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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676篇)

来源:筏尚旅游网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38题。单选)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本题中,大卫工作地点难以确定,而用人单位主营业地在丙国,故应适用丙国法。综上,D项正确。

2.泰国一航空公司所有的一架波音727客机(在泰国登记),飞行于泰国和新加坡之间。因该航空公司欠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债务到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将这架飞机抵押给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请求延期清偿债务。2012年5月,双方就该飞机抵押权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我国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A、中国法 B、泰国法 C、新加坡法

D、抵押合同签订地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民用航空法》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3.美国人甲和法国人乙夫妇久居日本,二人2015年来华投资经商。工作的分歧导致两人在

半后在中国协议离婚,为了离婚便利双方协议选择适用与当事人无关的某国法律。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应适用美国法,因为丈夫的国籍为美国籍 B、双方可以无地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C、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受理案件的法律所在地 D、应适用日本法,因为那里有双方共同的经常居所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离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离婚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本案某国法律不是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也不是一方国籍国法律,依第26条的规定,不能选择该法为适用的法律。此时,应当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D正确。

4.经常居所在广州的西班牙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西班牙的某网络论坛上发帖诽谤经常居所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王某。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广州某,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35题,单选)

A、侵权人是西班牙公民,应适用西班牙法 B、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新加坡,应适用新加坡法 C、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 D、论坛服务器在西班牙,应适用西班牙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中国关于侵犯人格权的法律适用。

侵害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本案侵害王某的名誉属于侵犯人格权,应适用王某经常居所地新加坡法。综上,故B正确。

5.朗文与戴某缔结了一个在甲国和中国履行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朗文向甲国起诉戴某并获得胜诉判决。戴某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提起诉讼。朗文以该案件已经甲国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相关条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朗文的主张构成对我国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有效异议 B、我国对戴某的起诉没有管辖权

C、我国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 D、我国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人民有权管辖。本题中,合同履行地在中国,我国对戴某的起诉有管辖权。故B项错误。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33条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平行诉讼的规定,外国受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并作出判决,不影响我国依据我国法律对同一案件行使管辖权。除非该外国判决已经在我国被承认。本案中,甲国只是受理案件并作出了判决,但该判决并未在中国申请承认,因此我国仍然有权对同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故A项错误、D项正确

6.中国人李扬1993年赴美国留学,毕业后在美国定居并工作,在美国有房产、现金、股票等。2013年6月,居住在中国的李扬之父李天宁向中国某起诉,指控李扬自2011年4月就未向其支付赡养费。依我国《法律适用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没有关于赡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B、如美国法对李天宁有利,应适用美国法 C、应适用中国法,因为李天宁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 D、如美国法对李扬有利,应适用美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益的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7.2014年1月,定居于地区的韩国演员金一贤向我国内地某起诉,指控内地某商业网站侵犯了其肖像权,识别本案为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认定本案时效问题时应适用哪国法?

A、地区的法律 B、韩国法 C、中国内地的法律

D、重叠适用中国地区和内地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和诉讼时效 【答案】:A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而本案时效所属的基础法律关系为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而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据此,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应适用地区的法律,时效也应适用地区的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8.中国人付力与华侨王德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数年后付力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付力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付力已定居国外,不应受理 C、该中国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管辖的书面协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离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离婚。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14条的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对于付力在我国的诉讼,我国可以受理,付力的最后居住地有权管辖,C是正确选项。 9.中国某航空公司从甲国公司融资租赁一架飞机。双方合同约定适用甲国法律,由乙国银行提供贷款,由住所位于丙国的丙国公司担保。合同以英文作成,但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对法律适用均没有约定。履行中发生争议,诉诸中国。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甲国法律 B、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律 C、贷款合同应认为当事人默示选择适用英国法 D、保证合同应适用中国某航空公司的住所地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优先,没有意思自治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本题中双方在飞机融资租赁合同中已约定适用甲国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甲国法律,A项正确,B项错误。

题干中已经明确“贷款合同”对法律适用没有约定,虽然合同以英文作成,但合同文本使用的文字不构成最密切联系点的确定,故C项错误。

《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保证合同中最能体现合同特

10.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卷一35题,单选)

A、如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B、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C、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

D、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4节>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直接适用的法。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规的规定,人民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1)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2)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3)涉及环境安全的;(4)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5)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6)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AB正确。从该条也可看出,直

