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执行南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新标准的批复
责任编辑:大琳 日期: 2008-09-27
南府复[2008]5l号
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执行南宁市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新标准的请示》(南地税报[2008]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关于同意南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8]107号),同意你局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南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新标准(调整方案见附件)。
二、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暂按现行征收等级执行,待我市新的地价体系通过国土资源部验收、审批后再调整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
三、请你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征管,依法治税。
附件:南宁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前后对比表
土地等级 调整前的单位税额 甲类7元/平方米 乙类5.5元/平方米 调整后的单位税额 17元/平方米 14.1元/平方米 11.2元/平方米 8.3元/平方米 5.4元/平方米 2.5元/平方米 (一) 一级土地 (二) 二级土地 (三) 三级土地 (四) 四级土地 (五) 五级土地 (六) 六级土地 4元/平方米 3.1元/平方米 2.4元/平方米 1.7元/平方米 1元/平方米 文章来源: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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