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广 东 省 建 设 厅 制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目录
一、 工程概况 二、 工程承包范围 三、 合同工期 四、 质量标准 五、 合同价款 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 七、 词语含义 八、 承包人承诺 九、 发包人承诺 十、 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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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规模:
资金来源:发包人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拟从开始施工,至竣工完成。
工期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应顺延,但酒店工程封顶最迟不得超过 。承包方无法按预期封顶,逾期一天罚款 万元。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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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通用条款》第1条款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 订立合同地点:。
本合同壹式拾份,双方各执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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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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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详见广东省建设厅推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09)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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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定义
1.53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 文书; □
□ 信件; □ 电报; □ 传真; □ 电子邮件; □ 其他: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发包人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会议纪要、招标文件补充资料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本项目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1)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其他现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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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设计图纸
5.1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签订合同后3天内。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提交施工图纸4套。 5.2施工设计图纸由承包人提供(本工程不适用)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本工程不适用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本工程不适用
6. 通讯联络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6.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通讯地址: 承包人: 通讯地址: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无
7. 工程分包
7.5 (1)指定分包工程:
收件人: 收件人: 收件人: 收件人:
按(佛建工(2006)70号),承包人如需进行消防、人防、边坡支护等专项分包,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或已在佛山市建设局登记备案的分包企业,并提交发包方审核确认和备案。
(2)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总包支付(即承包人支付)。
13.交通运输
13.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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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施工临时道路的约定: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费用。施工场地所有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由发包人统一协调管理。
13.4 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 (1)专项批准事件的监理工程师: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
(2)专项批准事件的造价工程师: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 (3)专项批准事件的建造师: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
19. 发包人
19.2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开工前5天完成,费用不补。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发包人只提供本次工程施工所需的动力电容量600KVA,其他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指定电源、水源接口位置。施工现场用电的低压出线的总开关、计量总表、计量水表及以后的管路等由承包人负责安装,以及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水电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水、电使用后维护、维修等管理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所需的电讯线路的接通由承包人自费解决。
(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本工程施工现场周围道路由发包人负责开通,施工现场内的道路由承包人负责开通,费用自理。 (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无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由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承包人须于签订施工合同后 7 天内办理好施工许可证。如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则承包人应承担其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责任,工期不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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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现场交验的时间: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交验,并于交付施工现场时,在现场实际交验,并作教研记录。
(7)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提供。 (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为开工前7天内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承包人提出具体方案,由发包人及相关部门签字同意后由承包人实施,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施工过程中如因承包原因造成的损毁,由承包人负责。
(10)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 按照专用条款第81条进行支付。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见本款(1)—(10)中所列的承包人负责的工作。
本合同价已经包括承包人负责的该部分工作的费用,发包人无须另行支付。
19.3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开工前3天。
19.4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名称、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1)提供的时间:签订合同后3天内。 (2)提供的份数:提交施工图6套。 19.5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期限支付。
√其他: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
(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帐号转帐。 □
√支票支付。 □
□其他方式:
20. 承包人
20.2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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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前免费提供现场发包人办公室两间和监理和设计办公室各一间,并配备桌椅、文件柜、沙发、空调等必需品。按照监理人员8人标准配备宿舍及床铺。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1)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人员、
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变更后的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2)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地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 3)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佣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伤,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对分包单位出现的工人意外事故或伤害,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同样须承担连带责任。
