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诉
讼
论
文
题目:刑事诉讼
姓名:孙莉
班级:法学院09级2班
学号:222009302012031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比较引言
刑事诉讼法,Criminal Procedures Law
实体法,substantive law
刑事诉讼法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和相关内容的规范,是以程序法为主体的程序与实体共同运作的统一体,也是对犯罪行为的回应所采取措施的主要表现形式。
司法机关
刑事诉讼的主体,刑事诉讼运作的首要动力
刑事诉讼原则
刑事诉讼的目的体现和活动准则,体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
刑事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模式和活动程序的规定性和定型化
刑事诉讼的价值理论
价值理论是刑事诉讼中的命脉与灵魂,是法律制定与实施的主轴
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如果你希望跟你对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修正案第5条规定。
美国联邦最高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联邦最高的判决里宣布,
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此外,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因此,联邦最高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必须向被讯问者宣读“米兰达警告”。
如果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米兰达案判决30多年来,这条法律规定目前在美国是妇孺皆知。因此,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开口就说:“我要对我的律师说话”或“在同我的律师谈话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
米兰达警告的例外
公共安全例外,如果不对被捕者立即进行审问,将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抢救例外,如果嫌疑人被逮捕时受害人并不在现场,可以直接询问受害人的下落。
辛普森案
主审“辛普森杀妻案”的法官则说了这样一句话:“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法律没有看到。”
1995年,辛普森重金聘请的“梦幻律师队”,利用控方证据的漏洞,将检察官和警方
证人驳得目瞪口呆,说服了陪审团的全体成员,使陪审团成员们相信,“辛普森并不一定是罪犯,案犯极有可能另有其人或辛普森被栽赃陷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辛普森最终被裁定无罪。
据当时美国媒体报道,案发现场提取的辛普森的血迹和毛发,辛普森家中被害人的血迹,以及在案发现场和辛普森家中发现的同一副血手套,辛普森的卧室中发现的沾有被害人血迹的袜子,所有疑点都指向辛普森。但在法庭出示的死者袜子被专家证明没有穿在死者的脚上,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一规则的喻义是: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直接倒掉整碗面条。同样,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
当辛普森被陪审团宣告无罪之后,被害者之一的父亲沉痛地宣称:“今天,并不是检察官输掉了这场官司,失败的是这个国家,正义和公道没有得到伸张。”
而是有人在实验室把血倒在袜子上的
外国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外国古代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
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
外国近现代辩论式诉讼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
外国古代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
实行于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制初期一些国家
主要特征:
(1)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2)案件一般均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由直接受理。公众起诉作为私人起诉的一种补充形式
(3)诉讼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对各自的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法官只能根据控告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审理,不主动追究犯罪。在听取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后作出判决
(4)审判实行公开原则、言词辩论原则和陪审原则。
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
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是神示证据制度中典型的神意表达方式
水审,分为冷水审和沸水审。
冷水审一般是指将被告人投入河水中,就其是否能摆脱困境而进行案件事实的裁判。
《汉穆拉比法典》第2条:“设某人控他人行妖术,而又不能证实此事,则被控行妖术的人应走进河中。如果他能被河水制服,则揭发者可取得他的房屋;反之,如果河水为他剖白,使之安然无恙,则控他行妖术的人应被处死,而投河者取得揭发者的房屋。”
第132条:“妇女与别的男子通奸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妇女为了表白自己没有通奸,应投入河中,接受河水的考验。”此外,古日耳曼人将当事人的膝盖绑起来,再用一根绳系在腰部,慢慢放入水中。根据她的头发长度在绳上打个结,如果她的身体沉入水中的深度足以使那个绳结没入水中,则被告人清白。这是因为洗礼教派的“圣洁之水”不能容纳提供虚言的恶人。
而在我国云南的景颇族也有类似的裁判方法。当事人双方亲友帮助各出二三十头牛,送往山官处作抵押,然后在村寨头领的主持下,让当事人沿一根插入深水中的竹竿下潜,谁在水下潜的时间较长则视为有理并获得对方的牛。
沸水审是指通过将当事人的手伸入沸腾的水或油锅,事后观察其受伤程度来进行案件事实的裁判。
如在我国云南景颇族、佤族和四川的彝族等让当事人在放有钱币的开水锅中捞钱币;贵州台江等地的苗族让当事人在混有黄蜡、牛油的开水中捞斧头。
据《十六传》记载有一种名为“捞油”的沸水审,是先将酥油倒入锅内,再用约两钱重的黑白石子各放一枚在锅里。将油烧开,原、被告用水和牛奶洗手后,便伸入油中捞取石子,捞着石子者则有理,反之无理。
火审,通过让当事人接触火焰或被烧至滚烫的硬物,事后观察其受伤程度来进行案件事实的裁判。
公元9世纪法兰克人的《麦玛威法》中规定:“凡犯盗窃罪必须交付审判。如在审判中为火所灼伤,即认为不能经受火的考验,处以死刑。反之,不为火所灼伤,则可允许其主
人代付罚金,免处死刑。”
中世纪的欧洲盛行一种“热铁审”,即牧师先给烧红的铁块洒上圣水并说道:“上帝保佑,圣父、圣子和圣灵请降临这块铁上,显示上帝的正确裁判吧!”再让被告人手持热铁走过9英寸的距离,最后被告人的手被包扎起来,三天后进行检查,若有溃烂的脓血则视为有罪。
我国古代《南齐书》卷五十八列传第三十九记载:“扶南国‘无牢狱,有讼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
纠问世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其主要特点有:
对形势案件的追究不再取决于被害人的控告,而是由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
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
不允许当事人在法庭上辩论,审讯通常不公开进行
则……烧锁令赤,著上捧行七步,有罪者手皆焦烂,无罪者不伤。’”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
不同种类的针具的证明力大小以及他们的取舍和运用,有法律预先加以规定。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运用规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而不是证据的内容。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
不同种类的针具的证明力大小以及他们的取舍和运用,有法律预先加以规定。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运用规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而不是证据的内容。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
不同种类的针具的证明力大小以及他们的取舍和运用,有法律预先加以规定。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运用规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而不是证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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