11.福建人李向荣与来自地区的宋安因贸易贸易问题发生争议,李向荣诉诸福建某,相关文书需要向地区送达并确定法律适用,依相关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宋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与李向荣有所不同

B、确定应适用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不应予以适用 C、如宋安在,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D、如宋安在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区际法律问题——区际司法协助。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地区当事人在人民参与民事诉讼,与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A错误。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予以适用”。B错。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受送达人不在居住,但送达时在大

12.2014年12月,定居在中国的韩国人全民兰到泰国旅游期间,在一名为“UTHA”的皮具专卖店购买了一个蜥蜴皮的钱包,回中国使用后发现质量低劣。“UTHA”品牌在中国某地有一提供售后服务的代表机构,全民兰遂向该代表机构所在地针对销售商提起消费者合同之诉。经查,“UTHA”品牌在中国尚无相关经营活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本案的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我国对本案纠纷没有管辖权,因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中国 B、如果我国受理本案,应向被告在中国的代表机构送达相关司法文书 C、如果我国受理本案,应适用泰国法处理本案纠纷

D、如果我国受理本案,应通过韩国驻泰国使领馆调取在泰国的证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管辖。”由于本案被告在中国有代表机构,代表机构住所地有权管辖,选项A错误;向代表机构送达属于域外文书送达的途径

13.荣昌公司与广东多福公司签订一贸易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管辖。后因履约纠纷,荣昌公司将多福公司诉至并胜诉。判决生效后,荣昌公司申请内地某中级人民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如依据201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电子邮件是法律认可的“书面”管辖协议

B、如荣昌公司向内地两个有管辖权的提出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申请的,由财产所在地管辖

C、如多福公司在内地与均有财产,荣昌公司只能向一地提出申请 D、多福公司在判决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又就同一争议提起了诉讼,可予受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判决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依2019年《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A对,依第11条第2款,前款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B错,依第7条。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1)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2)在特别行政区,向高等提出。申请人应当向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中一个人民提出申请。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

14.中国诚至公司与美国凯迪凯特公司签订一份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纠纷适用美国法。双方后因航空器维修问题发生争议。凯迪凯特公司将诚至公司诉至某人民。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 B、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C、本案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均应适用美国法

D、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实体问题应适用美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和诉讼时效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商事合同与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问题。C项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题中的商事合同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选择法律,当事人约定适用美国法,实体问题就应适用美国法,而诉讼时效问题也是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即美国法。

15.新加坡民用航空公司一架客机飞往印度尼西亚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

对于该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应适用下列哪个国家的法律?

A、新加坡法律 B、印度尼西亚法律 C、越南法律 D、中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条第2款规定:“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本题是新加坡飞机在公海上空致越南渔船损害,应适用地法,故D项正确。

16.2012年2月,中国内蒙古金克公司与英国某公司签订合同出口一批羊绒制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以及款项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该买卖合同纠纷提交英国伦敦商会仲裁院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内蒙古金克公司败诉,要求支付违约赔偿金5.32万英镑,中国金克公司据不履行仲裁裁决。2014年3月,英国公司试图通过中国执行该仲裁裁决。已知中国和英国都是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请判断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英国公司可以向中国金克公司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提出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B、人民可依“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这一理由撤销该仲裁裁决 C、如有权受理本案的人民裁定承认该仲裁裁决的,如无特殊情况,应在裁定6个月内执行完毕

D、如有权受理本案的人民裁定承认该仲裁裁决,在作出裁定前必须报上一级人民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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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2节>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答案】:C 【解析】:

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机构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选项A错误;人民无权撤销外国仲裁裁决,选项B错误;选项C符合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正确;只有裁定不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才须履行逐级上报手续,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17.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同时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适用,综合涉及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个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

则?( )

A、合同

B、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C、不动产物权 D、诉讼离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适用法——合同、继承、物权、离婚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A正确。依该法第35条的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依该法第3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依该法第27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地法律”,D错误。

18.李某移居法国并取得法国国籍,后又在加拿大拥有住所,在美国拥有惯常居所。2007年8月,李某因业务资金往来需要,在上海向中国的甲企业签发了一张汇票,后引起票据纠纷,被甲企业诉至上海。关于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的法律适用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出票人李某的住所地法,即加拿大法为准据法 B、出票人李某的惯常居所地法,即美国法为准据法 C、出票人李某的本国法,即法国法为准据法 D、出票地法,即中国法为准据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我国《票据法》第97条第1款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的法律。”D正确。

