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本培训工作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中的重要工作,是提升教师能力和素养的重要途径。为了塑造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推动校本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升教师参与校本培训的积极性,促进自身往纵深方向发展,从而有效提高教师的各方面的能力和素养,根据县教育局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一、奖励制度
1、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教育教学培训,对于成绩突出者,给予适当的奖励。
2、能够主动参加除上级及学校组织的培训之外的各种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学校根据证书级别给予奖励。
3、取得各级各部门颁发的教师能力方面的荣誉证书,如优质课评比、基本功评比等,学校根据证书级别给予奖励。
4、对论文在学区级以上(含学区级)发表或获奖的教师给予奖励。
5、对指导学生获学区级以上(含学区级)竞赛奖的教师给予奖励。
6、对被评选为学区级以上(含学区级)教学“三坛”、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的教师,以及获县级以上(含县级)优秀教研组的给予奖励。
7、对获得学区级以上(含学区级)各类教育教学比赛奖项的教师给予奖励。
(注:以上所取得的奖项,均按《绥德县第二小奖励制度方案》的标准)
二、惩罚制度
1、在校本培训工作中,态度不端正,表现消极懈怠,学校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及扣除绩效工资处罚。
2、在学校校本培训工作中,发布不利于工作开展得舆论,做阻碍校本培训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学校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及扣除工资及量化分的处罚。
3、对于不能按时参加校本培训的教师,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及扣绩效工资等处罚。
4、没有完成校本培训工作的,如缺少心得、反思、笔记等,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扣除年终考核分。
5、对于不能按要求完成校本培训任务的教师,学校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6、校本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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