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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kV直调电厂并网调度协议(参考本)范文

来源:筏尚旅游网


X X电厂并网调度协议

(500千伏直调厂)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 X X(公司)

2019年01月27日

第1条 第2条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 第9条 第10条 第11条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目 录

定义与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陈述和保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双方的义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并网的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并网申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调试期的调度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电厂的技术参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调度运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检修计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设备检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技术监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调度自动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电力调度通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可抗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提前终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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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第19条 第20条

生效与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争议的解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其 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XX发电厂并网调度协议

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下述双方签署:

(1)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家从事电网经营、调度并

合法存续的企业及其承继者,其住所地为 上海市南京东路201号; (2) X X电厂(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一家从事电力生产和销售并合

法存续的企业及其承继者,其住所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 乙方在_______拥有一座总装机为_______ MW级的电厂,即X X电厂(在

本协议中称“电厂” )

(2) 乙方要求将其电厂与甲方拥有并管辖的华东电网(以下简称“电网”)

并网运行;

(3)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将电厂并入其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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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本协议双方在电厂并网调度运行过程中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良好的电力行业惯例,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基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1条 定义与解释

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具有如下含义:

(1) “电厂首次并网日”指本协议双方商定的,电厂一次设备首次从电网受电连接运行的第一天。

(2) “机组首次并网日”指本协议双方商定的,机组首次同期并列运行的第一天。

(3) “甲方调度机构”是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它是甲方为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而设立的依法对华东电力系统生产运行电网调度系统及其人员职务活动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的机构。就本协议项下有关甲方调度机构的任何条款而言,其已获得甲方的批准和认可。 (4) “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是指华东电网现行有效的各项管理规程、规定,以及根据电网发展需要重新修订和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程、规定。

(5) “购售电合同”指甲方和乙方或经甲方认可的乙方和第三方就其电厂发电上网电量的购销及结算等事宜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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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调度机构提交的要求将其电厂或机组与电网并网的书面申请文件。

(7) “并网方式”指电厂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电气连接方式。 (8) “解列”专指将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同步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断开单独运行或停止运行。

(9) “特殊运行方式”指在电厂或电网接线方式与正常运行方式(包括计划检修方式)有重大变化时,电厂或电网的相应运行方式。

(10) “可用容量”指机组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修正后的可靠发电容量。

(11) “计划检修”指本协议双方为检查、试验、修理发电机组或其他设施而根据行业标准,设备供应商的建议、设备技术参数、运行经验以由甲方进行全网平衡后确定有计划安排的设备检修状态,包括大修、小修、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检修。

(12) “非计划检修”指计划检修以外的所有检修。

(13) “计划停运”指发电机组处于计划检修、检查、维护等停运备用状态。 (14) “非计划停运” 指电厂发电机组处于解列或停运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包括强迫停运但不包括甲方原因引起的停运。

(15) “电网紧急情况”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或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及其他威胁人身安全、电网和设备安全情况等。 (16) “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指由甲方为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制定的用于规范本网内调度行为的调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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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电上网合同电量” 指根据购售电合同约定的(双方确定的计量口)发电上网计划电量,以千瓦时表示。

第2条 陈述和保证

本协议双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2.1 任何一方均具有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合法民事主体的地位; 2.2 任何一方完全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3 任何一方已为本协议的有效签署获取一切必要的同意、批准和许可。

第3条 双方的义务

3.1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还应承担但不限于以下的义务:

3.1.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国家电力管理、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

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对电网进行统一调度; 3.1.2 在对电厂进行调度的过程中,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1.3 应对电厂与电网相关的调度运行、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

置、电量自动计费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及电网所辖专业技术业务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

3.1.4 应在电厂首次并网日前90天向乙方提供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如果

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进行了修改,则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提供给乙方;

3.1.5 应在乙方机组首次并网时,配合乙方做好机组并网运行的相关事项(包

括机组168小时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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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应按本协议第7条所述的技术参数合理调度;