19.2011年9月,定居于日本的中国人周鹏死于其在日本的寓所,死后留下大量的股票、存款和三栋房产,除了死亡时所处的日本寓所外,其他的动产、不动产都在中国。因周鹏生前未留遗嘱,其四个子女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我国某。关于本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请判断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对本案继承纠纷,我国没有管辖权,因为继承案件只能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管辖

B、对本案继承纠纷,只有不动产遗产所在地的我国才有权管辖

C、如果我国受理了该继承纠纷案,只能适用中国法律作出判决 D、如果我国受理了该继承纠纷案,中国法和日本法都将被适用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6节>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款规定,继承由主要遗产所在地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管辖,选项AB错误;根据《法律适用法》,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选项C错误,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20.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起诉。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C、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D、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依据《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但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本题中,李某具有中国籍,定居甲国,甲国应为其经常居所地。李某购买电脑的行为发生在中国,中国为行为地。依据甲国法律,李某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据中国法律,年满18周岁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21.中国达维公司因与在美国设立的丽贝卡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提起诉讼。依最高人民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则》的规定,对于该外国公司不在中国境内的情况,可采用下列哪种送达方式或留置送达?( )

A、可向丽贝卡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 B、可向丽贝卡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

C、如丽贝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位于中国境内时,可向其送达 D、可向丽贝卡公司在中国的任何业务代办人送达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C 【解析】:

依最高人民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2条的规定,人民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AB错,不是任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都可以送达。C正确。D错,业务代办人应当是有权接受送达的,而不能是“任何”业务代办人。

22.甲国公司与中国公司就一项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并诉诸中国。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的内容。原告起诉的请求和主张依据中国法律,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且援引中国法进行答辩。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只能在一审开庭前对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

B、因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原告不得依中国法起诉 C、本案应当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D、本案的情况应视为当事双方已就合同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根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第1款,意思自治的最晚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而非一审开庭前,选项A错误;

根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第2款,若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本题中原告起诉的请求和主张依据中国法律,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且援引中国法进行答辩,应当认定当事人已经达成了选择中国法的合意,故B项错误、D项正确; 由于本案当事人已经达成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不再适用,选项C错误。

23.甲国某公司拟与中国某公司在中国境内合资设立企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

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题属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故AC项错误,B项正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但是,专属管辖的规定并不能排斥当事人约定仲裁,包括约定选择外国仲裁机构,故D

24.中国人齐红与甲国人马克2013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定居在北京,双方对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并没有协议。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其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

A、婚后双方的夫妻人身关系问题,适用甲国法 B、双方的夫妻人身关系应适用中国法

C、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应当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 D、对双方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应适用乙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婚姻与家庭。A项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题中双方定居于北京,即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因此应适用中国法,B项正确。C项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题双方对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

25.经常居住于中国的英国公民迈克,乘坐甲国某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国出发,前往中国,途经乙国领空时,飞机失去联系。若干年后,迈克的亲属向中国申请宣告其死亡。关于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36题,单选)

A、中国法

B、英国法 C、甲国法 D、乙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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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故BCD项错误,A项正确:

26.2015年3月,北京华翔公司和中天公司签订一项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心(以下简称贸仲中心)仲裁,双方未约定仲裁地、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现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根据《法律适用法》和《2015年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A、若中天公司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B、若北京华翔公司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内地,内地应适用内地法来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C、贸仲中心审理本案时,仲裁程序应适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 D、贸仲中心就本案作出的仲裁裁决属于裁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答案】:D 【解析】:

《2015年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第六章“仲裁的特别规定”的第75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选项A错误;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本案中双方没有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但约定的仲裁机构为贸仲中心,在没有约定仲裁地的情况下,仲裁地也应认定为,因此内地应适用地区的法律来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选项B错误;《2015年国际

27.中国北京康达尔科技公司与甲国法拉德公司共同投资在甲国设立合营企业,后甲国法拉德公司以中国康达尔科技公司违约为由诉至甲国,甲国判决中国康达尔科技公司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由于中国康达尔公司拒绝履行判决,甲国法拉德公司向我国有管辖权的请求承认并执行甲国的判决。下列哪项不能成为我国拒绝承认甲国判决的理由?

