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避提取、使用和保管现金过程中的风险,保证现金安全,节省提取现金使用所需的人力和物力,提高工作效率,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为现金结算量大的单位配置财务转账POS。为规范财务转账POS的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转账POS,是指具有转账、冲正、查询余额、查询止付、终端结账功能。
第二章 财务POS商务卡的办理和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填制“商务卡申请表”和“银行财务POS使用协议”,上交公司财务资产部资金结算中心,由资金结算中心统一办理。
第四条 商务卡由“商务卡申请表”中指定的持卡人在网点启用,商务卡启用后需注明持卡人姓名,各单位商务卡持卡人的姓名、卡号等信息应在资金结算中心登记备案。
第五条 商务卡持卡人由单位出纳岗位人员持有、保管和使用。密码由单位会计岗位人员掌握,卡和密码分开管理,严格保密。
第三章 财务转账POS商务卡结算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务卡不能透支、不能提取现金、不能收取除资金结算中心兑换外的款项,而仅用于单位和职工间资金转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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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财务转账POS使用的银行卡仅限于同一国有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不支持跨行转账结算。
第 财务转账POS结算是各单位从集团公司银行账户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支出,包括备用金、差旅费、医药费、抚恤金、丧葬费、其他矿厂经费等支出。
第九条 出纳人员凭财务主管人员、审核人员确认无误的付款凭证,通过财务转账POS将报销资金划转到个人银行卡上。
第四章 财务转账POS商务卡的会计核算
第十条 商务卡账户的收支业务,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下设“信用卡”明细科目,并注明发卡银行。
收到集团公司兑换款项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XX银行) 贷:结算中心存款—XX单位 对职工个人卡转账支付时:
借: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XX银行)
第十一条 商务卡结算的对账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商务卡结算业务明细账,逐笔记载商务卡转账业务,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财务部门应于每日业务终了扎账打出当日交易明细清单与商务卡结算明细账进行核对,分别由出纳人员、设置密码的会计人员、财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每月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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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应编制商务卡账户余款调节表,与银行提供的商务卡账户对账单核对一致。对账单和余款调节表应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章 财务转账POS商务卡操作人员权限设置 第十二条 根据POS机系统操作规定,财务科设置一名系统管理员,两名系统操作员。
(一) 系统管理员由财务机构负责人担任,设置授权号和密码,设定每笔支付金额上限为5000元,设定每天转账次数上限,当每笔超过设定的上限金额时或达到每日转账次数上限时,需经财务机构负责人输入授权号和密码,经验证后操作员才能继续办理。
(二) 一名系统操作员由负责出纳工作的人员担任,负责保管、使用商务卡,另一名系统操作员由会计人员担任,负责商务卡密码。
第六章 财务转账 POS商务卡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系统管理员和系统操作员操作程序
(一)系统操作员程序:接通电源后,POS机启动后进入POS待机画面,输入事先设置的操作员号和密码后,按确认键,系统操作员签到完毕后,进入初始画面,此时系统操作员可根据会计人员审核后的记帐凭证办理借款和报销业务。刷卡结束后,界面显示出刷出金额及卡号,核对无误后,点击确认键,交易成功后立即打印凭条一式两份,经过业务经办人签字后一份由经办人员保留,另一份由系统操作人员粘贴在记帐凭证上,并在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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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上加盖付讫章。
(二) 系统管理员操作程序:当财务转账POS每笔转帐支付金额超过设定的上限金额时,负责审核单据并当场输入授权号和密码,验证正确后,由系统操作员负责在柜台办理。
第十四条 业务操作规范
(一) 财务转帐业务,由系统操作员严格按照银行规定的交易程序办理。
(二) 当日撤消业务,需在系统管理员授权下对当日的财务转入和转出业务进行撤销,并打印凭条。
(三) 终端结帐业务,每天POS机终端的操作员离开前,都须做一次联机交易终端结帐,打印帐单,否则次日发生的第一笔交易时POS终端会自动清空前日的交易流水。
(四) 查询余额、查询支付、查日志等业务,由系统操作员严格按银行POS机操作规程办理。
第七章 财务转账POS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尽可能减少并逐步取消现金支用,要通过银行的对账单,全面掌握商务卡支付行为。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不得将商务卡擅自交由他人使用,不得用作质押或为个人和单位提供担保。每日终了,必须将商务卡放入单位保险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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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出纳人员或负责密码的会计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完相关交接手续后,必须及时变更密码。商务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按发卡银行的要求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
第十 凡使用财务POS商务卡转出、转入的款项均视为单位财务科行为,责任由各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财务审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商务卡使用管理及账务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与银行应签订《财务协议POS使用协议》。各单位、银行、持卡人的相应权利、义务关系遵照本办法以及《银行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由公司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制定本单位商务卡结算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XX资金结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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