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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标 签】铂金及其制品税收
【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苏财税﹝2003﹞27号【发文日期】2003-05-21【实施时间】2003-05-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增值税 201239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 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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