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卷第3期2007年7月
JOURNALOFQINGHAINATIONALITIESINSTITUTE
(socialsciences)
VOL.33NO.3
July.2007
中国古代的人事回避制度及其意义
吕建中
(青海民族学院,青海西宁810007)
摘要:中国古代人事回避制度,创立于两汉,成熟于唐宋,完备于明清。其基本内容包括:亲族回避、地区回避、职务回避、科考回避。研究中国古代人事回避制度,吸取其中合理有用的因素,古为今用,对完善当代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回避制度;积极意义中图分类号:D69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2007)03-0066-03
人事回避,是指国家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在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任职的及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所作的特定。中国历史上的人事回避制度,源远流长。据史料考证,它最早创立于汉武帝时期,经唐宋明清,不断完善发展,成为中国古代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防止官吏结党营私,澄清吏治,减少方面,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中国古代人事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中国古代人事回避制度的内容有亲族回避、地区回避、职务回避、科考回避等。
(一)亲族回避。指嫡系亲属与祖父、父亲、儿孙有关的亲属,外姻亲属与母亲、妻子、女儿有关的亲属以及整个宗族间的回避。西汉初年,汉高祖刘邦大封刘姓宗室为诸侯王,其初衷是想通过这些诸侯王作为屏障,维护权威,巩固刘氏政权长治久安。但这种任人唯亲的,不仅难以保证统治人员的质量,而且还会招致宗室结党,外戚专权之祸患,遂导致七国之乱。血的教训使统治者认识到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任人唯亲的做法对国家政权的危害。汉武帝时明文规定: 汉制,王国人不得在京师!任职。诸侯国人员到首都任官,以防其觊觎帝位,首开亲族回避之先河。东汉灵帝时规定 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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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乙州,且不能监临甲州;又若有为甲州刺史而婚于乙州之女,则甲州人士亦不能任刺史于乙州;皆所以防止相互庇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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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法!是我国颁行的第一
部官吏任用回避法。
唐代规定,凡职责相连或监临检察的官职,三代以内的亲族都要回避。如宰相之子不能当谏官,兄弟不可在同省(机关)任职。宋代规定,亲属不得在同一系统和职责相关的部门任职。被任命时,不但自己要填一份 射阙状!(表格),声明自己在所任部门的上下级关系中,或与本部门行政业务联系密切的相关机构中,是否有需要回避的亲属,同时还要有两名作保,为其写出 保官状!证明。如果被保者故意隐瞒真情,一旦发现查实,要受惩处。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又规定内外官避亲法,划分亲属等级为:(1)本族同居五服以上亲;(2)本族异居袒免以上亲;(3)亲姑、姐妹、侄女、孙女之夫;(4)女婿、媳妇之父及其亲兄弟;母、妻之亲姐妹之夫,姨之子,亲外孙,外甥女之夫;(5)母在世时,母之本服大功亲。以上亲属均需回避。而避亲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与他人对换差遣;二是调换出京;三是解职罢官。通常是职位低者回避高者,改换的新职原则上与旧职相应。宋代路、州、县的地方也禁止相互接任,如子替父位,侄承叔职都在禁止之类。为了防止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枉法裁判,宋颁布法令规定,审理案件的成员不
的 三互
法!。所谓 三互!,即指 甲州人士有监临乙州,同时乙州人士有监临丙州者,则丙州人士不但不能监
收稿日期:2006-09-26
作者简介:吕建中(1952-),男,土族,青海民和人,青海民族学院经管学院教授。
66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7月
得是罪犯亲属,办案的其他人员也不得与罪犯有干系;各个审理环节的执法人员,即审理的每个成员之间也不得有亲属关系。同时为防止利用裙带关系结党营私,法律规定,禁止朝廷大臣,特别是宰相之间相互联姻。规定路州县地方官在任职期间,不得与辖区内的百姓结亲,监临官不得娶监临地区的女子为妾,也不得为亲属娶妾,违者除调离外,还要受到杖罚。明代将亲族回避限于血亲三代以内,规定 凡父兄伯叔任两京堂上官,其弟男子侄有科道官者!,对品改调; 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从卑回避!。清代规定:的各部、院尚书、侍郎以下,至担任翻译的笔帖式以上,有嫡亲祖孙、父子、伯叔、兄弟之关系者,不得在同一衙门供职;母亲之父及兄弟、女婿、亲姊妹之子,都不得在同一衙门内为上下隶属之职;地方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道员、知府、知州、知县等,不得任命亲属为本衙署之属员。
