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村):
乙方(投资方):
为发展村级经济,盘活原废弃石材厂用地,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甲方将 村石材厂租赁给乙方 公司,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在甲方原废弃石材厂租赁地约 亩,临时建设 公司,具体面积按实际占地为准。
2、乙方每年付给甲方租地费每亩 元,第一次进场建设时预付三年租金 元,三年后,年租金每年 月 日前付给甲方。具体面积及租金按实际情况据实结算。
3、乙方租地期暂定为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地期满后,乙方需继续租用,甲方优先继续租给乙方使用,每亩租价另行协商,若乙方租期满,乙方不愿意继续租地,乙方可撤走建设物,也可协商转让给甲方。
4、乙方在租地期内,甲方必须提供乙方施工、经营的优良环境,甲方保证乙方施工顺利进行,甲方派一名村干部专门在施工现场协调关系,并保证不能影响乙方工期。
5、乙方必须按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建设临时厂房,安全必须严格管理,施工、经营生产安全由乙方负全责。
6、甲方负责协调电通、路通、水通,其建设费用由乙方负责(一个月时间完成电通、路通、水通)。
7、施工平场由乙方自行负责施工,甲方派员协助,周边村民协商由甲方负责,不得影响乙方正常安全生产,坚持维护施工顺利进行。场地平整后,临时建设用工优先甲方。
8、甲方必须提供临时用地国家规定正常所有手续证照。
9、乙方厂区整体施工完成后,进入正常生产作业时,如有外来人员及村民来厂区或干扰正常生产,甲方应负责协调并解决。
10、本协议一式四份,签字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村):
乙方(投资方);
村民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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