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管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介入诊疗(心血管介入、神经血管介入、外周血管介入和综合介入)技术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和行业形象,根据《卫生厅关于认真实施介人诊疗业务“七项核心管理制度”的通知》豫卫医【2013】135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院实施介入诊疗业务“七项核心管理制度”,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患者知情告知同意制度
介入相关科室要按照《侵权责任法》、《河南省病例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和相关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等要求,认真落实患者知情告知同意制度。在实施介入诊疗手术前要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耗材选择、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 施替代医疗方案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确保患者知情权。 二、介入诊疗技术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制度
介入相关科室要建立健全介入诊疗技术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机制。通过病史采集、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医技部门辅助检查等,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介入诊疗手术的适应证。对介入诊疗技术风险做出科学、客观的评估,并制定规范、完整、有效的医疗安全应急处置预案,防范医疗风险,确保医疗安全。 三、学科会诊制度
各介入相关科室要在严格落实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介
1
入诊疗技术学科会诊制度,对患者实施介入诊疗技术前,应认真执行术前讨论和会诊制度, 由至少2名相应专业介入医师会诊决定。制定治疗方案以及术前和术后管理方案。术者由本院介入医师担任。
除急诊手术外,对心血管疾病患者拟植入3个或以上支架的,须经本机构心脏外科医师会诊同意后实施;医疗机构未设置心脏外科的,须经心血管内科专业3名及以上副主任医师会诊同意后实施;对神经血管疾病患者拟植入3个或以上支架的,须经本机构神经外科医师会诊同意后实施,或3名及以上神经血管疾病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会诊同意后实施。对外周血管疾病患者同一部位拟植入3个或以上支架的,须经至少2名以上相应专业副主任医师会诊同意后实施。综合介入诊疗的患者,同一部位拟植入2个或以上支架的,须经2名以上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会诊同意后实施。
四、植入性医疗器械应用管理制度
各介入相关科室要加强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管理,建立健全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入库、出库、使用、报废等核查制度,详细记录产品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有效期、出厂日期、批号/序列号、采购价格、采购金额等相关信息,实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责任可追究。
医务人员在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前,要核对有关信息,严格按照相关诊疗规范使用,并向患者或其家属履行告知义务,签署知情同意书,在病案中记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相关信息。
严格执行原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完善会诊程序和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会诊名义使用院外植入性医疗器械。 五、信息报送制度
准予开展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
2
省卫生厅要求,及时、真实、准确上报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信息。神经血管介入、外周血管介入、综合介入病例也将逐步纳入信息管理系统。
省卫生厅将把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作为医疗机构介入诊疗质量控制的重要指标,列入医院和医师年度动态考核内容。 六、动态监测评价制度
医院医疗质量委员会定期对医疗机构和医师介入诊疗规范操作情况、耗材使用情况、临床效果情况及患者随访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动态监测评价, 监测评价结果全院通报,及时指导和监督相关科室和医务人员规范介入诊疗行为。 七、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医务科将加强介入诊疗技术监督管理,定期对介入诊疗技术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掌握工作动态,对运行中存在安全隐患、管理不规范的科室要立即纠正直至暂停。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介入诊疗业务的、违规操作损害患者利益的科室和医务人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科室和人员责任。
3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