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清运劳务施工合同
(乙种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拆除清运劳务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发包方(甲方): 城东行政执法局 承包方(乙方): 青海邦塔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吊车拆除清运垃圾 1.2 工程地点: 建国路、七一路、共和路、德令哈路、
八一路、建国南路、
1.3 承包范围: 1.4 承包方式: 1.5 工期:本工程自 2010 年 11月 14日至2011 年 5月 27日结束。
1.6 工程质量: 1.7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甲方要求
不要损坏公共设施以及安全。 第三条 乙方施工方式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抬板吊车、货车、翻斗车以及人工(人工140个工),吊车(16个作业)。
第四条 遵守国家或地方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第五条 有关安全生产的约定
1、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2、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六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拔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 %支付滞纳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 元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作为奖励。
第七条 其他约定 第 附则
本工程需要进行返工时,由乙方负责。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2010年11月14日至2011年5月27日打水泥杆、木头杆147个,用吊车16个作业,每晚台板费2000.00元,总计:32000.00元(叁万贰仟元整),16个作业用工人140个工,每一晚工资120.00元,总计:16800.00元(壹万陆仟捌佰元整)。北园巷共厕清运垃圾,每车400.00元,共17车,再用工人工资600.00元,总计:7400.00元(柒仟肆佰元整)。
建国路拆违章建筑房用工人42个工,每人120.00元,共计:5040.00元。清运垃圾21车,每车400.00元,共计:8400.00元。
建国路锅炉房拆除只能用人工拆除,用人工清运垃圾共计花费5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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