4)承包人应当清楚的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积极主动与外界的进行协调。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协调,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但这种协调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5)承包人应当按国家劳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工人提供劳动条件,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购买社保等。如承包单位必须实行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按佛山市建设局《关于建立我市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通知》(佛建工(2006)70号)执行,承包单位必须在佛山市建设局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布的劳务公司中选择分包队伍。
以上承包人负责的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无须另行支付。 20.4 承包人完成设计的约定
(1)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有:本工程不适用。 (2) 承包人提交设计图纸的时间:本工程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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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发包人代表
22.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发包人任命(刘中波)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现场协调、材料审批、工程量的确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项增量的确认,进度款的审核及发放。
23.监理工程师
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匡健 (2)任命(黄昆明)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3.3 (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进度款发放。
24.造价工程师
24.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单位:广州市建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4.3 (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本工程不适用。 25.承包人代表
25.1 承包人任命(林树明)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项目负责人作为承包人代表,承诺常驻现场,代表承包人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本建设工程合同。项目负责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常驻现场或者未能参加工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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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发包人每次扣除承包人3000元的违约金。
须严格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粤建市[2009]8号文)的规定执行,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所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资历不应低于中标时的项目负责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其更换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在3日内及时采纳发包人的建议予以更换。承包人未能及时更换不称职项目负责人,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100000元违约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直接责任。
26.指定分包人
26.1 依法指定的分包人及其有关规定:本工程不适用。 (1)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2)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28.工程担保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
28.1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承包人按合同总价金额的8%,即22,286,667元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
28.2 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
28.8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依据招投标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文件执行。
31.不可抗力
31.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自然灾害是指以下情形(以气象台的天气报告为准):
①十级以上强风暴、龙卷风;
②在24小时内(午夜至午夜)所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五十年一遇以上洪水造成重大破环等情况;
③摄氏45度以上高温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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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3级或以上地震;
⑤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32.保险
32.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以下所有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
价内,发包人无须另行支付。
√合同通用条款的第31.1款的第(1)项; □
√合同通用条款的第31.1款的第(2)项; □
√合同通用条款的第31.1款的第(3)项; □
√合同通用条款的第31.1款的第(4)项; □
32.8 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当及时办理通用条款32条中32.1、32.2款规定的保险并保持有效,否则,导致受益人无法得到保险人赔偿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将具体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填写完整,或者以合同附件的形式另行约定。)
33、进度计划和报告
33.3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A)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并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对设计和计划的修订应在接到修改通知后3天内完成。
(B)月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根据总体工程进度计划要求编制月度计划,其格式和内容应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计划应包括本月完成和下月预计完成的工程数量和工作量,及保证计划完成的措施,对未完成计划,应详明原因并提出加快进度的措施。
承包人的施工总体计划、月度计划应按要求报监理工程师审核调整并报业主批准后方能实施。
工程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上一个进度计划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
周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周的周五,根据总体工程进度计划和月度计划编制下周计划,其格式和内容应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计划应包括本周完成和下周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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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的工程数量和工作量,及保证计划完成的措施,对未完成计划,应详明原因并提出加快进度的措施。
34、开工
34.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签发开工令。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42条。
√其他时间: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批准签发开工令。 □
35、暂停施工和复工
35.4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形:本条不适用。
36、工期及工期延误
36.1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150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日期为准,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暂按2011年3月31日至2011年8月31日,工期150天,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应顺延,但酒店主体封顶最迟不得超过2011年9月30日。承包方无法按期封顶,逾期一天罚款三万元。
38、提前竣工
38.1 计划竣工日期:(本条款不适用)
42、质量目标
42.1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45、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45.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按相关规定执行。
45.5 治安管理的约定:工程开工后如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造成人员伤亡等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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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测量放线