3.1.7 正常情况下甲方调度机构应使电网的频率保持在50±0.2 Hz以内。 3.1.8 应采取有效措施,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专项检查,落实防范和

反事故措施,防止电网稳定破坏、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电能质量严重降低的电网事故,减少事故引起的乙方损失;

3.1.9 应根据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双方协商确定的年度检修计划和乙方

提出的电厂设备非紧急情况缺陷的发展趋势,适时安排电厂的设备检修; 3.1.10 应按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披露与乙方有关的

电网调度信息;

3.1.11 应按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的事故调查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对

由于电网原因造成发电厂事故,应允许乙方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分析,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

3.1.12 甲方调度机构应将有关乙方的年度运行方式计算、分析和安排及时下

达给乙方。

3.2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乙方还应承担但不限于以下的义务: 3.2.1 电厂并入电网后,应服从甲方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行业标准,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

3.2.2 乙方在电厂运行中应严格遵守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X X电厂调度管

理规定和甲方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

3.2.3 乙方应防止任何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并将其为防止影响电

网安全运行的事故而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送甲方调度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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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乙方电厂主要设备出现重大缺陷或隐患,应及时按电力行业标准和电

网调度规程、X X电厂调度管理等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向甲方调度机构报告,乙方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调度机构; 3.2.5 乙方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因电网事故或异常情况下保证电厂安全的措

施,确保电厂的安全;

3.2.6 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调度机构批准的调度计划、电压曲线运行,服从

所属调度机构的统一指挥,满足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要求; 3.2.7 乙方应配合甲方电网新设备启动工作,并按甲方新设备启动要求提供

必要的支持;

3.2.8 应按照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

有关规程(规定)和数据传输的技术规范,及时、准确地向甲方调度机构提供电厂运行信息,并保证所发送信息的准确性;

3.2.9 乙方电厂主要设备发生故障,乙方应立即按管辖范围向有关调度机构

的值班员报告设备故障情况,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应同时向甲方调度机构提供有关数据及故障录波图,并允许甲方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分析。乙方应按事故调查规定进行各项事故调查分析;

3.2.10 乙方应根据甲方调度机构电网运行方式和计算分析结论对电厂设备

进行核定,落实涉及电网安全的有关措施,对不满足电网安全的一次、二次设备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并承担所需费用;

3.2.11 乙方对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依据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

定期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对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3.2.12 乙方接受甲方根据第3.1.3项作出的业务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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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并网的条件

4.1 乙方接受甲方调度指令的电气运行值班人员、班长及值长(及主值)在上岗

前,应经甲方调度机构调度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

4.2 乙方电厂应在500 kV电气主接线审定后,按电力系统部分设备统一编号

准则实行统一编号,并一式七份上报甲方调度机构,甲方调度机构审批后正式通知有关部门。

4.3 电厂的电气主接线运行方式,必须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严格执

行有关调度机构提出的电网运行方式安排,确保电网和电厂安全运行。 4.4 电厂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国家

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各项反事故措施规定、各项技术监督规定。电厂的一次调频功能、励磁调节性能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办法,必须满足本协议各项有关规定,在正式并网调试前,乙方应完成有关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必要调试,保证可靠投入运行。

4.5 电厂的调度自动化设施已按电力行业标准设计建成并经调试达到设计

要求,实时信息已具备本协议第13条规定的送达甲方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条件,并经试验验证可以投入运行。

4.6 乙方的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必须符合电力行业的标准、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

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具备本协议第13条规定的投运条件,并经试验验证可以投入运行。

4.7 乙方应按照国家电监会颁发的华东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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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评价应达到所在电网规定的标准。

