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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评定

来源:筏尚旅游网
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评定

中国国际招标网 发布时间:2006.03.23

法律明确规定的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三种评标方法中,“综合评分法”因其不惟价格是论、全面权衡、相对公平的优势已逐渐取代“最低评标价法”而成为“新宠”。但综合评分法也只是一种“综合”的称谓,实践中,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评定方法就被具体细化为多种。虽然理论上尚不能指明每一种方法的出处,但招标评审过程中,大家一直在应用着、总结着、完善着。

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评定

四种方法 各有千秋

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评定方法很多,尽管没有体现在招标文件上,但评审时专家往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决定,可以说“有实无名”。本人借鉴多年实践及理论经验,根据基准报价确定依据的不同,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评定方法归纳为最低报价法、平均报价法、次低报价法和设定标底法,并进行了详细分类。

最低报价法

所谓最低报价法就是以所有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作为基准报价,基准报价得满分(标准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得分在标准分值基础上按其报价高于基准报价的程度相应降低,报价越高分值越低。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便易行,通俗易懂,能较好体现市场竞争原则,因而容易为采购人、供应商所接受。其缺点易导致恶意竞争,同时最低报价者中标率很高,但低价中标者的供货质量和履约能力让人担心。采用这种方法确认具体投标人的价格分又有两种计算方法:

百分比法 即事先规定具体投标人报价每高于基准报价1个百分点从标准分值中扣减一个即定的分值,其余值作为该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最低为0分。

计算公式为:

某投标人的价格分=价格标准分-(该投标人报价-基准报价)÷基准报价×100%×每百分点扣减分值。

这种方法符合人们的正常思维定式,但计算复杂,而且会出现价格分为0分的不合理现象。另外,报价每高出基准价1个百分点究竟扣几分合理也很难把握。

比重法 即以基准报价占某具体投标人报价的比重作为该投标所得价格分占标准分值的比重。这种方法计算简单,且不会出现价格分为0分的不合理现象。

计算公式为:

某投标人的价格得分=基准报价÷该投标人报价×价格标准分值

平均报价法

所谓平均报价法就是以合格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作为基准报价,基准报价得满分(标准分),各投标人的报价得分在标准分值基础上按其报价偏离基准报价的程度相应降低。这种方法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最低报价法的缺点。其缺点是不能充分体现价格竞争的市场规则,且计算复杂。平均报价法按其计算基数不同,可分为全体平均报价法、中间平均报价法和打折平均报价法。

全体平均报价法 就是以全体合格投标人的报价作为基数计算投标人平均报价,以此作为基准报价。全体平均报价法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有时会因个别高或低报价而影响平均报价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计算公式为:

全体平均报价=∑合格投标人报价÷全体合格投标人家数

中间平均报价法 就是在全体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再计算平均报价,以此作为基准报价。中间平均报价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全体平均报价法的缺陷。

计算公式为:

中间平均报价=(∑合格投标人报价-1个最高报价-1个最低报价)÷(全体合格投标人家数-2)

打折平均报价法 就是以打折后的全体合格投标人报价作为基数计算平均报价,以此作为基准报价。打折平均报价法也可以一定程度上消除全体平均报价法的缺陷,但折扣率多少为宜很难把握。

计算公式为:

投标人平均报价=∑合格投标人报价×折扣率÷全体合格投标人家数

其中 ,平均报价法按扣分方向不同又可分为“单向扣分法”和“双向扣分法”。

“单向扣分法”就是只对高于基准报价的报价(在标准分基础上)扣分,对低于基准报价的报价均给满分(标准分)。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不会出现低报价得分少于高报价得分的不合理现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价格竞争的市场规则。

“双向扣分法”就是对高于和低于基准报价的报价都在(标准基础上)扣分,只有报价等于基准报价的才能得满分(标准分)。这种方法的缺点是会出现高报价得分高于低报价得分的不合理现象,不仅使供应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变得毫无意义,而且会打击竞争者的积极性。

