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举报制度
1、为发扬公司诚信、高效、务实的企业文化精神,营造廉洁、公正的公司环境,保障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举报’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采取公开或非公开的形式,向公司法务部检举揭发任何违反公司道德准则及其它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举报范围
(1)公司员工职务侵占、盗窃、挪用资金,侵占公司资产及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
(2)公司员工接受供应商及其他合作伙伴的昂贵礼品、馈赠和宴请、旅游等不正当利益。
(3)公司员工受贿、索贿、介绍贿赂等。
(4)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利害关系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公司员工收受回扣、手续费或其它好处归个人或团队所有。 (6)其它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举报要求和规定
(1)举报应当实事求是,禁止恶意举报和诬告陷害,举报人须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部门、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对举报内容负责,不得代替他人举报,不得利用举报制度对被举报人进行报复。对经核实确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举报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举报,应保证举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能与之取得联系,不提供虚假信息,不干扰举报调查工作。
(3)为保证举报人的利益,所有举报信息将对被举报人保密,对涉及公司高管的举报事项,将直接与公司董事长沟通以确保举报人利益。
(4)举报管理人员应该严格保密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举报事项的具体内容,相关调查工作应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除非举报人同意,否则任何情况下,不能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举报管理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
(5)举报调查实行回避制度,如果举报管理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或朋友关系,或者其本人、亲属或朋友与被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以及其它可能影响举报事项被公正处理的情况,举报管理人员应该主动提出回避,举报人也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6)举报人应该通过公司正常渠道反映问题,不得通过公司以外的其它渠道反映问题,不得采用极端方式反映问题。
4、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鼓励实名举报,对不愿实名的,可尊重其意愿,采取匿名或化名举报。
(1)通讯地址: (2)电子邮箱:
(3)现场举报受理部门:公司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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