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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中途停工索赔的处理

来源:筏尚旅游网


浅谈工程中途停工索赔的处理

摘要: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因发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中途停工,引起经济纠纷和索赔,根据实际处理的经验,对索赔处理的原则、索赔依据、停工时间的确认、停工损失的计算等方面进行探讨,合理解决发承包方的经济纠纷。

关键词:建筑工程;中途停工;索赔

近年来,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伴随着国家每一轮宏观调控或产业方向的调整,出现了不少半拉子工程。这些中途停、缓建的工程,有些是因为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为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引起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工程方面的经济纠份问题。如何公平合理地处理好这类问题,合理解决发承包方的经济纠纷,成为我们日常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结合实际处理的经验,对索赔处理的原则、索赔依据、停工时间的确认、停工损失的计算等方面进行探讨,以便更妥善地处理好工程经济纠纷的问题。

一、工程概况

xx洗煤厂工程位于山西吕梁xx煤矿,框架四层,局部五层,建筑面积7000m2,工程造价约800万元,工程施工至三层时因资金原因工程暂停停工。因施工单位与原矿主施工单位私交较好,停工时双方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随后煤矿及洗煤厂被整合转让,原煤矿的债权债务发生转移,中间停工达21个月。施工单位在xx煤业公司接手该洗煤厂后提出费用索赔,要求补偿费用4464349.5元,其中包含的内容有:一是要求补偿项目部人员21个月工资(含项目经理、技术员、收料员、保管员、看场、会计工资等)共计557400

元。二是补偿钢模、钢管、钢模卡、扣件、桁架等周转性材料的损失1496772元。三是补偿设备停滞费用2128960元。四是补偿剩余材料损失281217.52元。双方在费用补偿方面存在严重分歧,引发了严重的经济纠纷,影响了煤矿技改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工程索赔处理

(一)索赔处理的原则

处理索赔时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所发生的费用应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和已经实际发生的;二是承包商不应由于停工的发生而额外受益或额外受损,即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索赔处理的依据

1、《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26.4、通用条款44.2、通用条款44.6的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合同法第119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5)关于停窝工损失费规定。

(三)索赔费用的计算

1、停工工期的确定。该工程停工时各方面的手续不完善,煤矿已转让,间隔时间太长,无相应的签证及索赔手续,而现场的塔吊等尚未拆除,部分周转性材料商堆放在现场,施工单位有一定损失。停工的天数难以确定。后根据“承包方应当对工程的前景有合理的预见,对风险有较理性的把握,应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因而有义务及时做好人员和机械的安置工作。对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不予补偿,对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的工程,可参照示范文本按56天作为计算人工、机械的停工天数。”的原则,基本计算天数按56天考虑,部分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工地看护费用问题。考虑实际情况,工地现场看护人员按2人考虑,其他人员不予考虑。

3、施工机械停滞补偿问题。施工机械停滞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停工前后施工所需要的不能移动的尚未拆除的机械。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未拆除的数量,对可以拆除的机械应及时拆除。施工单位上报的能移动的机械设备不予补偿,补偿费用按山西省2005机械台班定额中的机械台班停滞费乘以停工日期计算,补偿的费用不超过其停工前的残值。

4、周转材料停止补偿问题。周转材料停止补偿的范围:停工期间已支设的未浇混凝土和未拆除的脚手架:为保证后续施工需要,发包方签证要求存放在现场的模板和脚手架。本例中无相关签证但大量的模板脚手架长期堆放现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租赁费给予56天费用补偿。

5、临时设施费的补偿问题。一是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已经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应按合同价中包括的全部临时设施费计算。二是未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临时设施补

偿费=合同价中的临时设施费×(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临建面积)。

6、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计算问题。发承包双方(监理工程师变可代表发包方、下同)应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对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剩余的且不能转移至其他工地的材料予以清点,及时编制有材料(半成品)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的剩余材料(半成品)清单,加盖单位公盖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的依据。对于承包人能够尽力将该工程所备的剩余通用材料(半成品),转移至其他工地的运杂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三、结束语

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问题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经常发生,短期停工会造成人工、机械的闲置和经济损失,拖延工期。长期停工甚至影响到解除合同,停止施工。在处理停工问题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承包方应当对工程的前景有合理的预见,对风险有较理性的把握,应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因而有义务及时做好人员和机械的安置工作。不要抱着停工多长时间,发包方就得补偿多长时间停工损失的思想而盲目等待,否则会出现补偿不了的损失。

第三,停工事件发生时,承、发包人都应实事求是的做好停工期间的相关记录,务必要及时做好相关签证,有利于索赔工作的处理。

如何合理地确定中途停建工程补偿费用的计算问题,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合理的经济利益,因此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停工、窝工补偿费中的各项应计费用及其计算方法进行更深入的细致的分析研究,做出较为合理的补偿,以免承、发包双方产生严重的工程经济纠纷。

参考文献:

1、王华,张晓燕.浅析工程索赔[j].山西建筑,2004(6).

2、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3)89号[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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