨和 相互斗殴 缺乏防卫意识,不构成正当防卫。如果相互斗殴中一方 明显升级 暴力,对此可以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主体 不限于 被害人,对象 限于 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只要是超过限度,就 不再是 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 定罪 不受影响,只是 量刑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紧急避险要求主观 必须有 避险意识,偶然避险同偶然防卫有行为无价值(偶然避险 成立犯罪但未遂 )和结果无价值(偶然避险 不成立 犯罪)观点讨论。受强制的紧急避险:指受他人强制实施紧急避险的情形,通说认为 成立 紧急避险。避险过当的,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3.被害人承诺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基于 欺骗、胁迫 所做承诺无效;动机错误 仍然有效。被害人承诺中虽然被害人同意了 行为 ,但并不表示同意 结果 ,所以不属于被害人承诺。第九天 犯罪主观构成要件1.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 必然会 、 可能会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 因果关系、加重结果 不要求有认识。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 ,只要求认识到 犯罪事实 即可。2.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 应当预见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 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也称为无认识的过失,结果的发生完全出乎意料,但是 有预见义务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只能是对应 罪名的结果。3.无罪过事件是指行为人主观不具备 可责性 ,没有故意、过失, 不成立犯罪 。但不是 阻却事由 。4.犯意转化。是指在犯罪过程中,针对 同一性质对象 、 同一性质法益,改变犯罪故意,由此罪转化为彼罪,只按一罪处理(注意法益)。(1)预备和实行阶段的转化:处理: 吸收原则 ,实行阶段犯意吸收预备阶段犯意。(2)实行阶段的转化:处理: 犯意升高者,从新意;犯意降低者,从旧意 (择重的)。第十天 犯罪主观构成要件和认识错误1.另起犯意。在前一罪已经未遂、既遂、中止后 (终局性) ,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个犯罪行为。处理:按照所犯的罪, 数罪并罚 。2.行为对象转换。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意未发生改变,行为人有意识地将原先设定的行为对象转移到另一行为对象上。(1)同一犯罪构成。如果被侵害的法益 不具有 人身专属性——定一罪。如果 具有 人身专属性——并罚。(2)不同犯罪构成——应当 并罚 。3.具体符合说VS法定符合说:(1)具体符合说:要求客观上发生的事实和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在具体层面 完全一致 。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即: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还需要符合行为人的主观想侵害的对象。不仅要具体到:人或物,还要具体到: 此人是谁 。(2)法定符合说:只要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二者在 “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 一致,就成立故意的既遂,不必要求具体一致(符合)。即:符合法律规定即可,只具体到:人或物。不具体到:此人是谁。 第十一天 认识错误和主观阻却事由1.结果的提前实现:实际结果的发生比行为人所预想的 早 ;行为如果已经着手,则构成既遂,如还处于预备阶段,则可能 竞合 。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 已经着手 ,结果发生的时间早晚可以忽略,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2) 没有着手 ,且行为对死亡结果有过失,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3) 没有着手 ,且行为对死亡结果 没有过失 ,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2.责任年龄的判断以 行为时 为准,如果是 继续犯 ,那么只要行为时间轴上有 部分 到达年龄,就可以定罪。跨年龄段犯罪问题: 只追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行为。减轻责任年龄:(1)已满 14周岁 不满 18周岁 的人犯罪,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2)已满 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 应当 从轻或减轻处罚。无法查清年龄时的处理:(1)定罪年龄是否达到,无法查明,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处理, 不认为是犯罪 ,如是否到14岁,无法查明,应当认为没有到14岁, 无罪 。(2)已经到达定罪年龄,但具体几岁无法查明, 不影响定罪 。 第十二天 主观阻却事由和犯罪形态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 精神正常 的时候犯罪, 应当 负刑事责任。犯罪中精神病发作的处理:(1)如果犯罪成功的,成立 犯罪既遂 。(2)如果实际实施的犯罪与预想实施的犯罪不同的,成立原计划实施的犯罪的犯罪未遂,后面精神病发作实施的犯罪 不承担责任 。2.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行为人产生了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 后果自负 但如果这种法律认识错误是 不可避免 的(官方承诺合法),他的行为可以考虑不作为犯罪处理。3.期待可能性无罪的情况,主要有如下几类:(1) 近亲属 间的窝藏、包庇行为。(2) 已婚妇女 因为灾害流落外地,又结婚的。(3)犯罪人 犯罪后 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的行为。(4)犯罪人 犯罪后 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的行为。4.过失犯罪是 结果犯 ,没有犯罪形态,只有故意犯罪有犯罪形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 预备 不一定所有犯罪都有, 临时起意 的犯罪没有预备阶段。犯罪 停止 形态具有终局性和不可转换性,一个犯罪只有 一种犯罪形态。第十三天 犯罪形态1.犯罪预备要有 预备 行为对犯罪预备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 从轻、 减轻 或者 免除 处罚。如果刑法把一些预备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那么这些行为就应当认定为 实行 行为。2.行为人已经 着手实行 犯罪,由于犯罪分子 意志以外 的原因,犯罪没有既遂。结果发生因介入因素 不一定 既遂。在行为人已经进入警方的圈套,被警方控制,就算结果发生也定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 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分则如果对 未遂犯 量刑有特殊规定,则不需要再适用总则的规定3.犯罪中主观客观矛盾:主客观不一致的案情,以 犯罪分子主观 来判断是否具有中止的自动性。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 免除 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 处罚。4.犯罪既遂、未遂、中止不仅仅是针对 基本犯 罪而言;对于 加重犯,也应承认其犯罪未遂(中止)形态。 第十五天 共同犯罪1.教唆犯涉及的几种情形:(1)他人已有犯意的情况下教唆他人犯罪,属于强化犯意 ,是 帮助犯 。(2)本来想重罪,教唆轻罪,成立 轻罪帮助犯 。