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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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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7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2016年卷三第1题)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正确答案:B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而民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所以,判断是否为民事法律关系时,要先看民法是否调整该关系。 A错误:甲与税务机关形成的税法上的关系是行律关系,受行调整,而非民法,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B正确:乙发布悬赏广告的行为为单方允诺行为,能够产生拾得者与乙之间(平等主体之间)的单方允诺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受民法调整,为民事法律关系。 C错误:丙对女友的承诺仅仅是一种普通的情谊行为,该行为不受民法调整。 D错误:丁与福利院产生的法律关系受社会法调整,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知识模块:民法概述

2. 宗某患尿毒症,其所在单位甲公司组织员工捐款20万元用于救治宗某。此20万元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中。宗某医治无效死亡,花了15万元医疗费。关于余下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4题)

A.应归甲公司所有 B.应归宗某继承人所有 C.应按比例退还员工 D.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

正确答案:D

解析:A错误:募捐人甲公司可以对募捐款进行保管、监督支配,但对募捐款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余下的5万元不应归甲公司所有。 B错误:从捐款的目的来看,公益捐助的目的是为了扶贫济困,而不是从捐款中谋取利益。甲公司员工捐款的目的并不在于使宗某获利,而是救助宗某,现宗某医治无效死亡,若将剩余的捐款由宗某继承人所有,不符合公益目的。 C错误:捐赠是一种赠与行为,一旦款项交付,捐款就不再属员工所有,所以也就不存在退还员工的问题。 D正确: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5条的规定,捐赠财产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员工捐赠的目的应理解为救助“患病者”宗某,宗某死亡后,也应用于救助其他“患病者”,所以在该笔款项用途已经特定化的

前提下,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将剩余的5万元捐款用于同类的公益事业。 知识模块:法人

3. 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2015年卷三第2题)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正确答案:C

解析:A正确:根据《合同法》第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甲存在欺诈行为,乙申请变更合同的,不得撤销合同,尊重当事人意愿。 B正确: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23条的规定,由于甲、乙间的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乙有权请求“减少价款”,乙可以要求减少至该车的实际市值——16万元。 C错误:本案中确存在欺诈和重大误解的竞合,但是不管乙以欺诈亦或是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都需通过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进行,向甲致函不能发生撤销合同的效力。 D正确: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但是由于甲的欺诈行为致使乙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可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乙有权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知识模块:民事法律行为

4. 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4题)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A错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要求存在两个行为:形式行为和目的行为。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为了逃税将实际成交价格100万元的合同改写为60万元的合同。唐某和乙公司之间只存在一个法律行为。 B错误:因为题干交待,“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故唐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 C错误: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关系是通过代理人唐某进行的,而乙公司并未欺诈唐某,也即并未欺诈甲公司。 D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利益,唐某与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模块:代理

5.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年卷三第8题)

A.是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正确答案:D

解析:A、C正确: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有时又称为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附属于物权,物权请求权不能与物权相分离,也不能与物权分别转让,其命运与物权相同。但是物权请求权是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B正确: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具有相似性,民法对于债权规定较为完备,但对于物权请求权规定则并不完备,所以,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 D错误: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直接向侵害人行使物权请求权,如排除妨害请求权,也可通过向起诉的方式行使物权请求权,而并非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进行。 知识模块:物权概述

6. 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6题)

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 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

解析:分析本题,丙发现埋藏物后,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第114条的规定,应当返还权利人(甲),但是丙未返还,反而将其卖给丁,虽然丁不知情且以对价购买,但是根据《物权法》第107条、114条的规定,遗失物(包括埋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以丁不能取得瓷瓶所有权。 A正确:由于甲为瓷瓶所有权人。丙擅自处分瓷瓶,侵犯了甲的所有权,构成侵权,可以产生损害赔偿,甲有权要求丙赔偿。 B错误:乙并非瓷瓶的权利人,丙的行为未侵犯乙的权利,乙无权要求赔偿。 C错误:根据《买卖合同解释》,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

同是有效的。 D错误:理由同A项。 知识模块:所有权

7. 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12题)

A.本案属侵权之债 B.本案属合同之债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可将债分为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如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等都属于意定之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如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都属于法定之债。 A错误,B正确:本案中,由于甲、乙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原为法定之债,但是甲、乙与丙达成《调解协议书》,法定之债(侵权行为之债)转化为意定之债(合同之债)。 C错误:丙的工伤补偿与甲、乙对丙的侵权赔偿并不冲突,工伤补偿为保险合同之债,侵权赔偿为侵权行为之债,在本案中可以并存,乙不可基于丙获得工伤补偿而主张免责。 D错误:甲、乙与丙的法定之债已经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转化为合同之债,并且甲、乙两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每人赔偿5万元,甲已经履行完毕,丙不可再要求甲承担乙的4万元的赔偿责任。 知识模块:债的概述

8. 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第20题)

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C

解析:A、B、D正确:若仅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的规定,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A正确。同理,若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B正确。若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D正确。C错误:若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由于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需要符合这样的条件: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交付,而若法律行为无效,物权不发生变动。本题中“某物”仍属于甲所有,现丙占有该物,而占有已无合法依据,所以甲可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知识模块:债的发生

