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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来源:筏尚旅游网


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甲方: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 幢 单元 室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对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结合实际情况。受开发商委托制定的本物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书面告知乙方,《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见业主入住指南;

3、 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服务档案资料;

4、制定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5、甲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接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整体管理服务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 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7、 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 每半年向乙方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

9、 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注意事项和条件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饰装修管理协议》见业主入住指南;

10、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等有偿服务;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 乙方和权利和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投、被选举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服务制度和《业主临时管理规定》;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各项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及小区相关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申请表》,提供装修方案及图纸施工期间接受甲方检查、指导,完工后及时告知甲方进行检查。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遵守物业使用规定,不改变住宅、自行车库和机动车等使用性质;

8、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定本协议;

9、对承租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服务制度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方承担民事责任;

10、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1、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应及时报修,以便甲方及时派人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积极配合、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条 对本物业外立面设备,作如下约定

1、阁楼阳台不准改变和违章搭棚;

2、不得在户外安装雨蓬、花架、晒衣架子等;

3、凡须要安装防盗门、防盗网的,必须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安装;

4、空调外机按规定位置安装,空调水应按照规定接落水管;

5、底层花园不得改变原有的面貌和布局,如需改变需经甲方批准方可实施;

6、沿街商铺广告牌必须先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安装;

7、对本物业外立面其他方面装修,必须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否则做违章论处;

8、在小区内必须经物业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在指定位置悬挂张贴广告,其他位置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悬挂张贴广告;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建筑公用部位的维护、养护和管理

共用道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板、屋顶等)、 户外墙面、公共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不为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为产权人所共有并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下水管道、雨水管、水箱、共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楼道、小区智能化管理系统、空调冷凝水管、化粪池、物业服务区域的外围护栏、围墙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三、园艺及环境卫生

1、小区内共用绿化、园艺小品等的管理的养护;

2、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以及其他公共环境的卫生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对指定位置堆放的室外装修、装饰垃圾收集和清运。

四、安全及消防

1、 配合、协助门进行安全监控、巡视和门岗值勤,结合本小区智能化设施、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即小区用地红线以内,业主进户门以外)公共秩序(根据相关规定物业公司不承担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如需要以上特约服务,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约定);

2、做好消防教育宣传工作,加强消防培训及演练,积极配合当地消防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的防范工作。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使本物业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序、交通顺畅,按照特价局核定价格收取停车占地费;

2、机动车按规定线路行驶和按指定或划线的车位停放。

六、档案资料

1、对本物业的房屋竣工、设施设备及接管验收档案、图纸、资料进行管理;

2、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七、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制定业主装修管理规定,明确装修管理范围、时间、垃圾处理及装修施工人员管理,完善装修申报手续;

2、建立装修检查监督制度,明确职责,对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监督,维护业主利益;

3、具体管理办法见业主入住指南《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八、文明建设

协助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增强与业主之间交流,刨建文明社区。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

一、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管理 2、公共设施设备维护 3、公共秩序维护 4、保洁服务 5、绿化养护管理,上述1-5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为《连云港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内容等级标准》四级行业指导标准,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

二、本物业和管理公共服务费按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

1、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拥有的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0.55元/月/平方

(2)商铺:1.00 元/月/平方

2、上述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每年交纳一次,具体时间以物业通知为准。

3、本物业服务费收取的标准按物业价局核定的标准调整。

4、业主出租物业时,业主应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甲方备案并负连带交纳责任;

5、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中未计入的公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用(如电梯、空调、公用车库、公共照明、公共用水及物业管理设施等)运行能耗能费

用,物价部门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规定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集体使用人共同分摊。

6、其他收费(娱乐、会所消费费用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装修垃圾清运费

对住户装饰装修产生的装修垃圾清运,按2.00元/平方标准一次性收取清运费用。以后进行再次改造装修的应按照本标准再次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

四、机动车车位使用费及车库、车位服务费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实行有偿服务,费用由双方自行商定。

六、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委托,提供本协议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商定。

七、供热、供气、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

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

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建筑本身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及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甲方进行管理的,由开发商支付相关费用;

2、不属于保修范围内维修、养护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3、保修期满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经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该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或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用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或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甲方应予以退款,并从收缴之日起按每天0.3%付给乙方违约金,或甲方双方协商解决。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0.3%会给乙方违约金,或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其它约定

一、为维护公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在居委会或派出所等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紧急避险

措施。

二、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本协议可结合物业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补充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协议附件均为协议有效组成部分,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份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五、本协议在发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如未能解决的可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起诉。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自行终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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