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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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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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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一条 为了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广西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桂教资助[2007]1号)精神,结合我院学生资助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不含成人教育学生和学院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建立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各系(院)要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院)领导为组长、系(院)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同一年级同一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根据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并结合我院学生的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三档,具体认定标准设为:

(一)A类:低于家庭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属于“特别困难”。

(二)B类: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我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为限,即312元)和农村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纯收入作为界定标准,月人均

纯收入低于80元,维持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的学生,属于“困难”。

(三)C类: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申请此类学生需出示当地乡镇一级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 在具体认定工作中,学生的在校具体经济表现应是困难学生认定的重要标准,原则上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应认定为“特别困难”或“困难”学生。

(一)有手机、电脑、MP4、电动车、数码相机等非学习和生活必需用品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二)有电脑、MP4、电动车、数码相机等非学习和生活必需用品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困难”学生;

(三)有手机、电脑、MP4、电动车、数码相机等非学习和生活必需用品之一且仍欠学费不交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困难”学生;

第 在具体认定过程中,申请认定的学生如有部分条件不符合认定条件,但本人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可对本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做出具体书面说明,经所在班级、系(院)认定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的,可认定为“T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等资助时与“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等对待并可在一定范围内享受其他各项资助。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学年十月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要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招生部门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广西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在校学生应主动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网站上自行下载《广西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广西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低保证复印件,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经济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事件发生材料)。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广西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2),不再提交《广西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年10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及时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广西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广西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广西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暂行办法》第六条中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并认真核实相关材料和事实。

(四)各系(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各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各系(院)在经公示群众无异议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按类别且按“最困难→困难”的不同程度,由高到低排列,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广西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广西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条 学校和各系(院)每学年将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困难、特别困难两类贫困生,应按一定比例予以抽查;对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类贫困生应尽可能逐个核实,其中有条件的可进行走访慰问。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其今后受资助的资格。

各系(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各系(院)在对广西籍新生进行家庭贫困状况认定时可以参考自治区已建立的高中贫困生档案数据库的记录情况。

第十二条 各系(院)要根据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及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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