4.8 乙方电厂已具备接受甲方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全部条件,并经甲方调度机

构认可,具备投运条件。

4.9 甲方与乙方运行对应的一、二次设备须符合电力行业的标准、国家电力

管理和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和规定,具备电厂接入运行的条件。

第5条 并网申请

5.1 乙方应在电厂或机组首次并网日前90天,向甲方调度机构提出书面并

网申请,并网申请书中应附第5.3款所列的资料。如果乙方提供的资料足以证明其已符合本协议第4条的规定,则甲方调度机构应在收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30天内予以书面确认,如甲方调度机构不予确认,应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3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不确认的理由。 5.2

如果甲方调度机构对乙方的申请书予以确认,乙方在收到该通知后7

天内按甲方调度机构的要求报送有关并网技术方案和调试计划,并与甲方调度机构商定首次并网的具体时间和程序。

5.3 乙方提出并网申请时,应向甲方调度机构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资料:

(1) 电厂运行值班人员、班长及值长(及主值)的名单; (2) 各专业人员联系方式; (3) 现场运行规程; (4) 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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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厂用电保证措施和全厂停电后黑启动措施;

(6) 电气一次接线图(包括发电机、主变、母线接线图)及设备编号; (7) 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图纸(包括发电机、

变压器、开关等整套保护图纸)和运行说明;

(8) 与电网运行有关的主要设备的规范、技术参数和实测参数(需要

在并网启动过程中实测的参数可在相关机组并网后30天内提交); (9) 机组一次调频系统、励磁系统、低励、失磁、失步保护的技

术说明书和图纸; (10) 机组调试方案; (11) 升压站调试方案;

(12) 机组开、停机曲线图和机组升、降负荷的速率; (13) 机组进相试验报告;

(14) 与甲方调度自动化系统有关的电厂自动化系统技术参数以及设备

验收报告等文件,厂站机组AGC功能测试报告;

(15) 与甲方通信网互联或有关的通信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图纸、

设备技术规范书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 (16) 其他许可条件。

第6条 调试期的调度管理

6.1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调试,满足乙方提出的电厂运行方式和调试发电上网

计划,在电网发生紧急情况时,甲方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调度规程有关规定,调整电厂的运行方式和调试计划,必要时至电厂与电网解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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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根据电网要求增加的调试项目,并满足甲方提出调试

方式。

6.3 乙方应在调试期开始前90天向甲方调度机构申报调试方案,甲方应在调

试开始前3天将该调试调度方案下达给乙方。

6.4 乙方必须按照有关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上网计划、调试方案和调度指令进行调

试,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日发电上网计划或调试方案应及时取得有关调度同意方可变更。乙方未能按调试方案投运或退出设备则应按本协议第16条承担违约责任。

6.5 调试期间,由于甲方调度机构失误,导致乙方不能按调试方案进行,并造

成乙方损失,则应按本协议第16条承担违约责任。

6.6 乙方必须根据行业标准、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

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进行机组的各项性能测试,若该性能测试可能对电网正常运行产生影响时,需制定专门的性能测试方案报甲方调度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6.7 应乙方要求,甲方应该向乙方提供调试期间必要的技术服务或帮助。

第7条 电厂的技术参数

7.1 乙方应按第5条要求及时上报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发电机组系统的

技术参数,并在技术参数允许的范围内运行。 7.2

乙方电厂发电机组的铭牌参数:

(1) X号机发电机型号为:______额定容量_____ MVA,额定功率_____ MW; (2) X号机发电机型号为:______额定容量_____ MVA,额定功率_____ 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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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乙方电厂汽轮机参数:

X号汽轮机型号为: ,额定功率 MW,主蒸汽压力 MPa,主蒸汽温度 (℃),再热蒸汽温度 (℃),背压 MPa; X号汽轮机型号为: ,额定功率 MW,主蒸汽压力 MPa,主蒸汽温度 (℃),再热蒸汽温度 (℃),背压 MPa; 7.4