9.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2011年卷三第12题)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正确答案:B

解析:A错误: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让与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仅须通知债务人即可。本案中,甲公司转让债权已经通知了乙公司,丁公司的抗辩无法律依据。B正确: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须得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为效力待定的行为。本案中,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因该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效力待定,故戊公司还未有效承担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戊公司可基于此对丁公司抗辩。C错误:首先,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视为对债务转移行为的追认,债务转移行为有效,戊公司全部承担了债务成为新的债务人。现本案关系就非常简单了:丁(债权人)、乙(债务人)、戊(次债务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务,而“怠于”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C项中乙公司并未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债权人丁公司仍然可以行使代位权,戊公司不可以此抗辩。D错误:仲裁条款为合同条款,具有相对性,仅在乙、戊间发生效力,不可以此对第三人丁抗辩。 知识模块:债的移转和消灭

10. 乙在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第14题)

A.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 B.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D.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正确答案:D

解析: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特定的提存部门,从而完成债务的清偿,使合同消灭的制度。在本案中,债务人乙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乙与甲之间形成一个保管合同,但是由于乙之后又向甲进行了给付,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26条第1款的规定,提存人清偿后享有对提存物的取回权,即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仍归乙所有,乙有权取回。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甲机构工作人员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甲机构应负赔偿责任,而如前述分析,有权请求赔偿的是乙而非丙。故A、B、C说法正确,D说法错

误,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D。 知识模块:债的移转和消灭

11. 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 3年卷三第10题)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

正确答案:C

解析:A、D错误: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甲在出卖租赁房屋时,应通知乙,但是无须征得乙的同意。 B错误: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在本案中,甲虽将房屋出租,但是其仍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将房屋出售给丙为有权处分,丙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C正确: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的规定,虽然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是乙不能因此主张合同无效,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但是乙可基于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而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知识模块: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12. 张小飞邀请关小羽来家中做客,关小羽进入张小飞所住小区后,突然从小区的高楼内抛出一块砚台,将关小羽砸伤。关于砸伤关小羽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24题)

A.张小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B.顶层业主通过证明当日家中无人,可以免责 C.小区物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D.如查明砚台系从10层抛出,10层以上业主仍应承担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B

解析:A错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张小飞并非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B正确,D错误:《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顶层业主证明自己不在家可以免责;如果查明砚台系从10层抛出,那10层以上的业主就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不承担责任。C错误:小区物业也不是负责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而且也没有存在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知识模块:侵权责任法

13. 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卷三第23题)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正确答案:C

解析:A错误:果树上结的果实属于天然孳息,对于婚前承包婚后结的果实应当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B错误,D错误:婚前购买的房屋和收藏的玉石因为升值增加的价值属于自然增值,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C正确:甲投资股市所获利益不属于孳息,也不属于财产的自然增值,是在婚内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模块:婚姻

14.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设备一

台,双方交付完毕。设备投入使用后,丙公司向起诉甲公司,提出该设备属于丙公司的专利产品,乙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了该设备,请求判令甲公司停止使用。经查,乙公司侵权属实,但甲公司并不知情。关于此案,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14题)

A.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B.判令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C.判令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判令先由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再由乙公司赔偿甲损失

正确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甲公司并不知道乙公司的侵权事实,以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设备并投入使用,甲公司的行为属于该解释中的不知情且已支付合理对价,因此,甲可以继续使用该设备,无需另行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应当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知识模块:专利法

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15. 下列哪些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行使留置权?(2015年卷三第55题)

A.张某为王某送货,约定货物送到后一周内支付运费。张某在货物运到后立刻要求王某支付运费被拒绝,张某可留置部分货物

B.刘某把房屋租给方某,方某退租搬离时尚有部分租金未付,刘某可留置方某部分家具

C.何某将丁某的行李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后丁某取行李时认为寄存费过高而拒绝支付,寄存处可留置该行李

D.甲公司加工乙公司的机器零件,约定先付费后加工。付费和加工均已完成,但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借款,甲公司可留置机器零件

正确答案:C,D

解析:A错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2条的规定,留置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为前提,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本题张某与王某约定送货后一周内支付运费,而张某送货后立即要求王某支付运费,此时债务还未到期,且不属于“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情形,根据《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的规定,张某不可行使留置权。B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31条的规定,留置权的产生要求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例中的家具与房屋租赁所产生的租金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可留置。C正确:此项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寄存处在寄存时不知何某无处分权,可善意取得留置权。 D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31条,企业之间的留置(商事留置)不要求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知识模块:担保物权

16.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 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55题)

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正确答案:A,B,C

解析:A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的规定,丙、丁属于连带共同抵押,抵押权人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的规定,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戊、己构成连带共同保证,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错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是有顺序要求的,应先向债务人甲公司全部追偿,不能追偿的部分,

再向连带共同保证人己追偿。 知识模块:债的保全和担保

17. 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一套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慎损坏一关键部件,于是甲公司提出买下该套设备,乙公司同意出售。双方还口头约定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该套设备的所有权。不料在支付价款前,甲公司生产车间失火,造成包括该套设备在内的车间所有财物被烧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57题)