46.1 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的时间:承包人应在开工前两天测绘出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
46.4 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 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8.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本工程不适用。
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一、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应按照招标人的约定及设备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所用材料、设备均为当年生产的全新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不允许有负公差)。采用进口产品,应提供进口报关单、完税证明及商检证明。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二、本工程主要材料的品牌选择必须报监理、发包人认可,如需更换,承包人必须根据图纸要求和有关说明,采用同档次(或以上)、同规格的产品,在实际采购前,须将有关资料报发包人审批,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购,否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发包人有权在推荐品牌中选择其中一种,承包人材料单价不做调整。适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选用的材料,发包人认为需要时可与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共同重新选定;如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签章后,经发包人批准,书面回复(须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三、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看样定板程序及时间:
(1)、申报: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看样定板申报原则上由承包人根据设计图要求,招标文件提出的质量档次,推荐三家同档次的合格供应商及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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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发包人可根据需要,通过专家推荐等形式增加合格供应商及合格产品。承包人应在使用前尽早成批次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申报。
(2)、申报资料:
1)材料样板(份数按招标人要求定); 2)各材料(设备)供应商需要提供资料;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产品名目、技术、质量标准(含规格、型号、参数、颜色、功能等); 6)产品质量检验报告(CMA认证机构质检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7)国家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及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件); 8)使用说明、安装指导、调试、服务承诺及供货保证措施; 9)近三年的重大工程业绩;
10)材料报价(申报时由推荐供应商单独密封及加盖厂家公章)。
(3)、初审:初审由监理工程师主持,初审参与单位有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驻场代表。主要任务是初步对承包人申报的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及强制性标准审查。初审自收到申报表3天内完成,初审完成后由监理工程师将申报资料及初审意见汇总后向发包人报审。
1)凡不符合前四条者,均不能推荐为合格供应商;
2) 拟购材料不符合设计的质量技术标准或不符合合格产品条件的(不允许负公差,凡是负公差者为不合格产品),均不能推荐为合格产品;
(4)、看样定板:看样定板由发包人组织。发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报审资料后,对提交的供应商及产品进行确认、封板工作,必要时可根据需要组织设计、专家等有关人员参加,重要的土建资料及机电类材料(设备)原则上应进行考察、 市场调查。对影响工程质量、造价较大及影响外部景观的一类材料,由发包人审定批准。看样定板工作原则上自收到初审资料后5天内完成。如果承包人不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在2个工作日内就承包人提出的申请予以确认,如造成工期延误的,则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如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使用未批准材料的,需更换材料、返工并罚材料费的20%,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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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本工程不适用。
49.8 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本工程不适用。
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时间和地点:本工程不适用。
5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工程不适用。
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中间验收部位有:按有关规定执行。
55. 工程试车
55.1是否需要试车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
56. 工程变更
56.4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应得的奖励:本工程不适用。
56.6(3)中“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的14天内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告已被认可。”的规定,对本合同不适用。
58.竣工验收
58.10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验收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有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各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范围计划竣
工时间如下:
按三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进度计划执行。 58.11 合同工程需在施工期运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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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条款58.4中“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或验收后28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的规定,对本合同不适用。
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6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竣工验收后贰年。
59.8 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依照国家《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地方规范标准执行。
63. 暂列金额:(87032609.06元,其中含20%预留金) 65. 暂估价:本工程不适用。
65.3 非招标专业工程的暂估价金额为 元。
6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6.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
是 元。
66.2 误期赔偿的约定:
(1)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 30000.00元。
(2)误期赔偿最高限额是(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本合同中标价的8%)。 (3)延误15天以上,且承包人无采取令承包人满意的补救措施,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自动退出施工现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67. 优质优价奖
67.1 优质优价奖的约定:
√没约定优质优价奖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优质优价奖的等级:
67.2 优质有价奖的计提与支付:本款不适用。
□国家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3%,即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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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2%;即 元; □市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1%;即 元。
68.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68.1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工程量的偏差; □
√工程变更; □
□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其他调整因素;
72. 工程变更条件
72.4 工程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以下方法调整: □
具体方法见本工程的结算方式。
73. 工程质量的偏差
73.2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调整的方法: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以下方法调整:按专用条款第96条执行。 □
73.3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以下方法调整:按专用条款第96条执行。 □
74. 费用索赔事件
通用条款74.6中“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费用索赔报告已经认可。”的规定,对本合同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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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现场签证事件