乙方电厂主变压器参数

X号变压器型号为: ,额定容量 MVA; X号变压器型号为: ,额定容量 MVA; 7.5

乙方电厂锅炉参数

X号锅炉为: ;蒸发量 (t/h);压力 (Mpa) ;温度 (℃); X号锅炉为: ;蒸发量 (t/h);压力 (Mpa) ;温度 (℃); 7.6

电厂的其他技术参数为:

(1) 正常运行出力范围:

电厂X号机组的正常运行最大出力为 MW(夏季 MW);电厂X号机组最小出力为 MW; (2) 机组最低技术出力

电厂X号机组最低技术出力为 MW;

(3) 电厂X号机组进相运行能力为 Mvar(对应有功功率 MW); (4) 电厂X号发电机力率范围;

(5) 正常运行期间机组的功率调整速率:

X号机组为 MW/分钟; X 号机组为 MW/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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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机组冷态启动方式从冲转到并网所需时间:

X号机组为 分钟( 小时); X 号机组为 分钟( 小时);

(7) 机组热态启动方式从冲转到并网所需时间:

X 号机为 分钟( 小时); X 号机为 分钟( 小时);

(8) X 号机升降功率特性曲线:

升功率 MW/min 时间 MW/min 时间 降功率 MW/min 时间 MW/min 时间 7.6 7.7

机组AGC可调速率为 %额定功率/min;

机组一次调频的转速不等率δ≤ %;频率死区Δf≤ Hz;限

幅 %额定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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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乙方并入甲方电网的并网线路为:

(1) 线路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电压等级: _____ kV。

第 调度运行

8.1 电厂并网后属甲方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范围为:

500kVⅠ、Ⅱ母线、_______线、_______线、_______线、500kV 5011开

关、5012开关、5013开关、5021开关、5022开关、5023开关、5032开关、5033开关和相关500 kV闸刀;

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与甲方调度业务有关的通信和调度自动化设施。 8.2 电厂并网后属甲方调度机构调度许可的范围为:

#1、#2汽轮发电机组、#1、#2锅炉;#1、#2主变及500kV主变变压器闸刀、500kV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 8.3

正常情况下XX发电厂的发电计划、自动发电控制指令均由XX省调负

责下达,华东网调许可。特殊情况下华东网调有权直接发令调整XX发电厂的出力,事后通知XX省调。 8.4

甲方调度机构每年将根据电网“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补充

制定电厂并网后属甲方调度机构管辖和许可的范围,并下发给乙方。 8.5

甲方调度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

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电厂设备技术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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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对乙方进行调度。 8.6

甲方应将其调度值班员的名单书面通知乙方,如果甲方变更调度值班

员名单,则甲方应及时将新名单书面通知乙方。若乙方变更5.3款所述的运行值班人员,也应及时将新名单书面通知甲方。 8.7

乙方的电气运行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甲方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严

格遵守华东电网调度规程和调度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值班调度员报告本调度范围内设备的主要运行情况,当电厂设备发生异常时,即使情况很复杂,也应将已知情况和现象迅速报告甲方值班调度员,以便进行事故处理。 8.8

乙方电厂必须按照甲方调度机构下达的电压曲线控制500kV母线电压,

当500 kV母线电压超出规定范围,乙方运行值班员应在机组允许的功率调整范围内调整,如果乙方没有能力控制500kV母线电压在规定的范围内时,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 8.9

乙方电厂母线电压合格率按96点统计,年累计电压合格率应达到

99.0%,如因乙方原因低于运行控制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10 电网的更新改造和其他情况,可能影响电厂或电网安全运行时,甲方调度机构应尽可能将更改方案列入年度计划或月度计划,涉及运行方式改变的具体要求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如有疑义,可在接到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甲方调度机构平衡后将明确更改方案、运行方式安排以及双方的责任。

8.11 电厂的更新改造和其他情况,可能影响电厂或电网安全运行时,乙方应尽可能将更改方案列入年度计划或月度计划,涉及运行方式改变的具体要求应提前7天报送甲方调度机构,与甲方调度机构协商确定更改方案,甲方调度机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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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后将明确更改方案、运行方式安排和以及双方的责任。

