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核查法检查“短期借款”、“长期借款”账户,结合每笔贷款的⾦额、利率、⽤途、贷款期限和利息⽀付⽅式,查清每笔借款资⾦的流向,核实有⽆转给其他单位使⽤并为其负担利息的情况。
(2)检查“财务费⽤”明细账记录与有关凭证,并与所得税申报资料核对,核实有将⾼于⾦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以上的利息⽀出计⼊财务费⽤的,对超过规定列⽀的利息⽀出,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作了调整。
(3)对关联⽅企业间利息⽀出的检查:第⼀,审查企业成⽴章程等,核实企业资⾦来源、购销渠道,确定企业间是否在资⾦、经营、购销等⽅⾯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是否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是否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以此确认双⽅企业是否构成关联关系。第⼆,检查签定的借款合同,明确关联企业投资的性质。第三,检查企业从其关联⽅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例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不超过标准的借款利率是否超过⾦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
(4)检查“财务费⽤”账户,核实企业核算汇兑损益的⽅法前后期是否⼀致,汇率使⽤是否正确,是否按照⽉度、季度或年度最后⼀⽇的⼈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结合对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核查汇兑损益是否计⼊资本性资产价值。
(5)检查⾮银⾏企业内部营业机构的“财务费⽤”账户,对⼤额⽀出的资⾦流向追踪核实,落实是否属于⾮银⾏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付利息。
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店铺进⾏律师在线咨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