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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反欺诈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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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2019年第7期

互联网保险反欺诈法律规制研究(安徽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0031)

互联网技术也在飞速【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互联网保险业也逐渐成为了一个新兴的行的发展中,近几年来,

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完善,网上交易平台也在不断成熟,再加上近年来我国的网民数量在不断增加,使得我国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的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交易行为不规范,导致欺诈问题频发,而我国关于互联网保险业的法律规制也并不完善。本文通过对互联网保险欺诈的特点和法律规制现状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互联网保险欺诈法律法规的建议。希望能够对互联网保险业市场制度的维护和该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欺诈问题;法律规制【关键词】互联网保险;

的藐视,其次,互联网保险欺诈行为造成了互联网保险行业的恶

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意竞争,

(3)发挥我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

保险行业协会作为我国保险业的一个自律组织,对保险行业起着一个管理和维权的作用,但是其本身不具备任何监管和立法的职能。但是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保险欺诈行为发展概率较大,而我国关于互联网反欺诈的监管力量又较为薄弱,所以急需

由于保险行业要保险行业协会参与到监管和立法的活动中来。

协会本身就对我国的保险业有很清晰的了解,所以起和可以凭借这一优势,协作保险领域的立法工作。由于我国目前的监管机

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但是同保构主体较为单一,

可以进一步完善保险行业的监督体系,能够险行业协会的介入,

对于保险行业的市场监督工作作出一定的贡献。

(4)加强对网络交易格式合同的规制

对互联网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规范和完善同样是当下一件重要的事情,免责条款关系着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被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所以免责条款非常的重要。其次由于免责条款的存在有着很大的漏洞,所以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其中一方通常就会利用这些漏洞来对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也就是欺诈行为,

也是一大问题。所以,可以从明确免责条款对于保险公司来说,

的内容和格式等方面对免责条款进行规范,可以大大减少滥用免责条款的行为,对于互联网保险欺诈行为同样起着一定的约制作用。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中采用的是一种非常典型的

尤其是合同中免责条款格式合同,但是这种合同存在很大弊端,

因此,必须通过制定的滥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规范的文件,来对格式合同中的一些基本内容和条款进行规范。保险经营者需要提供足够的时间让消费者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的审视,对于一些容易引起歧义的条款,经营者需要对消费者做

合同中类似于“本公司拥有对合同条款的最终出进一步的解释,

应当视为无效的,其解释权利”这样的条文都是违背了合同法,

次要禁止不合理的条款进入合同中。以上这些内容都应该通过制定相关文件来进行规范,由此来切实保障以上规章制度能够切实有效地落实。

(二)完善互联网欺诈救济机制

可以从行政执法的角度着手,由全国的相关部门建立一个

第一时互联网维权平台,当消费者遭受互联网保险欺诈的时候,

间可以通过互联网的维权平台进行维权,但是这仅仅只针对于一些情形较轻的保险欺诈行为,例如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都可能在网购过程中遭受的虚构保险事故行为,通过互联网维权平

然后由相关部门做进一步的了解台,将事故第一时间进行反馈,

和调节,由此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杨军

三尧我国关于互联网保险反欺诈的法律现状

从1979年开始,我国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中都对保险行业和

互联网保险行业发欺诈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制,具体的详细规制如下:

1979年,我国颁布的《刑法》中对于保险诈骗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且对于实施严重保险欺诈行为的当事人规定了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1995年,《保险法》的颁布对于我国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

。行业的监管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执行和违约1999年,我国颁布了《合同法》,对合同的签订、

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签订、执行和违约导等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参考作用。

2004年,在《电子签名法》中,针对于电子签名和认证等等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我2015年,为了解决互联网保险行业中存在的欺诈行为,

。国颁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占行办法》

以上法律法规的先后颁布,对于我国保险行业的规范和互联网保险欺诈行为的约束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尤其是网购等平台迅速崛起,使得互联网

由此可见,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发欺诈的法保险欺诈行为频发,

由于互联网的律法规仍然有漏洞,还有需要完善和加强之处。

特殊性,使得保险欺诈行为变得更为简单,发生频率也就越

当下继续要高,所以为了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对互联网保险反欺诈法律进行规制,由此来对互联网保险欺诈行为进行约束。

一尧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近几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尤其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做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保险也迎来了爆发期。但是随之而来的不全

洗钱是好处,还有多种问题的产生,例如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

其中欺诈问题是当下互联网保险行业中风险和欺诈问题等等,

最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由于互联网保险业和其他的互联网行

而且交易的双方通常业一样,都具有虚拟性和跨区域性等特点,

没有较强的规范意识,这就是为什么互联网金融保险行业欺诈问题严重的原因。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虽然我国从2005年开始我国应该对相关的法律规制进行完善。

已经先后颁布了多条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互联网保险欺诈问题依旧时有发生,如何对当下的互联网保险反欺诈法律规制进

成为了当下互联网行完善,降低互联网保险行业中的欺诈行为,

保险行业一个必须要去解决的问题。

二尧互联网保险欺诈及其特点

(一)互联网保险欺诈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我国《刑法》中的第19对于保险欺诈罪的概念做了界