第9条 检修计划

9.1 乙方应按照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

有关规程(规定)、检修规程、设备制造商的有关要求编制和上报电厂主设备检修计划。

9.2 乙方应于每年8月10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乙方机组和500kV电气检

修计划,甲方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下达下一年度乙方机组和500kV电气检修计划。

9.3 乙方应根据年度检修计划,编制月度机组和500kV电气检修计划,并于每

月15日前通过XX省调上报甲方调度机构,甲方应在每月28日前批准下达下一月度乙方机组和500kV电气检修计划。

9.4 乙方应在国家法定节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节日)或特殊运行

方式前15 日通过XX省调向甲方提交节日期间或特殊运行方式的机组和500kV电气检修计划,甲方应在国家法定节日前3日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前3日将下达其确认或修改后的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下的机组和500kV电气检修计划。

9.5 乙方应根据月度检修计划,在每日12时前通过XX省调向甲方调度机构提

出次日机组和500kV电气检修申请。正常情况下,甲方调度机构应在每日15时前将批准的检修计划下达给乙方。

第10条 设备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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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乙方在编制电厂主设备检修项目时,应严格执行华东电网调度规程和

调度管理有关规定,并按规定时间通过XX省调向甲方调度机构提出设备检修申请。

10.2 乙方在进行电厂主设备检修项目时,应严格执行甲方下达主设备检修

计划,按时完成各项检修工作,并按计划停复役。若电厂主设备需提前复役,必须经甲方调度机构许可,若电厂主设备延期复役,应按规定办理延期申请。

10.3 当电厂设备发生事故,需要非计划停运时,乙方应在2小时前通过XX

省调向甲方调度机构提出非计划检修申请。甲方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10.4 如果乙方电厂主设备发生事故或出现危及乙方的人身或设备安全时,

乙方应按电网调度规程和现场事故处理规定的要求处理,并且立即向甲方调度机构值班员报告事故情况。

10.5 由于电网运行要求,电厂不能按计划进行机组检修的,电力调度机构

应提前与电厂协商,调整检修计划并通知电厂。如果机组必须超期运行,双方应针对机组超期运行期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商定应急措施,以及转入检修状态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11条 技术监督

11.1 乙方应贯彻和执行华东电网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11.2 ____电力试验研究院(所)、甲方调度机构是双方认定的技术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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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乙方应与技术监督执行单位就其接受技术监督的设备、技术参数、技术监督的内容和范围以及形式等签定相关技术监督委托合同(协议),授权在管理范围内按《华东电网技术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技术监督。 11.4 甲方技术监督职能部门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动态化监督”的技术监督工作方针,建立技术监督工作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对乙方技术监督工作进行考核,乙方根据本协议第16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11.5 乙方应接受甲方和技术监督执行单位的书面整改要求,并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上报甲方和技术监督执行单位。

11.6 乙方应贯彻执行《华东电网技术监督管理规定》,对受监运行设备进行周期(预试)试验、检修及反措。

11.7 乙方主要运行设备发生重大缺陷和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技术措施。

第12条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12.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行业标准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中有关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和运行的规程、标准,并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具体要求:

(1) 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继电保护设备的选型、设计、调试、运行应遵循

华东电网继电保护各项技术原则、华东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管理条例、华东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定以及华东电网的各项反措等要求。

(2) 乙方应按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制定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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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条例和华东电网继电保护的要求对电厂所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定期校验维护,并保存完整的试验记录和报告,以确保运行设备的可靠性。

(3) 甲方管辖和许可范围内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出现缺陷

后,乙方必须立即报告甲方调度机构,根据甲方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进行处理,并将情况及处理结果以书面报送至甲方调度机构。