A、甲国为两审终审制,该判决为一审判决且未过上诉期

B、甲国与我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任何司法协助条约,也不存在司法协助的互惠关系

C、中国康达尔科技公司为我工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导致某些军事机密的泄露 D、中国公司主张该案为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应由我国专属管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D 【解析】: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282条的规定,我国对申请或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作出的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并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据此,选项AB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

28.2011年8月12日,希腊阿昌格罗斯公司(以下称希腊公司)所属的“加百利”油轮在我国琼州海峡中水道附近搁浅,中国交通部南海救助局(以下称南海救助局)与希腊公司签订救助合同(合同约定适用《19年国际救助公约》),对“加百利”轮实施救助使该轮成功脱险。后双方就救助费给付产生纠纷诉至广州海事,认为:希腊公司与南海救助局明确约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希腊公司均应支付报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和人工投入等作为计算报酬的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认定合同性质不属于“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而属于雇佣救助合同。根

A、根据我国法律认定本案合同性质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救助合同约定适用《19年国际救助公约》

B、若我国未加入《19年国际救助公约》,不得适用该公约解决本案救助合同纠纷

C、若本案救助合同纠纷应适用《19年国际救助公约》,该公约应由查明 D、若本案救助合同纠纷应适用《19年国际救助公约》,若该公约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规定,应适用中国法律解决本案纠纷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地法律”,认定本案

合同性质(属于“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还是雇佣救助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法,A项错误;《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未对中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B项错误;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包括国际条约)若是因当事人选择而被

29.中国环宇公司与某国艾易达公司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双方未约定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依相关规定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如环宇公司提请仲裁,艾易达公司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的,可在审理过程中提请仲裁机构解决

B、如当事人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中国,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C、如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提请仲裁的,应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D、如仲裁协议有效,环宇公司在审理中提请更改仲裁请求的,仲裁庭不能拒绝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2节>仲裁协议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贸仲规则》)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故A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本题仲裁机构及仲裁地均指向中国,应适用中国法,而不是双方选择的法律。B错误。关于仲裁的法律适用,依《贸仲规则》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30.某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概括性地约定有关争议由“中国贸仲”仲裁,也可以向起诉。后双方因违约责任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解决,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违约责任不属于可仲裁的范围 B、应认定合同已确定了仲裁机构

C、仲裁协议因约定不明而在任何情况下无效

D、如某国甲公司不服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的决定,向我国申请确认协议效力,我国可以受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2节>仲裁协议 【答案】:B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2条,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违约责任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当然属于可仲裁范围,选项A错误;

《仲裁法解释》第3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中国贸仲”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常规简称,由此应当认定双方已确定了仲裁机构,故B项正确。

根据《仲裁法》第1,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据此,仲裁协议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并非当然

31.中国与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因审理一民商事案件,需向中国请求调取证据。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39题,单选)

A、甲国可将请求书交中国司法部,请求代为取证 B、中国不能以该请求书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为由拒绝执行

C、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中国公民取证,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D、甲国当事人可直接在中国向有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域外取证。

A项,根据《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2条, “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机关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我国指定的机关为我国司法部,A项正确。

B项,根据该《公约》第12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拒绝执行请求书:(1)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2)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B

32.在甲国登记的法人H,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H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 )

A、可以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 B、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为甲国为H公司的登记地 C、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乙国是其在乙国章程规定的住所地

D、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为地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1节>法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A正确。

33.查理和南丝是一对英国籍夫妻,1996年婚后定居于澳大利亚。2011年5月,夫妻俩决定来华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再回到澳大利亚生活。依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关于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个判断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中国法和澳大利亚法 B、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C、只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D、只需适用澳大利亚的有关法律规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A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2:“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地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34.对涉外商事合同,基本原则是允许当事人自己选择合同的准据法,但该选择是有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下列哪一种合同的准据法?

