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申诉制度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作者:刘莉
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6期
摘要:申诉是目前解决大学生和高校法律争议方面最传统且最具权力的救济手段,但是,在申诉优越性充分体现的另一面又会暴露出明显的不足。因此,在大学高校中建立完善的申诉机制就成了维护大学生权力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即从我国高校大学生申诉相关问题出发,对如何解决高校大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进行探讨,从而达到发挥申诉制度有效实现学生权力救济的目的。
关键词:申诉制度 权益 法律纠纷
前言:从当今社会人们的眼中来看,大学是个培养人才的地方,是一个蕴藏科学和文明的神圣场所,这个地方被看做是最纯洁的世外桃源,因而不会被认为会有诉讼的存在,不会出现什么争议和纠纷。事实告诉我们并不是因为人的纯洁和道德品质高尚而使高校里没有争议的发生,而是因为高校里的制度缺失,当时人没有地方去论辩。高校中学生的权利意识不足,校方的申诉制度不完善造成大量的纠纷出现,不断的进入到学生的正常生活中,这显然需要一些相关程序去解决处理。因此,面对这种新形势下的高校挑战则需要我们更加冷静的面对问题、处理问题。
一、大学生的权利
大学生基本上都是成年人,因此享受成年人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大学生现有的权利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大学生作为社会的公民,享受所有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如:人身权、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等所有法律所规定享有的所有权利。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受受教育者的所有权利,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生有进行科学探讨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组织学生社团的权利。
3.按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申请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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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德、体合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的学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高校中大学生的法律关系
实际上是指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我国目前没有对此项关系达成一致,总结起来在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宪法关系说、行政关系说、民事关系说、特别权利关系说及综合说等观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包含两层内容:
(1)高校中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讲具有行政法律关系性质。这代表国家也接受国家委托,这对学生教育的相关事项进行管理。
我国《高等教育法》对学生进行学籍的管理,并实行对学生奖励及处分的规定,法律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法律却赋予其行使行政管理的权利。
(2)在高校中,学生与学校之间还存在着含有服务性合同性质的民事关系。在教育格局上也存在着诸多社会化的问题,例如:学生自费上学、自主就业、后勤服务等。高校与学生之间是通过学校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服务体现出来的,这就体现出高校与学生相关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在该种关系上是处于平等的,其相关法律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然而在学校这一特定的环境下,学生明显处于被动接受学校规定的劣势。因而,如何很好的把握这种关系,合理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学生管理法治化需注意的问题。 三、大学生申诉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尽管新修订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已经对申诉机构、申诉程序、申诉范围及时效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中学生的权益保护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1、就申诉的知情权看新《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可有些高校只注重其决定的权威性,不告知学生可以对学校的处分进行申诉,学生在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处于劣势,就连申诉的知情权都被剥夺了,申诉又从何谈起。像此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在大多数的高校当中都存在,致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就申诉范围看 就新《规定》第十六条:“学校应该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被退学,取消入学资格、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由此可见,学生申诉委员会仅针对对学校的处理惩处不服的申诉,然而《教育法》及新《规定》中也有明文规定“学生享有对学校、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权利。”这种立法的不一致现象,让大必须重新审视学生申诉机构的受理范围。新《规定》只对学生对复查结果不满意的在一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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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内可以向所所在学校的地区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范围没有作出规定。申诉受理范围的不明确,同样也会导致学生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四、完善学生的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的申诉权必须要在健全的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前提下得以实现。就前文中学生遇到申诉问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1、申诉委员会要对学生申诉的案件,对申诉人公开。大多数的学生申诉委员会都规定,案件不对全校公开主要考虑学生的隐私权,但必须对申诉人公开并且要听取申诉人申辩的理由意见。并允许申诉学生与作出处理的单位进行类似法庭抗辩式的质证与辩论。因为按照程序正义的一般原则,当对一个人的权利进行处分时,必须要给予权利人发表不同意见和为自己进行辩解的机会。
2、是回避问题。在高校申诉制度上,应该回避的是作出处分决定的高校的具体职能部门,如教务处,学工处,研究生院等。以及原来作出处分的单位中参与处分决定的个人不应当参与到申诉案件的裁定过程中,这样才能保证申诉机构审理案件的客观中立。 参考文献:
[1] 范文轩、李冰.学生申诉权浅析[J].高等教育研究,2010,(3).
[2] 张后强 论法学视野中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J].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091,(7). 作者简介:刘莉,出生年月:1968年3月,女,副教授,研究方向:司法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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