(4) 乙方应根据条款(1)的要求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份的线路高频保

护和母线差动保护投运报表、故障统计和分析报表及每次事故保护行为分析及故障录波器动作情况(包括电子文档)、技术监督月报等报送甲方调度机构。

(5) 甲方管辖和许可设备的系统发生事故后,乙方需在事故发生12小时内

将事故原因、保护动作情况、故障录波图(包括电子文档)等简要故障信息主动送至甲方调度机构并经确认,以利于事故分析处理和系统恢复。 (6) 乙方应储备必须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备品备件,以确保在设

备发生故障后及时处理,迅速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

12.2 为确保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整定计算正确性,根据华东电网整定

范围的划分原则,乙方应向甲方调度机构提供有关资料以满足甲方调度机构整定计算之用,并应严格执行甲方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单和整定限额,同时应将属乙方整定的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报甲方调度机构备案。乙方机组的失磁保护、失步保护、PSS装置、励磁自动调整装置的整定值应经甲方调度机构核准确认后方可投入运行,以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要求。 12.3 乙方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必须满足与电网的继电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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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相配合的要求,在电网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发生误动作。当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状态改变时,乙方应按甲方调度机构要求及时修改所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和运行状态。乙方对所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制定的反措,不得影响电网的安全生产。 12.4 乙方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达到如下基本运行指标:

继电保护主保护(线路高频保护和母线差动保护)年运行率≥99%。 故障录波器年完好率≥98%。 故障信息远传年完好率≥98%。

12.5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第16条的约定向甲方承担

违约责任:

(1) 乙方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未达到基本运行指标的要求。 (2) 发生因乙方人为原因所造成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不正确动

作。

(3) 因乙方设备维护不良原因引起涉及电网安全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

置不正确动作。

(4) 发生由乙方原因引起电网内其它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

作。

第13条 调度自动化

13.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行业标准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中有关电厂实时计算机监控系统及有关自动化装置的设计和运行规程、标准,并且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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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电厂安全自动装置、计算机实时监控、实时信息

远方传输系统、功角测量系统、电力调度数据网接入设备等的选型、设计、调试、运行应遵循华东电网调度自动化各项技术应用原则、华东电网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规程、远动运行管理规程。

(2) 乙方应按国家及华东电网的有关规定,对机组的一次调频装置的参数、

自动发电控制设备进行调试,定期进行自动控制设备的校验维修,并保存完整的调试记录和报告,以确保设备的可靠性,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主站与电厂及机组的自动发电控制系统联调,实现远方自动发电控制功能和一次调频功能。

(3) 与电网安全运行有关的一次调频装置、自动发电控制设备及实时信息

传输系统设备发生故障,乙方必须立即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以书面报告送至有关调度机构。

(4) 乙方向甲方调度机构提供但不限于如下的实时遥信、遥测信号:

发电机有功、无功值、功率因数、机端电压;主变压器有功、无功值(高压侧/低压侧);500kV母线电压、频率值;并网计量关口有功电量、无功电量、;220kV及以上线路有功、无功;发电机、主变及线路断路器开关信号;与母线操作有关的隔离开关信号;一次调频投入信号;电厂的异常及事故信号; (5) 实时信息传输系统应确保与甲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相连接,以实现实时

信息的接入;

(6) 开关的远动遥信应结合一次设备停役做好与有关调度的信息传动试验

及校对工作。

(7) 电厂应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关于《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调度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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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防护规定》(【2002】第30号令)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5号令《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等文件的精神,落实电厂的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

13.2 电厂的实时计算机监控系统及机组有关安全自动装置应达到如下主要指标:

(1) 为确保电网实时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实时信息传输系统的运

行率(月)≥99 %;

(2) 电厂计算机实时计算机监控系统(月)运行率≥99.98%(双机系统); (3) 事故时遥信动作正确率(月)要求99%; (4) 遥测月合格率≥99.9%;

(5) 关口变送器年检率达100 %,乙方电厂内其他变送器校验周期≤3年,

合格率为100%(指在精度范围内),变送器校验原则上结合一次设备停役进行;