A、涉外融资租赁合同

B、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 C、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D、在中国境内中外的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据此,本题选项A正确,BCD错误。

35.两公司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胜诉一方天宇公司向败诉方财产所在地的某中级人民申请执行该地区的民事判决:依2015年最高人民《关于认可和执行地区民事判决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如天宇公司只申请执行,不申请认可,人民应予允许

B、受理天宇公司的认可申请期间,败诉方公司在某人民就该争议提起了诉讼,人民应当受理

C、人民对地区的民事判决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只能由天宇提出证据证明其真实性

D、如天宇公司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判决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地区民事判决在的认可与执行。A错,依2015年最高人民《关于认可和执行地区民事判决的规定》第3条第2款,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告知其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请认可的,裁定驳回其申请。B错,依第11条第1款,人民受理认可地区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起诉的,不予受理。C错,依第9条,有两条路可以采取,一个是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通过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途径查明地区民事判决的真实性和是否生效以及当事人得到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另一个是

36.我国某审理了涉外诉讼案件,需要从甲围调取某些证据。甲国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的缔约国。依该公约,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依上述公约请求甲国调取所需的证据 B、调取证据的请求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

C、应通过我国外交部转交甲国的机关转交调取证据的请求书

D、中国驻甲国的领事代表在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向中国籍当事人取证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D 【解析】:

依《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基于这项规

定,只有缔约国的司法机关有权作出请求,而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没有资格依照该公约请求外国调取所需的证据的,A错。公约中多条都规定了有关取证的请求应当通过请求书的方式提出,B错。依公约第1条及第2条关于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机构负责接受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构的请求书的相关规定,公约仅在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和被请求国的机关之间建立提出请求和接受请求的通

37.依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的转让、抵押,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A、民用航空器转让、抵押地国法律 B、民用航空器所在地国法律 C、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D、受理案件的所在地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民用航空器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和抵押权)原则上都适用登记国法,例外是优先权适用地法。ABD项错误、C项正确。

38.最高人民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人民认可和执行地区民事判决的规定》是内地认可和执行地区民事判决的主要依据。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请判断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地区判决申请的内地人民仅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B、申请人向内地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C、对内地作出的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裁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D、对人民作出的不予认可判决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判决 【答案】:A 【解析】:

《关于人民认可和执行地区民事判决的规定》第4条规定:“申请认可地区民事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或者专门人民受理。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人民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选项A判断错误、B判断正确;第规定:

“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民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将申

39.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选择有关合同争议由中国管辖。关于当事人对管辖的选择,依《民事诉讼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当事人可以在管辖协议中选择不同级别的 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管辖

C、我国无权管辖与该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的纠纷 D、涉及中国当事人的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应当由中国法律管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协议管辖。依《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无权改变《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A错。当事人可在订立运输合同时约定管辖,B正确。C错,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的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海事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国领域内,中国海事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C错。D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0.总部设在广州的澳华公司和辰星公司共同出资在设立辰华公司,合同约定争议由受理,适用法律。合营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共同诉至。经审理认为澳华公司违约,需要支付违约赔偿金若干。关于本案,根据内地与司法协助的相关安排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委托内地某高级人民送达本案司法文书,应当按照诉讼标的的一定比例支付送达费用

B、辰星公司发现澳华公司在内地和都有可执行财产,可以同时向内地和有管辖权的申请执行本案判决

C、辰星公司发现澳华公司住所地在广州、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可执行财产在珠海,有权同时向广州、深圳和珠海中院申请执行本案判决

D、内地有管辖权的可以案件应由内地专属管辖为由拒绝认可本案判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答案】:B 【解析】:

《最高人民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第规定:“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费用互免。但委托方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定送达方式送达

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负担。”A项错误;《最高人民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提出申请,两地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B项正确;第5条第1款规定:“被申

二、多选题

1.西班牙人马里奥在美国两州均有经常居所,他与中国美亚公司有业务往来关系,马里奥发现网络上有出自美亚公司对其不良的言论,认为美亚公司侵犯了其人格权,有关争议诉诸中国某,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马里奥的人格权适用英国法律 B、马里奥的人格权适用美国法律

C、美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D、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人格权的法律适用、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和外国法的查明。A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并不是适用国籍国法。B正确。C对,依该法第6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D错误,依第10条的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不是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中国就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瑞士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纠纷作出判决。判决发生效力后,瑞士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而且该公司在中国既无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也无财产。关于该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中国公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瑞士申请承认和执行 B、中国公司向国际申请承认和执行

C、由人民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瑞士承认和执行 D、由人民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A,C 【解析】:

判决承认和执行的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作出判决的,AC项正

确;

国际属于联合国的机构之一,其只受理国家之间的争端,没有执行国内的职能和义务,B项错误;

本案败诉方瑞士公司在中国既无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也无财产,该判决在中国没有执行的对象,但基于国家主权的,我国不可能到瑞士去对该公司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判决,故D项错误。