(3)本来先轻罪,教唆重罪,成立 重罪教唆犯 。(4)本来想基本犯罪,但教唆加重情节成立 加重犯的教唆犯 。2.帮助犯一定是 从犯 (或 胁从犯 ),不可能是主犯,所以按照从犯的规定处罚。如果实行犯没有用到帮助犯的帮助(结果和帮助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实行犯的犯罪既遂,帮助犯 未遂 。、中立的帮助行为:“明知” 并且对结果有 实质性的促进作用 则成立帮助犯,否则不成立犯罪。3.聚众型犯罪:聚众者和各个参加者 构成 共同犯罪,各个参加者之间不一定构成 。犯罪集团是指、组织等。是按照 “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而不是按照 “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片面共犯中 知情者 单独成立共同犯罪,适用共同犯罪规定, 不知情者 不构成共同犯罪(单向)。4.一般情况下,被利用的“工具” 不成立 犯罪,只有间接正犯一个人构成犯罪, 不属于 共同犯罪。第十四天 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要求 二人以上 (人和单位也可以,单位和单位也可以,但自己 内部员工 之间或 单位和自己内部员工 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 过限行为 的刑事责任应由实行该行为的犯罪人单独承担。2.只要前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还在持续进行中,中途加入进来的, 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承继的共犯加入之前 不负责 ,加入后 都负责 ;查不清的,只有 全程参加者 负责。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事后提供帮助的, 不构成 共同犯罪。3.过失犯罪 不成立 共同犯罪。例外规定:交通肇事后,车主、乘客、单位的主管人员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论处。4.首要分子 不一定 是主犯。主犯 不一定 是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一定 是主犯,其他没有必然联系。第十六天 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认识错误问题:(1)教唆对了,被教唆之人弄错了:实行犯自己错误按照自己 认识错误 来判断;教唆犯自己没错误,实行犯无论什么错误,教唆犯都按照 打击错误 处理。(2)教唆错了:如指示错误,教唆犯是 对象错误 ,被教唆之人 没有 认识错误。(3)帮助犯错误:帮助行为本身错误是 打击错误 ,如果帮助犯对象认错了,是 对象错误 。2.(1)具有不同构成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原则上:具有不同构成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原则上 择一重罪 处罚。(2)身份认识错误:定罪需要对身份有认识 ,如果对定罪身份认识错误,不构成该罪的 故意犯罪 。量刑身份 没有 认识要求,没有认识到, 依然 需要 适用量刑身份。3.共同犯罪中的中止只对自己有效。即实行犯中止,效力 不及于 他人。具体的情况:①实行犯预备——教唆犯、帮助犯 预备 ;②实行犯未遂——教唆犯、帮助犯 未遂 ;③实行犯预备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预备 ;④实行犯实行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 未遂 ;⑤实行犯既遂——教唆犯、帮助犯既遂。第十七天 共同犯罪和罪数1.“未遂的帮助犯”,是指帮助者一开始就以被帮助者的实行行为未遂而告终来实施帮助的。属于 无效的帮助 。“帮助犯未遂”,是指帮助行为本身是有可能使被帮助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的,属于 有效的帮助 ,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遂。2.过限部分的犯罪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范围, 责任自负,其他共犯不负责 。如果是共同犯罪的行为 通常都会导致 的结果,认为有类型化关系。其他共犯对.转化 罪名 不负责,对 有类型化关系的结果 要负责。3.财产犯罪如果针对普通财物,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 不成立 新罪;如果是针对违禁物品如支、文物等的,后面的交易流转侵害新的法益的,应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上 从一重罪 处罚。例外是: 骗取出口退税罪 与逃税罪;一次走私携带 多种违禁品 。第十八天 罪数1.法条竞合犯的主要类型:(1)盗窃、抢夺 支、弹药 罪与盗窃罪、抢夺罪;(2)生产、销售 假药 罪、生产、销售 劣药 罪等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3) 集资 诈骗罪、 贷款 诈骗罪、 票据 诈骗罪、 合同 诈骗罪、著作权类犯罪与诈骗罪;(4) 交通肇事 罪致人伤亡、 重大责任事故 罪致人伤亡等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5)包庇、纵容 性质组织 罪、包庇 毒品犯罪分子 罪与窝藏、包庇罪;(6)窝藏、转移、隐瞒 毒品、毒赃 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7)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的 放纵走私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等犯罪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第二十天 罪数1.结合犯/包容犯常考情形(非常重要、死记硬背):(1)绑架罪包容故意伤害 致人重伤死亡 、杀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的行为。(2)拐卖妇女罪包容 强奸 、引诱、 强迫卖淫 、 故意伤害 、非法拘禁的行为。(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 妨害公务 、 非法拘禁 的行为。(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 妨害公务 的行为、但不包容 非法拘禁的行为。(5)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 妨害公务 行为。(6)组织卖淫罪包容 强迫卖淫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不包容 强奸 。2.转化犯的常考情形:(1)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 窝藏赃物 、 抗拒抓捕 或 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抢劫罪( 14-16岁 不转化)。(2)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前提下,以聚众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转化为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 ,但只针对首要分子 。第十九天 罪数1.结果加重犯常考的情形:(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心理,直接定 故意杀人罪 。(2)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 故意伤害罪 、 故意杀人罪 。(3)拐卖妇女、儿童致其或者 近亲属 重伤、死亡。如果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故意伤害、杀害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则应当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 数罪并罚 。(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包括 自杀 。(5)虐待致人重伤、死亡(包括自杀)。虐待需要 长期性 。