(6) 机组一次调频的转速不等率δ≤ %;频率死区Δf≤ Hz; (7) 乙方机组自动励磁装置达标运行,PSS应按要求投入运行。

(8) 为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所新增的自动化设备,应满足甲方调度机构

要求。

13.3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第16条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 事故时遥信开关每误动一次;

(2) 遥测月合格率每低一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 (3) 一次调频装置未按调度要求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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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厂因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未到位,造成黑客、病毒、恶意代码等

通过各种形式对二次系统进行恶意破坏和攻击,影响电力二次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14条 电力调度通信

14.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行业标准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中有关电厂电力调度通信设备的设计和运行规程、标准和电力系统通信专网运行管理办法,并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具体要求: (1) 乙方应提供与甲方调度机构之间具有相对的两种不同通信电路的

调度、自动化专用的主、备用通道,并保证其厂站端通信设施的连续可靠运行,乙方提供其接入与电网线路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所必须具有相对的专用的主、备用通道,并保证其连续可靠运行。 (2) 乙方与甲方电力通信网互联的通讯设备的选型和配置方案必报送甲方

调度机构核准后方可实施。乙方应邀请甲方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方案的实施,确保满足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的要求。

(3) 乙方载波频率的安排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待甲方核准无误后方

能使用。乙方无线频率的安排,应向XX省调同时也向甲方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得到甲方调度机构许可后方可使用。 (4) 乙方交换系统的接入应符合甲方交换网的组网原则。

14.2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行业标准,并根据华东电网电力通信专网运行管理办法对乙方接入电力通信专网的通信电路及设备的运行进行统一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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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甲方调度机构根据乙方要求(书面申请),为乙方安排两种不同方式的调度电话和实时信息传输通道。

14.4 乙方应保证向甲方调度机构传输信息可靠性、准确度达到电力行业标准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14.5 电厂的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应达到如下指标要求: (1) 载波设备年运行率≥99.98%;

(2) 微波通信和光通信设备包括PCM设备年运行率≥99.99%; (3) 程控交换年运行率≥99.85%; (4) 调度机年运行率≥99.85%。

14.5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第16条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 因电厂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根据原电力部有关规程确认); (2) 因电厂原因造成甲方与电厂专网通信系统全部中断;

(3) 电网事故时,因电厂通信责任造成有关保护及实时信息数据通道中断; (4) 乙方负责维护的通信设备运行指标低于第14.4款规定的;

(5) 未按甲方调度机构下达调度指令进行操作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各种事

故。

第15条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事件”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不能避免并且超过合理控制范围的、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此类事件包括:闪电、龙卷风、海啸、暴风雪、山体滑坡、水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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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战争、瘟疫、、外敌入侵、敌对行动、叛乱以及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等。

15.2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一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影响方应立即向另一方发出一份书面通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天内受影响方应向另一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15.3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履约责任将在其受该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得到免除或延期,但条件是:

(1) 受影响方履约责任得到免除的范围和时间不得超出不可抗力事件所影

响的范围和时间;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义务不得因不可抗力事件而

被免除;

(3) 受影响方将尽其合理努力补救其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情况,尽量避免

或减少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

15.4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事件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第16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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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违约行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旦某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在收到该通知后立即纠正其违约行为。

16.2 除第16.1款规定外,由于甲方的疏忽、过失、不合理地调度或调度不当造成乙方直接损失的,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直接的损失。

16.3 如果乙方未经甲方调度机构批准擅自将机组并网或解列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直接的损失。

16.4 除第16.1款规定外,乙方如有下列违约行为,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 乙方发生本协议第6.4款规定的违约行为,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10万元,如果给电网造成损失的,则还应赔偿直接的损失; (2) 乙方发生本协议第8.8款规定的违约行为,每低于控制水平1个百分

点,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

(3) 若乙方发生本协议第11.5、11.6、11.7款规定的任何一项违约行为,

给电网造成损失的,则应赔偿直接的损失;

