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财政或集体资金在本镇区域内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办公等列入物品的集中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集体资产、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等对外公开承租、出(转)让的招投标活动。具体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市招投标中心限额以下、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的村镇设施配套工程、村镇道路建设、土地整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教育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工程等.
(二)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1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货物和服务等采购项目
(三)土地及产权交易项目:乡镇所属或村级集体资产对外出租、出让、转让的,标的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包括:
1.大宗土地流转;
2。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
3.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生态示范区建设,小流域治理等项目建设; 4.山场、山塘、水库、鱼塘、沙场、采石场、林木、果园、茶园等承包经营项目;
5。本镇所属或村级集体资产的产(股)权处置。 (四)其他有必要进入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五)自行招标项目:在须进入镇招投标中心限额以下的各类招投标项目,招标人参照《千金镇招投标管理办法》自行招标,并将招标方案报镇招投标中心备案,确定人员协助操作和监督,资料报镇招投标中心备案。其他代理招投标,但在本镇范围内实施的,报镇招投标中心备案.
二、基本原则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镇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本镇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镇招投标中心具体负责本镇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镇招投标活动接受区纪委、镇纪委的监督,同时接受上级招投标中心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三、主要职责
(一)镇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本镇所属单位项目招投标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制订或参与制订本镇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管理细则和监督制度,负责审定各类招投标交易细则和制度;
2.监督、管理本镇招投标交易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 3.协调处理招投标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4.指导和协调镇招投标中心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二)乡镇招投标中心具体负责本乡镇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制订本镇招投标中心交易管理细则和制度;
2。统一受理和发布各类招投标交易信息,为招投标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3。核准招投标交易申请,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4。负责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维护招投标交易场内活动秩序; 5。负责招标投标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建立投标人、供应商、商品价格等信息网络;
6.指导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履行承(发)包合同,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
7。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四、招标方式
招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形式进行.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涉及、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经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或者实施邀请招标。
五、基本程序 (一)招标 1。招标人
招标人可以是镇、镇属事业单位、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或有关资产管理机构及有关项目实施机构。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向镇招投标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附具体招投标交易方案(含招标方式、投标人条件等),由镇招投标中心核准并组织有关招投标交易活动.村级集体招投标项目在交易申请前,需经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镇招投标中心应对招标人及招标项目进行审查、备案。
2。镇属或村级集体资产对外出租、出让、转让和设备材料货物采购等项目
的招标程序:
(1)招标人对出租、出让、转让和采购事项形成决定,确定标底价(必要时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后确定),提出交易申请;
(2)镇招投标中心确定招标时间、地点,并协助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
(3)招标采取“一次性明标暗投”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最低或最高投标价者为中标人;
(4)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书。
3。镇级、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程序:
(1)招标人对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形成决定并向乡镇招投标中心提出招标申请;
(2)编制招标文件,招投标中心可对其进行协助;
(3)开展项目设计,编排预算方案,经集体商议后确定标底价; (4)镇招投标中心协助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
(5)投标人报名,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项目相关资料; (6)根据招标项目性质和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7)召开开标会议,对投标书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8)公布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期满发出中标通知书; (9)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交易合同。 4。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非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质)要求;报名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报名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等事项。
招标公告应在乡镇政务、村务公开栏、网站或其他公开场所发布,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5。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编制项目招标文件,镇招投标中心可对其进行协助。招标文件应包含招标项目内容、日程安排、投标须知、技术要求、对招标人资格(质)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办法等所有强制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进入乡镇招投标中心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七天。
设立标底的评标办法,一般应采用复合标底法. 6.保密规定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二)投标 1。投标人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有相应能力、资格的自然人.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质)条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质)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2.报名
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单位资质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单位介绍信、单位业绩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公告规定资料参加报名。
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报名登记工作。 3.资格(质)审查
招标人和招投标中心应派专业人员共同对所有参加报名的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分别通知各投标申请人。
招标人应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项目相关资料和技术资料等。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图纸等有关文件资料,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或竞投后将图纸等文件资料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4。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不计息)。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在决标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还或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5。投标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启封。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项目属于建筑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投入的机械设备等。
6.其他规定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评标 1.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专门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实施.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要保密。 2。程序
(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2)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前2名为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3)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招标人按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
(4)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照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四)开标或现场竞价
开标或现场竞价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招标人须提前通知有关人员。
会议由镇招投标中心主持,邀请所有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会议过程应当有专人纪录,并存档备案。主持人一般应当场宣布开标结果或竞价结果,并将中标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3.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而未声明其中的哪一份是有效的(一个投标人分体同投一个项目的同一标的);
6.按照投标文件约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能参加开标会议或者不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7。投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9。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五)中标及中标公示
镇招投标中心应当对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中标公示无异议后,镇招投标中心协助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并在十五天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其他投标人。
(六)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镇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或采购合同、质量责任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相关合同经镇招投标中心确认后,并加盖印章,合同副本报镇招投标中心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擅自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拒签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七)验收
工程完工或采购标的移交后,招标人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实地验收,或对采购标的进行实物验收,填写《项目验收人员登记表》、《项目质量验收报告表》、《项目预算、决算表》、镇纪委的《项目投诉情况调查报告单》及《项目报告备案表》等。
(八)资料归档
凡进镇招投标中心操作的交易项目,均须按照存档资料目录单独制成档案。 六、本办法于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本办法由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没有而上级文件规定有规定的,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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