3.内地某中级人民在审理一民事案件过程中,需从调取证据。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中级人民可直接委托的有关调取证据

B、受托可以该民事案件属于其专属管辖为由拒绝执行受托事项 C、受托完成调取证据的期限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 D、最高人民与特别行政区终审可以直接委托调取证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答案】:C,D 【解析】:

本案中级作为委托方,有权请求(但无权直接请求)特别行政区协助调取证据,取证委托书必须通过本地高院转递,A项“直接委托”的说法错误。

在域外和区际司法协助中,专属管辖只能成为拒绝判决的理由,本案为调取证据,专属管辖不能成为拒绝的理由,B项错误;

根据涉澳文书送达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委托送达的期限为2个月,委托取证的期限为3个月,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算,C项正确;

最高人民与特别行政区终审既可以相互送达文书,也可以相互委托调取证据,D项正确。

4.齐亚和莎菲是夫妻,齐亚为马来西亚人,莎菲为英国人。齐亚在中国逝世后,莎菲与齐亚前妻之子就其在中国的遗产产生争议。有关争议在中国审理,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本案涉及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称为定性 B、应适用英国法律

C、应重叠适用马来西亚和英国法律 D、应适用中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1节>定性的依据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定性。本案涉及的问题属于定性,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地法律,AD正确。

5.中国女子郭晓2000年与阿根廷男子萨巴斯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结婚。2010年郭晓向阿根廷某提起离婚诉讼,判决解除郭晓与萨巴斯之间的婚姻关系。2011年8月郭晓回中国生活,2012年5月向我国有关申请承认阿根廷的离婚判决。我国与阿根廷之间没有订立双边司法协助协议也没有相互执行判决的互惠安排,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我国应以我国与阿根廷之间没有订立双边司法协助协议和互惠关系为由驳回郭晓的申请

B、我国应依《最高人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承认阿根廷离婚判决的全部内容

C、我国应依《最高人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决定是否承认阿根廷离婚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D、郭晓请求承认甲国判决的申请若被驳回,不得再提出承认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起诉离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C,D 【解析】:

对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外国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1991年7月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我国申请执行该离婚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选项AB错误,C正确;第22条:“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起诉离婚”,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D选项。

6.中国甲公司与巴西乙公司因合同争议在中国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77题,多选)

A、双方可协议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

B、双方应在一审开庭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 C、因地在中国,本案的时效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D、如案件涉及中国环境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

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项正确。

B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1款规定: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应予准许。”选择时间为“辩论终结前”,并非“开庭前”,B项错误。 C项,《涉外民事关系

7.中国男子黎立武于2002年与韩国女子全慧兰在北京结婚,2005年夫妻双方赴加拿大工作并于2009年取得在加拿大的定居资格。2010年黎立武向加拿大起诉离婚,加拿大以双方当事人都不具有加拿大国籍并且婚姻缔结地也不在加拿大为由拒绝受理。2016年1月,黎立武独自回到中国上海工作,6月向我国上海某起诉离婚。我国上海受理此案后,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

A、本案中上海适用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条和《法律适用法》第27条在性质上都属于冲突规范

B、本案中上海适用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条和《法律适用法》第27条在性质上都属于国际私法规范

C、《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地法”中的“地”是该冲突规范的连结点

D、《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地法”属于单边冲突规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2节>冲突规范的结构 【答案】:B,C 【解析】:

本案中上海适用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条和《法律适用法》第27条都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性质上都属于国际私法规范,但只有《法律适用法》第27条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地法”中的“诉讼离婚”是该冲突规范的范围,“地法”是该冲突规范的系属,“地”是该冲突规范的连结点,选项C正确;该项冲突规范属于双边冲突规范,选项D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选项。

8.甲国人艾伦的经常居所地在北京,他委托中国人李建国代理其在中国的广告业务,双方没有就委托选择适用的法律,业务收入归入艾伦在乙国的一信托基金,艾伦和李建国约定信托适用乙国法律。艾伦认为李建国在办理某项广告中侵犯了其人格权,两人之间的争议

在中国某审理,依中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艾伦人格权的内容适用中国法律

B、艾伦与李建国之问的代理关系适用甲国法律 C、涉及艾伦信托基金的争议应适用乙国法律 D、艾伦与李建国之间的代理关系适用中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代理的法律适用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人格权和代理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A正确。第16条第1款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B错。D正确,两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应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两者的代理关系发生在中国,因此,应适用中国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意思自治是优先的,当事人没选

9.设立在北京地区的华泰公司委托其驻港分公司向位于的菲特医疗公司购买了一批医疗设备,菲特医疗公司交货后没有收到华泰公司的货款。根据双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菲特医疗公司申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华泰公司仍然不履行其付款义务。根据《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菲特医疗公司可以为下列哪些行为?

