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女,19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大道128号×室,电话15869。
被申请人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区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钟董事长,电话83。
申请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违约并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xx.6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处理费。
事实和理由:
20xx年6月1日,就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XX市XX区大道128号的金叶solo国际大厦a栋×层号商品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付清了全部购房款19736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办理两证需由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申请人不退房,被申请人应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后双方对此事宜协商不成,为此,申请人特向贵会提出如上所请,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xx.09.2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