(二)地区回避。主要包括:籍贯回避、任职地区回避等。所谓籍贯回避,即不得在本籍任职。西汉武帝中期规定除京畿所在的州(司隶)、郡(京兆)、县(长安)外,其余地方,上至郡国守相、下迄县令、长、丞、尉,均不用本郡国人,刺史均不用本州人。这是明确规定籍贯回避的最早记载。唐宋时期,籍贯回避制度日趋严密。唐代规定,官吏不得在本籍及其邻近州县任职。但京兆、河南两府不在此限。京兆为首都,河南为东都,属半半地方性质,所以不在回避之列。这与汉代原籍回避京畿除外的规定基本相同。宋代的回避范围以州、府为主。规定地方官不得在原籍任职。各路属官不准委派原籍和家住在本路的充任。禁止地方官在任所购置田宅,禁止地方官和部下百姓结婚,任满后不得在任所继续居住。京官也不准派回本乡里主持审讯工作。同时还规定,与本人或本家族有密切利害关系的地区,如本人或其父辈曾经生活过或曾任职、作幕、经商、置有财产等的地区,都在回避范围之内。清代规定地方上从总督、巡抚直至州县一级的各类,都不能在自己家乡所属的省、府、州、县内任职,即使待任命的,其籍贯与即将担任官职的地方,虽然不属于同一省份、同一府或同县,但二者相隔的距离只要在五百里之内,也必须回避,使籍贯回避的规定更为细密。
(三)职务回避。是指对某些特定职务的回避。职务回避以西汉时 王国人不得宿卫!的规定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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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唐宋以后普遍通行。宋代规定: 文武官不许注拟前任差遣!, 诸注官,不注前任州,在京唯不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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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缺。!此外,凡有 过犯!的,不许担任府、州、县的正职长官及司法等官职。凡经宰相推荐过的,不许充任台谏官;宰相的现任属官,也不准任台谏官。台官和谏官之间,如有乡里关系,也须回避。明代规定。 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僚属同族则以下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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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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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户部官吏 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其原
因是浙江、江西、苏松是全国主要产粮区,也是当时户部收入(国家税粮)的重要来源地。为防止户部利用同乡作弊,规定职务回避。清朝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规定更为具体:(1)管理钱粮、刑狱的户、刑两部的司官,不得任主管本籍地区的职务。如浙江籍人,不得任户部或刑部的浙江司郎中(相当于);(2)各部的司官与该主管省布政使、按察使以上有亲族关系就要回避;(3)各道御史,不得任本籍所在地的监察事务;(4)京官三品以上,地方总督、巡抚以上子弟不得任御史和军机章京等职;(5)曾任盐商,或祖孙、父子、叔伯、兄弟之近亲从事盐商,都不得任管理盐政的户部职务,以防其利用职权为其本人或近亲谋私。
(四)科考回避。科举考试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较为科学、公正的方法。然而唐中叶以后,也出现了请托、关节、交通等舞弊现象。为力求公正,唐高宗开元二十四年开始规定主考的亲朋参加考试,另行安排考场,由吏部派主持考试,称为 别头试!,首开科举制度中亲属回避的先河。到宋代,不管是全国级的省试还是州府乡试都实行 别头试!。凡应举的考生是考官或有关的子弟、亲戚、门客,必须回避,由朝廷另派考官,另设考场考试。还规定 凡食禄之家!都必须进行复试,严格审核子弟的考试入仕。清代规定则更为详尽,如阅卷大臣、监试御史、校阅司员与应试者有宗族姻亲关系都要回避。规定,乡试主考官不接故人,不交际。授业师生,若是考官和考生关系,也必须回避。
二、中国古代人事回避制度的意义
中国古代的人事回避制度是为封建服
务的,封建制度虽然流弊颇多,但却能在中国维持二千余年统治,究其原因,得益于中国古代人事回避制度中自我约束和修正的功能,故中国古代的人事回避制度,有着积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一)历史意义。第一、曾经起到了澄清吏治、减少、稳固政权的作用。中国封建王朝从根本上讲,它是建立在对广大的劳动人民经济掠夺和政治压迫的基础之上的,虽然它不可能彻底根除现象,扭转官民对立的局面,但是,从维护政权的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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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保障封建王朝长治久安的长远利益出发,实行必要的人事回避制度,适当地抑止吏治的滑坡,减缓的进程,防止官吏陷入与其职责要求不符的各种社会关系或地区利益之中,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第二、对加强封建国家行政职能,维护封建王朝纲纪,保障国家统治机器正常运转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秦汉以后的封建王朝从总体上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打破了先秦时期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政治、行政结构,建立了比较先进的人事选拔机制。这样的一种政治、行政结构及人事关系与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要求及国家行政管理的客观需要可以说是相适应的。在这样的结构中,任何宗法的血缘关系的存在,都将会干扰和妨碍封建国家统治机器的正常运转。实行人事回避制度,无疑有益于克服上述弊病,减少某些损害。