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定: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

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金且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

数额较大的行为叫做保险欺诈罪。但是这里对保险欺诈罪的界

其实在民事上,有关于保险定仅仅针对于投保人单方面的行为,

欺诈罪的定义是非常广泛的。在本文中,对于互联网保险欺诈

即可能是保险人对于的定义跟偏向于这是一个一种双方欺诈,

被保险人的欺诈,也有可能是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的欺诈。再

即通过回到互联网保险欺诈本身,可以从字面上的意思来理解,

互联网途径实施的保险欺诈行为。因为互联网这一平台的不确定因素太多了,保险营销等一系列操作都是通过虚拟网络进行

在保的,这就为不法分子进行保险欺诈提供了一个便利的方式,

险欺诈行为变得灵活多变的同时,也为有关部分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增加了难度。互联网保险欺诈包含了多种表现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销售不具备保险经(1)虚拟假保单:

营资质的机构伪造的保单的欺诈行为。

(2)陈述虚假事实:对保险合约中的相关事实进行陈述时,做出隐瞒甚至是虚假陈述的行为,这是最为常见的保险欺诈形式。因为在互联网保险的销售过程中,消费者的所有信息都是通过在线填写个人资料来完成的,消费者很有可能在填写资料的时候对有关资料进行虚假陈述和隐瞒,难以保证保单信息的真实性。

保险合同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格式合同,(3)滥用免责条款:

所以其中一部分的免责条款被广泛的运用。免责条款关系到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但是由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滥用,导致保险行业也一直被大众所诟病。

(4)虚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事故是一种典型的互联网保险诈骗行为,因为网购的发展,随之而来的就是物流行业的发展。

但是同时出近几年来,物流险和网购险已经成为一种流行趋势,

现的就是这种新型的保险诈骗方式。

(二)互联网保险欺诈行为的违法性分析

互联网保险欺诈行为的频发严重影响了我国互联网保险行

同时也降低业的发展,对于消费者和保险公司都有不利的影响,

了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买保险的信心,同时对于互联网的可持续发展也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互联网保险欺诈行为首先违

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的《民法通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

则》中明确规定了诚实守信的重要性,欺诈行为是对于我国法律

四尧关于完善我国互联网保险欺诈法律法规的

建议

(一)预防互联网保险欺诈的建议(1)健全互联网保险反欺诈的立法体系

互联网保险行业和传统的保险行业无论是从交易形式还是合同形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由于互联网保险的特殊

通过性,对于互联网保险反欺诈的相关立法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对国外一些国家的研究,发现他们在对于互联网反欺诈的相关法律法规上都会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规制。互联网保险欺诈行为的频发,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经营条件等行为不

但是我国对于此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有着很大的关联,

所以相关部门有必要针对于互联网保险行业,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目的是规范互联网保险行的经营规制和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其次是对于在互联网保险行业中出现的欺诈等行为做出具体的规定,对实施欺诈行为的当事人应该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规范。

还在对互联网保险欺诈行为做出有效地法律规制的同时,

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与之配套。在出台一部针对于互联网保险的法律的同时,还要对《保险法》进行完善,因为《保险法》是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互联网保险同样也隶属于保险行

对于业,所以,想要互联网保险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有法可依,

《保险法》的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不仅如此,《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等与互联网和互联网保险行业相关的法律都应该得到进一步的规制和完善,由此来保证在对互联网保险欺诈问题制定法律规制的时候有法可依。

(2)明确互联网保险反欺诈的具体内容

因要对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进行完善,

我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决定互联网保险市场内现有的经营机

很可能导构和资质的基础,如果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机制不科学,

致经营机构的资质良莠不齐,从而增加欺诈行为发生的频率。在对市场准入机制进行规范的时候,要考虑到互联网保险机构

在对退出机制进行的资本,信用,赔付能力进行全方面的评估;

以及对于制定的时候,要对退出条件和程序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那些不按照退出程序直接退出市场的经营机构制定相关的处罚机制。同时,还要对互联网保险电子合同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完善,虽然我国的《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中对于电子签名和认证等方面进行了规制,但是有关于电子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很缺乏,需要对电子合同的证据认定问题等等做出完善的规定,才能对互联网保险欺诈行为做出有效地约束。

五尧结语

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金融也成了推动我

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保险行业作为互联网金融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受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影响,也逐渐从

互联网保险的兴起,给传统保险行业发展成了互联网保险行业。

保险行业带来了很多积极的作用,但是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困扰。由于互联网保险行业起步价较晚,对于其相关的立法还不完善,监管体系还存在许多的漏洞,导致互联网保险欺诈行为频发,成为了当下互联网保险行业中首要解决的一大难题。本文

法律规制等方面做出了建议,希望能对我国的从健全立法体系,

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和健全互联网保险反欺诈法律规制起到重要作用,从而减少互联网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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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副教授职称,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经济犯罪侦查,犯罪情报。作者简介:杨军,男,汉族,安徽亳州人,主要研究方向:

基金项目:本文系安徽职业学院校内科研重点项目《大数据背景下我国互联网保险欺诈防范对策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XN2018ZDB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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