如果行为人长期的虐待行为有一次达到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程度,则应当将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 并罚 ;如果行为人平时无虐待行为,偶尔的一次虐待行为达到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程度,则应当直接定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6)强奸致人重伤、死亡。自杀 不构成 强奸致人死亡;如果出于灭口等动机,另起犯意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的,应当将强奸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并罚 。(7)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人员包括其他人和 同伙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当将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 并罚。(8) 绑架罪 、 遗弃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第二十一天 罪数1.转化犯的常考情形:(1)具有下列行为的,由挪用罪转化为 贪污罪 :①挪用后采取 虚假平账 、 销毁有关账目 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已经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 归还行为 的;②截取单位收入 不入账 , 非法占有 ,使所占有的已经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 归还行为 ;③有证据证明行为人 有能力 归还所挪用的而拒不归还,并且隐瞒挪用的 去向的。2.牵连犯的常考类型:(1)受贿后滥用司法权徇私枉法,择一重罪处罚,其他渎职犯罪+受贿的,要 数罪并罚 。(2)资产评估、会计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提供虚明文件,定 提供虚明文件罪 。第二十二天 刑罚的种类1.管制的期限为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3年 。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不适用 假释。数罪中有判处拘役和管制的,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 仍须 执行。2.拘役的期限为 1个月以上 6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1年 。拘役的执行机关为 机关 。对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不适用 假释。3.无期徒刑不能使用,还应当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 13年 ,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4.有期徒刑的单个刑期为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 20年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 25年 。有期徒刑一般由 监狱 执行;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不足 3个月 的,由 看守所 代为执行;未成年犯在 未成年犯管教所 执行。第二十三天 刑罚的种类1.不适用死刑的人:(1)绝对不适用死刑的人:① 犯罪 时不满18周岁的人;② 审判 时怀孕的妇女;(2)适用死刑的人:对于 审判 时已经满 75周岁的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但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对于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以及因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或者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3.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对象为 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被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 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 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一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罚金和和没收财产,则先执行 罚金 ;后执行 没收财产 。4.对于 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和危害 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于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若剥夺政治权利单独适用时,刑期为 1年以上、5年以下 ;从 判决执行之日起算。第二十四天 刑罚的种类和裁量1.禁止令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 管制 、 缓刑 的人。禁止令执行期限从 管制、缓刑执行之日 之日起算。从业禁止的期限为 3年至5年 。2.在量刑情节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3.对于 危害犯罪 、 恐怖活动犯罪 、 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任何时候 再犯上述任一犯罪的,成立特别累犯。按照主流观点,未成年人 不成立 特别累犯。4.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该采取 先并后减的处罚原则。又犯新罪,应该采取 先减后并 的处罚原则。发现既有新罪,又有漏罪的,先处理 漏罪 ,后处理 新罪 。5.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在考验期内还是考验期满后发现,无论是否过了追诉时效, 都要撤销 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 不撤销 缓刑。第二十五天 刑罚的执行、追诉时效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1.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采取 先减后并 的处罚原则,假如是假释考验期满后才现的, 也要撤销假释。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采取 先并后减的处罚原则,假如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 不能 撤销假释。2.对于追诉时效的起算,一般犯罪的追诉时效从 犯罪成立 之日起算;连续犯或继续犯的诉讼时效从 犯罪结束 之日起算。行为人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 犯后罪 之日起重新计算。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是 法条竞合 的关系,优先适用 交通肇事罪 。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相同点在于 行为人主观上对他人死亡均是出于过失 ,不同点在于 行为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行为对象要求是人体器官,并且是 活体器官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主观上 不要求 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 组织出卖行为 。征得未成年人同意后摘取其器官的,依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处罚。第二十六天 侵犯人身权利犯罪1.