第三、有效地防止了官吏结党营私,抑制了地方势力。秦汉以后,中国建立了主义的集权的政体,皇权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但是,由于中国社会是一种以地方经济为基础的官僚政治社会,所以集权与分权、君权与臣权、与地方的矛盾和斗争始终存在,随着形势的发展,有时甚至十分尖锐,为了加强和巩固集权,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地方割据势力,防止他们结党营私、篡权夺位。实行人事回避制度,以法律形式强制避籍避亲,从而有效地防止官吏结党营私,扩张地方势力。
(二)现实意义。从现实的角度看,研究中国古代的人事回避制度,吸取其中一些合理的积极因素,古为今用,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加强干伍建设,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首先,有利于机关的廉政建设,我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历来非常重视家庭和亲属关系,这种关系对社会生活产生很大影响,也影响到了干伍的建设。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少数领导干部任人唯亲,以亲戚关系代替正常的组织关系,造成其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干伍中亲属聚集的现象,一些干部利用职权,为子弟亲属谋取私利。近些年
出现的案件中,不少就是因为为自己的子弟亲属开 绿灯!、谋利益而导致犯错误、犯罪的。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的可能,对于克服任人唯亲,结帮营私等不正之风,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促进了机关的廉政建设。
其次,有利于为各级干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干部的个人成长。我国干伍中的绝大多数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努力为人民服务的。但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又处于复杂的各种亲属 关系网!中,日常公务活动经常受到一些亲属关系的困扰,难以开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就可以从制度上帮助公务人员摆脱这些关系的羁绊,挡住 人情风!,从而为干部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使他们能够大胆放手工作,秉公办事。这样既有利于个人的成长,又有利于维护机关的形象。
再次,有利于建立健康的组织关系和人际关系,提高行政效率。裙带关系、非组织活动等的出现和存在,会使正常的组织关系遭到破坏,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难以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给行政机关的工作造成被动和阻力。实行回避制度,便于机关的管理,能够有效地提高行政效率。参考文献:
[1][5]汉书∀彭宣传∀卷七十一.[Z].[2]后汉书∀蔡邕传∀卷六十[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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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林新奇.中国人事管理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63.
[7]明史∀职官志∀卷七十三[Z].
作者附记:在本文的写作中,曾得到青海民族学院马德明副教授的大力支持,特此致谢。
(责任编辑陈柏萍)
OnthePersonnelAviodanceSystemofAncientChinaanditsSignificance
LUJian-zhong
Abstract:Inthispaper,theauthordiscussesthebasiccontentsofpersonnelaviodancesystemintheancientChina,andholdsthatassimilatingtherationalfactorofthepersonnelaviodancesystemoftheancientChinahelpperfecttheaviodancesystemofcontemporarycivilservan.tKeywords:theancientChina;aviodancesystem;activesignificance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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