75.3 现场签证报告确认约定的时间:如遇到需要现场签证的工程项目,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必须做好工程量记录。承包人应在该项工程完成后3天内办理签证(以承包人送到监理单位的时间为准),过期发包人不予签认。如果承包人自行隐蔽,发包人将不予办理签证。
通用条款75.2中“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的规定,对本合同不适用。
76. 物价涨落事件
76.1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费的方法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的,本款不适用。 □
□物价涨落超过合同通用条款规定幅度,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数据约定如
下:
(1)固定系数α为 ; (2)人工权重系数b为 ; (3)机械台班权重系数c为 ; (4)钢筋权重系数d为 ; (5)其他资源的权重系数: 76.2 调整合同价款日期
□招标工程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订立时间:
78. 支付事项
78.2计算利息的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其他 (本工程不计算利率) □。
79. 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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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 预付款的约定
√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23,181,402.953元)其支付办法及 □
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规定确定。 79.4 预付款抵扣方式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20%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
79.6 预付款的额外约定:鉴于本工程工程量大、工期紧,发包人另外支付¥50,000,000元预付款支持承包人保质保量,加快推进本工程。该¥50,000,000元预付款具体使用方式,发包人有权建议与监督,抵扣方式发包方和承包方另外约定。
工人工资专用账号保证金叁佰万元(¥3,000,000.00)元由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拨付到专用账号内。在开工后第一和第二次进度款拨付时分两次扣回(每次扣除50%)。
80. 安全文明施工费
80.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和范围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
(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金额为¥6,873,673.69元。 80.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其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款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50%, □
其余安全文明措施费由负责本工程的监理单位负责审查和控制。根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的结果确定,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检查合格,监理工程师在5日内签署意见,通知发包人在10日内支付给承包人。
81. 进度款
81.1支付期间
√以月为单位,具体为: □
□以季度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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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
(1)预付款:在签订本合同后,承包人正式进场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80.2支付。
(2)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每月结算一次拨付,承包人应当在每月20日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此前一个月内(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应付的进度款和质量自检等表格,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连同该月的监理报表于25日前送发包人复核并批付工程进度款。
(3)每月进度款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应付进度款的80%,工程结算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累计达到合同价的百分之八十五(85%),即停止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交齐工程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合同总价的95%;
余款5%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第壹年满无质量遗漏问题,支付2.5%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贰年期满后认为无质量遗漏问题,验收合格,并在一月内完成档案备案手续后30天内结清剩余支付2.5%(不支付利息)。
(4)收款时必须为有效发票,有效发票必须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工程款应专款专用,一旦业主发现工程款被挪作它用,业主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其专款专用。
81.2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为:本工程不适用。 82. 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82.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30天内递交结算书给发包人,由发包人委托中介机构审定工程结算价后30天内付至审核结算价的95%。 其他约定:
由于承包人按期完工对发包人具有重大影响,承包人不得违约停工滞留现场或者中途退场,否则,必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全额赔偿。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造成工期延误损失,造成发包人对第三方的赔偿、增加监理费用、资金利息、导致的关联项目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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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发包人为实现权利而支出交通费、公证费、鉴定费、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等),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不足弥补的,承包人还应全额赔偿。发包人可在承包人工程款、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通用条款第82.3中“造价工程师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已被认可。”的规定,对本合同不适用。
84. 质量保证金
84.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即按合同价款的3%。
√其他:合同总价款的5%。 □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3%。
√其他方式: □月进度款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应付进度款的80%,工程结算前发
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累计达到合同价的百分八十五(85%),即停止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交齐工程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竣工后,付至工程合同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等缺陷责任期贰年期满后认为无质量遗漏问题,验收合格,并在一个月内完成档案备案手续后30天内结清(不支付利息)。
84.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缺陷责任期第一年满无质量遗漏问题,支付2.5%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贰年期满后认为无质量遗漏问题,验收合格,并在三个月内完成档案备案手续后30天内结清剩余2.5%(不支付利息)。
85. 最终清算付款
85.1 最终结清申请报告提交份数:8份
提交期限: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86.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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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合同双方认可为: (1) (2)
86.6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1.保密要求
91.1 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本合同不适用。 94.合同份数
94.1 提供合同文本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提供方式为:
94.2 本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1 份,合同副本10份,双方各执5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96、相关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按以下要求进行结算:
96.1 实际完成工程量对比备案预算工程量变化在±10%内(含10%)的,按承包人的投标时的综合单价结算;
96.2、实际完成工程量对比备案预算工程量超过10%外的,其超过10%的部分工程量计算如下:
96.2.1、如果该项目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比招标备案预算参考综合单价低的,则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相应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96.2.2如果该项目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比招标备案的预算参考综合单价高的,则按标备案的预算中的相应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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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实际完成工程量对比备案预算工程量减少10%外的,其减少超过10%的部分工程量计算如下:
96.3.1、如果该项目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比招标备案的预算参考综合单价高的,则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相应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结算;
96.3.2、如果该项目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比招标备案的预算参考综合单价低的,则按标备案的预算中相应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结算;
97、补充条款
97.1本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支付均以人民币为单位。本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内约定,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约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总承包。
97.2投标人(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可调材的市场价格变化和可能的国家政策性调整,以确定风险系数,对工程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括的所有内容的施工进行综合单价报价;结算时除措施费外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97.3在进行工程结算时,以下情况作为结算的依据: (1)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4)工程变更事件; (5)工程量偏差事件; (6)费用索赔事件; (7)现场签证事件;
(8)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调整事件。
97.4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有关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按以下要求进行结算: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和按承包人的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97.5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清单项目:
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的计价办法及配套文件进行结算;材料价按施工期间的《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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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价的八折计算,没有发布价的按市场价计算,特殊材料按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审批的单价进行计算,最终以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审核为准;规费、税金等的计费程序按行政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按以上原则计算出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后,并乘以结算系数作为最终的结算价。
97.6本合同价格已包含完成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招投标工程量清单包含的项目范围内所需的全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其他措施费按实结算,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签证确认,最终以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审核为准。
97.7本工程清单范围的工程材料在工程施工期内不调整材料价格差,承包方需要根据市场情况组织好备料,防范建筑材料涨价的风险。
97.8、承包人必须注意施工安全,做好文明施工工作,如因措施不当造成人身安全或工伤死亡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单位负责。
97.9承包人必须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工程承包范围内档案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
97.10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按规格编制成册的、真实的、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一式四份(内含电子文件四份)。经监理方审核签收后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归档并同时提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
97.11本合同中包含了承包人编制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的全部费用。 97.12承包人不得拖欠、克扣本工程劳动者工资。如果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拖欠、克扣本工程劳动者工资,造成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垫付工人工资,则发包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或几种方式得到补偿:(一)、选择承包人的履约金作为担保;(二)、在结算款中扣除。
97.13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5个月内,承包人必须和发包人完成竣工验收结算手续吗,否则作承包人自动放弃该工程的验收结算处理。
97.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需与外部相关的单位协调的问题时,应自行解决,业主只负责协助。如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淤泥外运许可证等。
97.15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若需变更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施工期间承包方的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等相关的人员)必须驻守工地,发包人将不定期进行抽查,一旦发现有关人员未经发包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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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无故离开现场的,第一次发包人将对其作出书面警告,此后再犯者发包人将按每次每人3000元的标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违约金由承包人支付并由发包人在工程款中扣除。
97.16 工程检测
承包人完成要求的工程后,均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公司进行检测,检测内容按佛山市相关规定执行,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但其不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所有检测费用均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根据该部分的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支付。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其风险因素,该部分结算时不作调整。承包人所选择的检测公司和检测方案应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及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批准。同时为保证工程质量、发包人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公司对选定的部分进行抽检,若抽检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则承包人应自费返工并承担返工后的质量检测费用。
97.1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其他措施项目费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其他措施项目费不作调整。
97.18其他要求:
(1)承包人须无条件协助办理各种报建等手续;
(2)承包人应考虑在夜间施工可能不能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因素; (3)施工期间必须保证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4)从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时起,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5)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管理与发包人发生分歧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指挥。
97.19承包人应当认真考虑该工程所在地的环境因素,分析现场施工环境和与相邻各工地同时施工带来的各种影响,权衡风险,该部分费用包含在投标价里面。必要时承包人应当自行到现场了解现场施工环境状况。
97.20发包人制定弃土点。承包人因乱弃置土方而违反相关规定,因此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土方挖运综合单价在报价时应按地质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土类别的开挖、装车、弃土运输至合理弃土点的运距,运输车辆管理、现场清理、缴纳弃土费、孤石或障碍物爆破和清除、上下坡道、场地原有道路和临建的拆除及外运等一切费用,中标后弃置的土方单价不因弃土方的地质类别、难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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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距等因素的改变而作调整,综合单价包干。
97.21因承包人施工质量或维护不当等自身原因导致在日后的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或安全问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97.22承包人承诺:投标时已经考虑了各种成本因素,本合同总价款(即中标价)不低于成本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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