(4) 若乙方发生本协议第12.5款规定的任何一项违约行为,并给电网造成

损失的,则应赔偿直接的损失;

(5) 若乙方履行本协议达不到第13.3款规定的任何一项违约行为,并给电

网造成损失的,则应赔偿直接的损失;

(6) 若乙方履行本协议达不到第14.5款规定的任何一项违约行为,并给电

网造成损失的,则应赔偿直接的损失;

(7) 乙方不执行甲方调度机构调度指令或甲方调度机构调度员再次重复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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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后乙方仍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 万元,如果给电网造成损失的,则还应赔偿直接的损失;

(8) 如乙方电厂发生事故,乙方不及时向甲方调度机构上报主要电气设备

的真实故障情况,从而导致事故的扩大给电网造成损失,则乙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16.5 若乙方在同一年度内严重违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规定达3次及以上时,则甲方调度机构可向乙方发出对电厂实施解列的书面通知。在甲方发出通知后,若乙方仍未能纠正或再次违约,则甲方可以对电厂实施解列,乙方无权就解列后造成的损失向甲方提出索赔。

16.6 本协议项下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时,若购售电合同对违约金的支付方式有约定的,则按其约定处理。如果购售电合同未约定,则违约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后30天内或非违约方发出支付违约金通知后的30天内予以支付。

16.7 如果一方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另一方受损失的,则由该方向受损失方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律规定或约定向第三人进行追偿。受损失方在接受赔偿后应为对方的追偿提供合理的协助。

第17条 提前终止

17.1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提前终止本协议通知后,解除本协议:

(1) 一方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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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乙方电厂设备对电网运行和社会安全构成实际危险时; (3) 购售电合同已经提前终止。

第1 生效与期限

18.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进行续签。

18.2 本协议生效之时,原双方 年 月 日签定的并网调度协议同时失效。

第19条 争议的解决

19.1 协商

协商若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任何争议,则双方应首先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若争议在协商开始后60天内未能得到解决或双方不愿意协商,则可适用第19.2款程序。 19.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根据第19.1款的规定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召集专家小组对争议进行调解。双方将分别委派一人担任专家,向电监会申请指定第三位专家担任组长。

(1) 首先申请将争议提交专家小组调解的一方应向电监会及另一方提交如

下书面文件: a. 争议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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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该方观点的陈述; c. 有关的证明文件副本; d. 专家名单

(2) 另一方在收到上述文件后30天内应向电监会及另一方提交:

a. 争议的陈述; b. 该方观点的陈述; c. 有关的证明文件副本; d. 专家名单。

(3) 如果在提请专家小组调解后30天内仍不能达成双方同意的调解决定

的,任何一方可按第19.3款的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 19.3 仲裁

若双方未能根据第19.1款或第19.2款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请求其按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9.4 本条的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继续有效,直至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解决为止。

第20条 其 他

20.1 协议变更和修改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

由于国家法律变更、调整及情势变更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本协议项下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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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转让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但转让方应在转让前书面通知对方;任何一方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 20.3 合同全部

本协议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全部合同,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协议标的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合同和协议。 20.4 保密

双方保证对其所有从另一方取得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无论是财务、技术或者其它内容)均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规定作出披露或向债权人、投资方及其顾问披露的除外。 20.5 通知

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应用快递、传真等方式递送。如果用快递方式递送的,接受方在快递服务机构的送达回单签收日期为收到日期。如果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发送通知,则经接收方人员或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视为被接收方正式接收。所有通知应按下列地址发给对方,直至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通知地址为止:

甲方:华东电网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南京东路201号

邮编:

31

电话:021— 传真:021—

乙方:X X电厂(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20.6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20.7 适用法律

本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0.8 继续有效

本协议中有关终止、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20.9 合同文本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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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在本协议文首书明的日期于 签署本协议。

签约人: 甲方:

乙方: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 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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