无论单向扣分法还是双向扣分法,在计算具体投标人报价得分时和最低报价法一样,也有“百分比法”和“比重法”两种。

但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在双向扣分百分比法中,对高于和低于基准报价的扣分标准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第二、在双向扣分法中,当投标人报价低于基准报价时,无论是百分比法还是比重法,其价格分计算公式中的基准报价和投标人报价要位置互换,即百分比法中投标人报价由被减数变为减数,基准报价由减数变为被减数,在比重法中投标人报价由除数变为被除数,基准报价由被除数变为除数。因此在双向扣分比重法中会出现低于基准报价的扣分幅度大大高于基准报价的扣分幅度的不合理现象。

次低报价法

所谓次报价法就是以所有合格投标人中次低报价作为基准报价,基准报价得满分(标准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得分在标准分值基础上按其报价偏离基准报价的程度相应降低。具体投标人报价得分的计算方法与平均报价法相同。这种方法既具备自己独特的优势,也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平均报价法的缺点。

设置标底法

所谓设置标底法就是以事先设定的标底价作为基准报价,基准报价得满分(标准分)各投标人的报价得分在标准分值基础上按其报价偏离基准报价的程度相应降低。具体投标人报价得分的计算方法也与平均报价法相同。这个方法也是为消除最低报价法和平均报价的缺点而产生的,但人为因素很大,缺乏客观性,而且保密也是大问题。另外在所有投标人报价均低于标底价时,如采用单向扣分法,会出现所有投标人价格分均得满分现象,如采用双向扣分法又会出现最高报价者价格得分最高,最低报价者价格得分最低的反常现象。

方法不同,得到的结果自然不同,但不管怎么样,评标办法必须在招标前明确,不能在开标后再做出选择。因为在已经知道各供应商投标价的情况下选择计算办法,不可避免会产生倾向性。文章用数据说明了选择不同的方法,得到的结果相差悬殊。但到底该选择哪种方法,确实大有讲究。笔者主要负责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招标工作,经常使用的是:最低报价法和平均报价法。

最低报价法

对项目中硬件和商用软件占较大比重的,一般选择最低报价法,但计算比较简单,具体是:某投标人的价格分=有效标最低价÷投标价×价格部分权重。理由是:因为项目中硬件和商用软件所占比重较大,而这部分内容技术含量较低,且价格相对透明、公开,故我们对价格因素考虑比较多,或者说,我们认为价格比较重要。

平均报价法

对项目中应用软件所占比重比较大或者集成工作量较大的项目一般选择全体平均报价法。使用全体平均报价法时要注意两点:第一是要有比较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一般不少于6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少于6家时,选择折扣平均报价法或最低报价法计算价格分;第二建议使用双向扣分法,且扣分标准不同,如每高一个百分点扣“权重×1%”分,如每低一个百分点扣“权重×0.5%”分。理由是:在投标人较少的情况下,全体平均报价的参照物可信度较低;再有就是既然认为平均报价是可信的,当然应该双向扣分;扣分标准不同是考虑对报价高者,相应该处罚重些。

编看编想:

看之 思之 完善之

本报448期3版刊登了作者戈新美的文章《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评定方法——四种方法各有千秋》,在读者中引起很大反响。有读者打电话反映文章内容切合实际,归纳详细、定义科学,很有指导意义;有读者则直接发稿给报社,阐明自己对价格分评定办法的心得……

理论来源于实践,然后再回到实践中接受检验。作者戈新美是一名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正是在监督开标的现场,他看出了综合评分法“过度综合”所产生的破绽,同时下定决心揭开价格分评定办法的“奥妙”。理清脉络、做出总结是他完成的第一步。戈新美认为,迈出第二步——全部“对号入座”可能还为时过早,

但他一直为此努力着。

也是从实践中发掘出灵感,本文作者秦志龙试图运用“逐个攻破”的战略勇敢地迈出了第二步,为其他“有心人”开了一个好头。作者结合自己主要负责的项目——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特点,为“最低报价法”和“平均报价法”各自选定了第一个“婆家”。谁还有兴趣为其他的方法继续安排“座位”呢?我们期待着……

其实,由于采购制度尚处于“边走边看边总结边改进边完善”的阶段,在操作和监管过程中,“疑点”和“难点”几乎俯拾皆是,谁会成为采购的行家里手?我们可以大言不惭地说,你、我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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