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我校合同工的聘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省有关合同工用工,制定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二、本办法中述及的合同工是指为了补充在编人员不足或部分岗位的暂时需要而临时招用的劳务人员.
三、合同工的聘用遵循“依法用工、按需设岗、绩效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合同工岗位设置
一、申报用工岗位。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初向校人事处申报用工岗位,申报工作岗位时,应详细说明用工的工作任务、职责、时间及工资经费渠道.
二、校人事部门初步审核后,校合同工管理领导组研究审定各部门合同工岗位数。
三、校人事部门将审定合同工岗位结果以书面形式批复用工单位。
四、合同工岗位一经审定,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动。
第三章 合同工聘用
一、合同工应聘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提供当地相当于乡级以上的证明); 2、持有身份证、外出务工证、婚育证明、健康证明;
3、从事有资质和其他特殊工种的岗位,须持有上岗证和相关证书;
4、年龄要求,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
5、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技术要求较高的岗位,学历由用工单位另行规定;
二。、聘用程序
1、用工单位将学校核定的用工岗位、岗位职责、应聘条件予以公布。
2、用工单位应组成招聘组,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3、用工单位确定拟聘用人选,报学校人事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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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校人事部门将各部门用工情况予以公示后,与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1、经学校核准招收的合同工,必须与学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
2、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须根据工作的任务及完成的时间而定,但合同期限一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签劳动合同。但最长不得超过四次.
3、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期内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四、本校职工配偶及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录用。 五、为支持我校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凡适合学生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优先招用学生。
第四章 合同工待遇
一、合同工工资(含社保金,下同)按照安徽省文件皖政办[2002]61号的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学校人事部门根据合肥市公布的工资标准信息通知各部门予以调整.特殊工种的合同工工资由用工单位提出,报学校人事部门同意,可适当上浮。
二、学校将根据《劳动法》第九章规定,按照合肥市劳动保障局的要求,给予录用的合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
三、差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单位的合同工工资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全额拨款单位如有创收的,合同工工资从创收费用中解决,无创收的全额拨款单位,合同工工资由学校经费解决.
四、合同工不列入学校在编在职人员管理序列,不享受在编人员相应福利待遇,不安排住房。如在校内居住的,必须按规定交纳房租和水电费。
五、学校每年对合同工进行一次考核.根据合同工的工作表现,每年年底按合同用工人数的10%以内予以奖励。
第五章 合同工管理组织:
一、学校成立合同工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负责合同工岗位的设置、增减和合同用工重大事项的审查批准.校合同工管理领导组一般每年召开会议1—2次。
二、学校合同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校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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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合同工的日常宏观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合同工的具体管理由用工单位负责,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 合同工用工纪律
一、凡招用合同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申报招用合同工;
二、实施责任追究,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于违规招用的合同工,学校一律不予以认可,第一责任人负责及时妥善清退;对不及时清退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将给予第一责任人警告处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三、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招用与本人、本单位职工有亲属关系的合同工。
第七章 附则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的用工由各校办企业实体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自行确定。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自行签订,不列入学校合同工管理范围。
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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