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系统化管理,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活跃学校的学术氛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1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学分的分类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Ⅰ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但Ⅱ类学分不能替代Ⅰ类学分。Ⅰ类及Ⅱ类继续教育学分的分类如下:
Ⅰ 类 学 分 Ⅱ 类 学 分 1. 经批准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进修、培训或科研合作 2. 经批准参加的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国内进修、培训或全国的学术会议; 3. 经批准参加的重庆市继续教育项目、市内进修、培训或重庆市的学术会议; 4. 校级继续教育活动(学校委托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学术讲座及培训活动) 1. 各院系组织的各类讲座及培训等继教活动 2. 报所在院系备案的科内讲座 3. 接受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4. 自学
第三章 学分的授予标准
第四条 授予Ⅰ类、Ⅱ类学分标准如下:
形式 国家或重庆市组织的继续教育项目 项目类别 学时 学分 备注 参加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 1 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之主讲人 参加重庆市级继续教育项目 2 重庆市级继续教育项目之主讲人 3 4 国际学术会议在会上宣读论文 全国学术会议在会上宣读论文 重庆市级学术会议在会上宣读论文 学校组织的学术会议主讲人 3 1 4 1 1 2 1 1 如项目有明确的学分规定则按项目执行 20分/次 参与人8分/次 员记24分/次 分/次 5分/次 参与1学术会议 5 6 7 院系或科室学术活动主讲人 3分/次 分/次 赴国(境)外进修学习10分/月,每年最多不超过25分; 进修8 学习 重庆市内的进修学习3分/月,每年最多不超过25分。 学历学位教育 9 在职不脱产学历学位教育每完成一科学习,考试合格授予2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25分; 脱产学历学位教育每年授予25分。 有计划的自学与本专业相关知识,并写出综述。在科室内交流,每2000字授自学 10 予1学分,全年不超过5分 国内进修学习5分/月,每年最多不超过25分;
第四章 学分的要求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合格是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年度考核评优的必备条件之一。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累积制(总分及Ⅰ类学分分别累计),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周期(从现任职年度至申报晋升职称年度)累积计算。
年度考核评优时,继续教育学分实行年度要求制,每年达到继教学分相应要求后才有年度评优资格。
第六条 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获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
系列 教学、研究、医疗 其他系列 总分 ≥25分/年 ≥15分/年
第五章 学分的申报、登记与验证
第七条 学分的申报
各院、系、部、处在校内举办授予Ⅰ类继教学分的讲座、培训,须报学校审批。
各院、系、部在本单位内部举办授予Ⅱ类学分的讲座、培训,须报学校备案;各科室内部举办授予Ⅱ类学分的讲座、培训需报所在院系审批。 第八条 学分的登记
Ⅰ类学分的登记,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学分登记,人事处负责审核鉴证。
Ⅱ类学分的登记,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学分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院系分管人事的负责人审核鉴证。
学分登记均实行即时登记,事后不补登,登记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学分登记的证件如有损坏、丢失,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申请补发。 第九条 学分的验证
备注 Ⅰ类学分大于10分 Ⅰ、Ⅱ类均可 凡当年拟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年度评优的人员均须报校人事处或医院人事处(科)进行继续教育学分验证。
第十条 在继续教育登记和申报的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年终评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聘任高一级岗位的资格。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校人事处是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
门,负责制定学校继续教育规划,审批继续教育项目;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发放《继续教育证书》;负责相关政策的解释。
各院系及有关部处负责继续教育项目的组织实施,制定培训内容,确定培训方式,组织实施培训,管理本单位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
各单位在每次举办培训、讲座前须将培训计划(包括内容、形式、时间、授予学分等)报人事处审批备案。凡举办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而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者,学校不承认继续教育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 附属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授予按此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校人[2000]13号文件即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