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因公负伤治疗,门诊医药费第一次报销80%,第二次复诊在三个月后按60%报销。工伤住院医疗费按医保办法执行后不足部分由厂承担。
二、职工因病住院,医药费按医保执行,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三、职工生病住院,厂不派人护理;工伤住院,确实不能生活自理,厂或其家庭派人护理,护理人员工资补助、车费等在内,每天按20元发放。
四、职工因病,但非因工负伤期间的病假工资,一律凭市县级医院的证明,按本人计时工资的60%发给,超过六个月的停发。
五、职工工伤工资三个月内,按本人计时工资100%,三个月后按其本人计时工资80%发给。
六、职工工伤治疗期间,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金”属集体部分由厂交纳,个人部分由其本人交纳,病假职工“三金”一概由其本人交纳。
七、职工发生工伤须在当日向班长和厂领导汇报,并要有在现场两人以上证明,班长签字,医生证明,否则不予承认。
八、本制度从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执行。
铜陵市船舶修造厂 二00二年七月二十日
陵市舶
企 业 管
造
铜船修厂
理 制 度
二00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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