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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的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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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的实务操作

应收账款质押是《物权法》二百二十三条确立的新型融资方式。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对中小型企业的融资,特别是目前经济危机全球化以及不动产抵押资源日趋减少的情况下,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我们预测,随着企业融资需求的不断加剧,以及国家信用体系的日益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的融资担保将会很快地得到广泛应用。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界定与特点。1、应收账款的概念。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收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等。①应收账款的形成源于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小企业为获取客户资源,提升企业竞争力,而普遍使用的为客户短期垫资的商业策略。根据应收账款的构成,将应收账款作为一种质押标的物,其在担保法语境中有其特殊的定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9月3日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第四条的规定,担保法上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利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即权力质押之标的)。

2、应收账款质押的含义。

应收账款的质押,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之债权向主债务债权人提供质押担保,已达到自己或第三人(主债务人)获取借款的行为。应收账款质押在本质上属普通债权质押,其与通常的权利质押相比,有其明显的法律特征:

(1)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应收账款仅限于金钱债务,而不包含劳务等其他非金钱债务。也就是说,如果主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直接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请求相应款项以实现债权。这在实务操作中是非常便捷的质权实现方式。如果是其它权利质押,则在实现质

权时,还需对质押标的有相应的委托评估、拍卖或折价程序。

(2)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既可以是现实债权,也可以是将要成立的未来债权。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在设立质权时,应收账款所载债权可能已经存在,但到期与否在所不问,对于未来应该(预测)会成立的债权,其成立的要件是已经达到或是否完备,亦在所不问。这是和其它权利质押最为明显的差别,特别是从担保法实践中看,以未来的债权设立质押应用的更为广泛,也更能彰显应收账款的融资价值。

(3)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兼具债权与物权的双重属性。应收账款本质上是质押人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权请求,应收账款质押在本质上也就是以一种债权请求权担保另一种债权请求权的实现。因此作为《物权法》规定的一种类型的担保物权,应收账款在质押的法律关系中,又兼具有物权之特性。最为明显的表现是,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破产时,质权人(主合同债权人)有权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3)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没有被有价证券所表彰。如果债权人的应收账款是以票据、存款单、提单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话,则不构成应收账款质押,而是权力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与有价证券的权力质押是地位平行, 但内容、性质相异的两种不同形式的担保方式。

二、应收账款的设立与公示方法。

应收账款设立质押,当事人应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一般而言,债权让与不以书面为己要件,而设质以书面为之,概债权设质较债权让与关系复杂,非要式行为之,势难使法律关系臻于明确。”②当事人签订的质押

合同成立生效之日,质权并未已设立。唯如当事人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一定的

登记义务,方能真正完成质权的设立。因此实务操作中,为维护交易安全并更好地达到设立质权的担保目的,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必不可少。

1、应收账款的质押合同。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担保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1) 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品种、数量。(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 应收账款的债权数额、债务人信息、清偿期限或设立条件等。

(4) 质押担保的范围。

(5) 质权人依法办理质押登记。

(6)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除特别约定外,应于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生效。质权人与质押人由此合同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但质权人欲设立的职权并未产生,而是需要尽快办理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质权在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方能设立。

2、应收账款的公示登记。

为使《物权法》确立的应收账款质押这一新型的融资担保方式在担保法实务中具有可操作性,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9月30日公布了《应收账款登记办法》([2007]第四号令)。该办法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关,登记义务人、登记程序以及相应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已同《物权法》同日即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生效。根据该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关。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的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该系统除了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外,还同时兼有向社会公布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相关信息的查询功能与义务。

(2)质押登记应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也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质权人办理登记时应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该质押合同应有“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的约定。该《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作为质押登记附件一同提交登记机构。

(3)质权人办理登记时,应首先在征信中心的登记系统上注册为系统用户,方有访问登记系统的权限。登记时应完整填写质权人与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相关描述以及登记期限。登记期限由质权人自行确定,以年为单位计算,但最长不超过5年。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质权人可申请展期,每次展期不能超过5年,但是可以多次展期。

(4)质权人与出质人如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信息作为登记内容,则质权人在办理质权登记时可一并在系统中登记。

(5)质权人按照要求填写完毕登记内容后,应按系统要求登记内容提交登记公示系统。公示系统将记录提文时向并合配登记编码,同事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原始登记证明和修改密码显示给质权人。质权人应妥善记录并保管。

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有其超乎想象的融资空间。一旦应收账款质押的操作完善其身,应收账款必能“点石成金,物尽其用”,同时也有利于担保业的发展与丰富。当然,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的债权新型担保,其事务操作有待我们更为深入与细化的探索、研究与实践。

【法条链接】《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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