A.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风险责任应由甲公司负担

B.在设备被烧毁时,所有权属于乙公司,风险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 C.设备虽然已经被烧毁,但甲公司仍然需要支付原定价款 D.双方关于该套设备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正确答案:A,C

解析:A正确,B错误:在本题中,甲公司、乙公司之间就一套设备达成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由于最初的借用关系,甲公司已经占有该设备,那么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虽然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没有完成现实的交付,但是根据《物权法》第25条的规定,甲乙之间已经完成了简易交付,设备的风险也因此转移给了甲公司,本案中的风险应由甲公司负担。C正确:由于设备毁损的风险由甲公司承担,因此甲公司仍需支付原定价款。D错误: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非要式合同,

并非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知识模块: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18. 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第67题)

A.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

B.商场须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乙应适当补偿丙的损失

D.甲和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C,D

解析:A、B正确:丙的重伤是由于甲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对此应该由甲承担侵权责任,而丙摔倒也有商场地板湿滑的缘故,因此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C错误:乙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对该结果也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D错误:对于丙的损害应由甲承担责任,商场承担补充责任,

而不是由甲和商场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模块:侵权责任法

19. 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己。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丁母健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66题)

A.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B.丁母有权转继承乙的遗产

C.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D.丙有权继承、戊和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正确答案:A,C,D

解析:A正确,C正确:乙、丁推定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甲是乙的父亲,戊、已是乙的子女,三人是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乙的遗产。戊、己、丁母是丁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丁的遗产。B错误:推定乙、丁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所以丁母不能转继承乙的遗产。D正确:根据《继承法》第27条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因此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乙先于甲死亡,乙的子女戊和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知识模块:继承

20. 甲作曲、乙填词,合作创作了歌曲《春风来》。甲拟将该歌曲授权歌星丙演唱,乙坚决反对。甲不顾反对,重新填词并改名为《秋风起》,仍与丙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获报酬10万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63题)

A.《春风来》的著作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甲侵害了《春风来》歌曲的整体著作权 C.甲、丙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有效

D.甲获得的10万元报酬应合理分配给乙

正确答案:A,C 解析:A正确:《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甲作曲、乙填词,合作创作了歌曲《春风来》,所以该歌曲的著作权由甲、乙共同享有。B错误:甲拟将该歌曲授权歌星丙演唱,乙坚决反对,之后甲又重新填词创作《秋风起》,即甲作曲、填词创作了一

个新作品,并未破坏《春风来》作品的完整性,因此甲未侵害《春风来》歌曲的整体著作权。C正确:甲作曲、填词创作的作品《秋风起》,甲一人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因此,甲、丙间的许可使用合同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D错误:《秋风起》是由甲填词、作曲完成的,仅由甲一人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与乙无关。因此,甲无须将报酬分配给乙。 知识模块:著作权法

21. 甲创作了一首歌曲《红苹果》,乙唱片公司与甲签订了专有许可合同,在聘请歌星丙演唱了这首歌曲后,制作成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2014年卷三第62题)

A.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CD后销售,向甲、乙、丙寄送了报酬

B.某公司未经许可自聘歌手在录音棚中演唱了《红苹果》并制作成DVD销售,向甲寄送了报酬

C.某商场购买CD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经过甲许可并向其支付了报酬

D.某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的插曲使用,只经过了甲许可

正确答案:A,D 解析:A正确:《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据此可知,某公司翻录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甲、录音制作者乙唱片公司和演唱者丙的许可并支付报酬。B错误:《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据此可知,选项B中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C错误:某商场购买CD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播放歌曲《红苹果》行为,属于同时对甲的作品、乙制作的录音制品和丙的表演活动的机械表演。但是,仅著作权人甲享有表演权,所以该机械表演行为仅需获得甲的许可并向甲支付报酬。D正确: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的插曲使用的行为,属于同时对甲的作品、乙制作的录音制品和丙的表演活动的复制、发行行为。因此该行为需经甲、乙、丙的三重许可,并向甲、乙、丙支付报酬。 知识模块:著作权法

22. 2010年,甲饮料厂开始制造并销售“香香”牌果汁并已产生一定影响。甲在外地的经销商乙发现甲尚未注册“香香”商标,就于2014年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上同时注册了“香香”商标,但未实际使用。2015年,乙与丙饮料厂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果汁类“香香”商标转让给了丙。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题)

A.甲可随时请求宣告乙注册的果汁类“香香”商标无效

B.乙应将注册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上的“香香”商标一并转让给丙 C.乙就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注册商标必须分别提出注册申请

D.甲可在果汁产品上附加区别标识,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香香”商标

正确答案:B,D 解析:A错误:《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题目中乙的行为构成商标抢注,权利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受5年时间的,但驰名商标的除外,而题目中并未说明“香香”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所以错误。B正确:《商标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题目中,乙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上同时注册了“香香”商标,且果汁和碳酸饮料属于类似商品。C错误:《商标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因此,乙就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注册同一商标可以一并提出注册申请。D正确:《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知识模块: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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