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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案案例分析

来源:筏尚旅游网


2016级双学位 邓淑斌

话题 公有制

题目 公有制该如何解读?

首先以新疆狗头金案和彭州天价乌木案为事件导读

提出问题 1宪法规定的公有的都有什么 2狗头金和乌木属于什么物 在公有制中全民所有制中的何类别?需要上交给国家吗?

理论解读

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于国家所有,也就算全民所有。

 我认为狗头金应属于矿物 属于全民所有制中的矿藏类别 并且它是在矿区被人发现 非遗落品的可能性较大 但是不排除可能 这块狗头金需上交 并且这位发现者并无争抢之意。

 乌木案件 乌木属于在地下未可知的物体 属于民法中认定的所有人不知的埋藏物(查看新闻时 新闻解读中看到民法此条) 乌木在本案中不是周围民众栽种 在公有制中属于等自然资源 宪法尚未明确表示 乌木案这个涉及到所有权问题 也是吴高亮一直上诉的原因 乌木并非是在吴高亮以及他姐姐分配土地中被发现 不是他们拥有所有权 并且法院判决中说道所有人未知的埋藏物,隐藏物,应上交国家。但由于吴高亮将乌木挖掘,国家

可以予以奖励。

知识拓展

宪法对公有制是什么态度和地位?公有制分为哪几种形式?土地所有制的改革?公有制的发展?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除了公有制还有什么组成?如何将这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呢?

名家论述

江泽民: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

约翰·洛克(三百多年前英国哲学家):财产不可公有。

请老师指点提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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