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只要在 不特定或者众人可能看到、感觉到的公共场所强奸妇女,就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奸致人重伤、死亡,必须是出于 为了强奸 的目的致人重伤、死亡,“人”只包括 被害妇女。2.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是 他人,包括男性、女性 。强制侮辱罪的的犯罪对象是 妇女,即年满14周岁的女性 。两人自愿在公众场所相互猥亵不成立犯罪 。猥亵儿童罪不要求用强制手段,在儿童自愿的情况下猥亵儿童的,行为人 构成猥亵儿童罪。3.非法拘禁罪属于 不真正 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 从重 处罚。为了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债务人的,定 非法拘禁罪。索债时,扣押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成立 绑架罪 。4.犯绑架罪,又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以 绑架罪 论处;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 妨害公务罪 定罪处罚。第二十七天 侵犯人身权利犯罪1.诬告属于 不真正 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 从重处罚。诬告的核心在于其主观目的: 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2.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所指的童工是指未满 16周岁 的人,而非 14周岁的人。3.暴力取证罪属于 真正身份 犯,本罪的行为主体是 司法工作人员 。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是 证人 。暴力取证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定罪。4.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 同居或者结婚 的行为,行为方式不包括 通奸 。5.遗弃罪属于 真正 不作为犯。遗弃罪的行为主体是 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 ,义务来源不限于 亲属法的规定。第二十八天 侵犯财产权利犯罪1.抢劫罪的升格刑条件包括:(1) 入户抢劫 ;(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5)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6)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7) 持抢劫 ;(8)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其中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2. 携带凶器 抢夺,可以转化为抢劫, 14到16周岁的人的人也可以转化。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有 随时使用 的目的,但是不能直接 显示或使用,否则直接定 抢劫罪。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 盗窃罪 。4.诈骗罪的核心在于 被害人基于被骗而处分财物 。“处分”要求被害人具有 处分权和 处分能力 ,主观上有 处分意识 ,客观上有 处分行为。 第三十天 危害公共安全罪1.失火罪与放火罪的区别在于:(1)主观方面不同,放火罪为 故意 ,失火罪为 过失 ;(2)成立失火罪要求 造成严重后果 ,放火罪不要求。2.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 毒害性 、 放射性 、 传染病病原体 等物质, 危害公共安全 的行为。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 口袋 罪,属于 兜底性 条款,实在无罪可用的时候,才用该罪。4.要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还要求被破坏的交通工具 正在使用或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如果不是,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5.交通肇事当场没有死亡,因 逃逸 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属于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 。6.危险驾驶罪属于 行为犯 ,不需要有实害结果发生,如果发生了危害结果,定 交通肇事罪或者其它犯罪 。 第二十九天 侵犯财产权利犯罪1.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抢夺罪是对 物 使用暴力,取走被害人紧密占有 的财物;盗窃罪是以 和平方式 取走被害人 松散占有的财物。2.抢劫与抢夺的区别在于:抢夺仅侵犯 财产 权利,抢劫侵犯的是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成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 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4.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是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不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成立职务侵占罪,必须实质利用 职务便利 。5.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 主管、经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但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必须是 公用 ,否则成立挪用罪。本罪属于 单位 犯罪,只处罚 直接责任人员 。6.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 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故意毁坏财物中的“毁坏”不仅指 物理性的毁损 ,也包括 导致他人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减少和丧失的行为 。第三十一天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侵犯经济秩序犯罪1.组织、领导、参加罪,假如犯本罪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如杀人,绑架的, 数罪并罚 。假如行为人资助的没有实施恐怖活动犯罪,也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此即 共犯(帮助犯)正犯化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特点在于将预备行为 正犯化 ,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 ,应 择一重罪处罚 。2.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 生产、作业中 违反 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行为,主观上是 过失。3.丢失支不报罪是指依法 配备公务用 的人员,丢失支不及时报告,且 造成严重后果 的行为,属于 真正不作为犯,本罪惩罚是 不报告的行为。4.生产、销售假药罪是 行为 犯,即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就应定罪。一切 有偿 提供假药的行为,都是销售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 犯。假药和劣药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疗效,而在于 有没有在许可目录上 。