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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政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1月) 201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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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2011年1月26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各项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职责和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至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其它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令整改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四)包括但不限于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等。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 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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