A、申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执行该仲裁裁决

B、菲特医疗公司发现华泰公司驻港分公司在有可执行的财产,其可以申请高等认可并执行该仲裁裁决

C、菲特医疗公司可以就该仲裁裁决同时申请北京市中级人民和高等执行 D、只有一地的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菲特医疗公司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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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答案】:A,B,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执行。”选项A正确;《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1条规定:“在内地或者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

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申请执行。”第2条明确:“上条所述的有关,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在特区指特区高等。

10.对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依相关的安排,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几项?( )

A、该安排的适用范围目前仅限于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 B、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为中级人民

C、根据本安排,在被请求方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期间,当事人提起相同诉讼的,被请求方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应当受理

D、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以成为双方拒绝认可相关判决的理由之一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判决 【答案】:B,D 【解析】:

根据《内地与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规定,该安排适用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但不适用于行政案件,A错误。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为中级人民,而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为中级,有权执行的为初级,B正确。在被请求方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期间,或者判决已获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再行提起相同诉讼的,被请求方不予受理,C错。D正确,在不予认可判决的情形中包括:在

11.德国彩虹公司与中国杭州的晓晨公司在杭州签署了一份投资合作协议,后在中国履行协议期间发生纠纷。关于该纠纷的相关判断,以下说法正确的有:(2018年仿真模拟题,多选)

A、双方可以选择德国的法律作为该合同的准据法 B、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纠纷由德国进行管辖 C、双方可以约定该案件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仲裁院进行仲裁 D、双方可以约定该案件在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

A项,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合同只能适用我国法律,A错误。 B项,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合同只能选择中国,B错误。

CD项,即便是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合同也可以选择在国外进行仲裁,CD正确。

12.依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法律争议应该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 )

A、两韩国旗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B、因海事赔偿责任引起的法律纠纷

C、因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问题引起的法律纠纷 D、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地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B,D 【解析】: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A错误。海事赔偿责任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B正确。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C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地法律。D正确。

13.德国甲公司为其产品在中德两国注册了商标。中国乙公司擅自使用该商标生产了大量仿冒产品并销售至中德两国。现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中国某,要求其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关于乙公司在中德两国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法 B、均应适用中国法

C、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德国法

D、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应分别适用德国法、中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地法律。据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地法,即中国法适用于乙公司在中德两国的侵权责任,而不能选择德国法,可见,A对,C错。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乙公司在中德两国的侵权责任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在本题中,甲公司在中国与德国分别注册了商标,乙公司擅自使用该商标生产了大量仿冒产品并销售至中德两国,乙公司在中德两国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如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

14.中国公民钱某在华盛顿签发一张支票给美国大时代公司用于相关融资活动,付款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大时代公司在华盛顿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德承公司,德承公司在

北京向工商银行请求付款时,工商银行主张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已过而拒绝付款。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大时代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美国法

B、德承公司向大时代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美国法 C、该支付的提示付款期限应适用中国法

D、如德承公司支票被窃,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中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票据关系法律适用。A正确。《票据法》第9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本题背书行为地在美国,票据的背书应适用美国法。B正确。《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本题中出票地为美国,应适用出票地美国法。C正确。《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付款题为中国,应适用中国法。D正确。《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15.广东顺风公司与安怡公司因合同争议诉诸内地,施总是安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杨宇希是安怡公司在内地的授权业务代办人,依涉台文书送达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施总到广州出差时可直接向其送达

B、必须通过外交部门才可向到北京出差的施总送达 C、只要是安怡公司在内地的业务代办人,即可向其送达

D、如杨字希经明确受权,但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即可依法留置送达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区际法律问题——区际司法协助。依2008年最高人民《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不在内地居住,但送达时在内地的,可以直接送达。因此,A正确,只要在送达时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广州,即可向其送达。B错,不需要通过外交部门送达。C错,该规定第3条第1款第4项规定,受送达人在内地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业务代办人必须是明确授权的才能送达。D正确,依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只有明确授权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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