第三十二天 侵犯经济秩序犯罪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通常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行为人的目的是 营利 ,对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但不排除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二者会发生竞合关系。2.在走私废物罪中,刑法打击的是 走私进口 行为,如果是 违法出口,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武装掩护走私的,则 按走私类犯罪从重处罚。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则 以走私类犯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模式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 实际上 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包括 承诺 、正在实施、已经实现等情形。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 过失 ,结果方面必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三十三天 侵犯经济秩序犯罪1.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的区分。变造是对 真正 的货币本身进行各种形式的加工,改变其 面值 、 含量 的行为。变造货币必须在 真币 的基础上进行,对于伪造的货币进行“变造”,或者在作废的货币上“变造”,应理解为 伪造 。2.持有型犯罪,包括持有假币罪在内,是一个 兜底性 罪名,只有无法以其他类型的假币类犯罪定罪处罚,才定持有假币罪。3.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 金融诈骗犯罪。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 查证属实 的,则不影响洗钱罪的审判。4.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前者主要是通过金融方式,被洗的对象 已经被“换货” ,后者仅仅是把东西隐藏起来了。第三十四天 侵犯经济秩序犯罪1.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则 数罪并罚 。2.集资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观上 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3.恶意透支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的行为。4.抗税罪的行为主体只能是 自然人 ,抗税行为的手段包含暴力,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则 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5.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述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构成 逃税罪 ;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定 骗取出口退税罪 ,进而两罪并罚。第三十五天 侵犯经济秩序犯罪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为 注册 商标。以假冒注册商标方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属于 想象竞合 犯,从一重罪处罚。2.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 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构成本罪的需要造成的结果是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3.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主体是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其他人不能构成本罪。4.行为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又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则 数罪并罚 。第三十六天 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犯罪1.如果以暴力手段妨害公务致人重伤,乃至于故意杀人的,最终则应以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论处。2.招摇撞骗罪的行为人冒充的对象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侵犯的利益是 社会公共秩序 而不是财产,因此,骗取的内容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如骗取爱情、职位、荣誉、资格等,原则上不要求骗取财物。3.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只应对 直接造成死亡的斗殴者 和 首要分子 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不能查明死亡原因的情况下,仅应对 首要分子 以故意杀人罪论处。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天 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犯罪1.伪证罪的主体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行为方式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2.窝藏与包庇的区分:(1)窝藏主要是发生在行为人与罪犯之间,即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犯罪人逃匿。窝藏行为的特点是妨害、司法机关 发现 犯罪的人;2)包庇则是指 作明 ,即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者开脱、减轻罪责。3.“他人的犯罪所得、收益”:他人的行为 不 需要完全符合犯罪成立条件,在本犯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年幼者而不具有可谴责性的场合,对其利用盗窃、抢劫、抢夺等方法所获得的财物仍然应当认为是赃物,可以成为本罪对象。4.脱逃罪的行为主体是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 第三十八天 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犯罪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可以包容妨害公务行为,但如果妨害公务的行为特别严重,如杀害、伤害检查人员,则已经不是妨害公务罪所能包容的了,成立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应当与本罪 数罪并罚 。2.以 牟利 为目的,倒卖 国家禁止经营 的文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倒卖文物罪。盗窃文物后毁坏文物的,则 数罪并罚 。3.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的,成立医疗事故罪,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 过失 。4.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 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退休的医师 可以 构成本罪。非法行医罪中被害人的承诺 无效 ,因为本罪是危害 公共卫生 的犯罪。第三十九天 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和贪污贿赂罪1.盗伐林木罪中盗伐的对象是 国家集体或者是他人所有、经营的林木 ,滥伐林木罪中滥伐的对象是 自己所有或有权砍伐的林木 。2.贩卖毒品罪的行为主体必须年满 14 周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对毒品的数量 没有 要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之外的毒品犯罪,定罪 需要 一定的数量要求。帮吸毒的人代购毒品并且没有赚取差价的, 不构成 贩卖毒品罪。3.对卖淫的解释,既包括女性向男性卖淫,也包括 男性卖淫 ,同时还包含向同性卖淫。4.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行为人 不要求 牟利目的,向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5.贪污罪的行为主体:(1) 国家工作人员 ,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 国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从事公务 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 公务 的人员;(5)受委托管理、经营 国有财产 的人员。第四十天 贪污贿赂犯罪1.贪污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中包括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 主管、经手、管理 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不是指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等与职权无关的方便条件。2.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 受贿罪 论处。3.挪用罪的成立标准为:(1)挪用进行 非法 活动;(2)挪用数额较大、进行 营利 活动;(3)挪用数额较大、超过 3个月 未还的。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其中,归个人使用是指:(1)将归本人、 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 使用的;(2)以个人 名义将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 个人 决定以单位名义将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给个人使用的,不属于 “归个人使用”, 不以 挪用罪定罪处罚。5.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定 挪用 罪,并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天 贪污贿赂犯罪1.受贿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索贿:主动向他人索要贿赂, 不需要 为他人谋取利益;(2)收受贿赂:收受他人主动给与的贿赂,须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 ,也包括不正当利益;(3)经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以 帐外、暗中 方式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4)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 职权或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无隶属、制约关系)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 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5)离职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如果在职时没有约定,说明当时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权钱交易的想法,不成立受贿罪)。2.家庭成员代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国家工作人员 明知其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仍按照家庭成员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家庭成员构成 受贿罪共犯 。如果家庭成员没有上述行为,只是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而与其共享贿赂,属于知情不举, 不构成受贿罪共犯。第四十二天 贪污贿赂犯罪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与有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 不构成 受贿罪的共同犯罪。2.因 被勒索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 不正当利益 的,不是行贿。行贿人在 被追诉 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3.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在主观方面需要具有 谋取不正当利益 目的。4.私分国有资产罪是 单位犯罪 ,通常是在单位内部 全体 职工或者绝大多数职工中进行集体私分。取 公开 的手段、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国有资产以各种名义私分给个人。公开的方式,因而所分国有资产的情况,是公开入账的。 第四十三天 渎职罪1.渎职类犯罪的主体为:(1)一般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3)在受国家机关 “委托” 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 从事公务 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2.在押人员是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行为主体是 司法工作人员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是 掌握国家秘密 的人即可。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行为主体是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的行为方式是 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第四十四天 渎职罪1.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行为主体是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放纵走私罪的行为主体是 海关工作人员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行为主体是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4.负有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 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成立环境监管失职罪。第四十五天 犯罪1.间谍罪中的间谍行为包括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以及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必须明知 对方是境外 ,但不需要明知具体的组织。3.叛逃罪的行为方式:(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 履行公务 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2)掌握 国家秘密 的 国家工作 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4.境内外的个人和组织 都可以 成为资助危害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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